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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网红自制爆米花引爆炸致一死一伤 网红主播该负责么?

时间:2022-01-03 13: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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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网红自制爆米花引爆炸致一死一伤 网红主播该负责么?

大家还记得去年8月两女孩学网红自制爆米花引发爆炸,致一死一伤的事情。最近又有后续,死者家属将伤者及其家属告到法院,理由是意外是在对方家中发生的。

慢着慢着,我们先来理一理事件的经过。

8月22日,山东枣庄两女孩在家中用酒精、易拉罐制作爆米花,引发爆炸,12岁的小雨被烧伤,不满14岁的哲哲受重伤,于9月5日离世。

据伤者表示,她们是看了某短视频后自行模仿导致了事故。当时,这件事在网上引发了不小的风波,因为著名网红办公室小野曾经就做过这样的“脑洞”视频,不少人认为两名小女孩模仿的是她的视频。

事发后,哲哲的父亲周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起诉短视频平台和网红博主。他查看了相关短视频平台上的类似视频,发现无风险提示。

5天后,被指两女孩模仿的网红博主“办公室小野”发文称,女孩发生意外绝不是模仿她的视频;愿意为小雨的后续治疗和哲哲的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最后,“办公室小野”做出道歉并表示将继续发起严格自查、全面整改,全平台永久下架账号中一切存在安全隐患的视频,在此之前无限期。

9月18日,周先生向媒体证实,博主方已与他协商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和解。赔偿金额保密。

本以为此事已经结束。近日(3月5日),离世女孩的家属向媒体透露,因哲哲是在邻居家被烧伤后离世,邻居也要承担责任,已对小雨及其家人提起诉讼,将于3月26日开庭。

然而,自制爆米花离世女孩家人起诉邻居案延期,法院称须追加“办公室小野”为被告。

“办公室小野”团队对此回应,当时已支付救助金了,现在觉得有点诧异。被模仿的“办公室小野”团队曾支付给当事两家合计约80万元救助金。

“办公室小野”表示,网络流传方案需要持续往底座的易拉罐中添加燃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进行了改进,只使用一个易拉罐,选择用相对安全的酒精灯作为热源。

“办公室小野”还在长文中回应,她的大部分视频中需要专业操作的画面都做了提醒和警示,但仍表示:这样的提示还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时时刻刻随时随地提醒大家。

在哲哲和小雨的事故现场,和哲哲爸爸还原事故的视频中,确实都可以清晰地看到:哲哲采用了两个易拉罐叠放的大众方案,且并未采用酒精灯作为热源。

法院为何要追加“办公室小野”为被告

江苏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化美

目前案子尚未审结,并不能肯定的说办公室小野需要承担责任。该案目前并非是说法院要追责办公室小野,而是说要追加办公室小野为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追加办公室小野为被告后该案仍需进一步审理。

如何判断孩子是不是看了该主播的视频导致的惨案

这个问题属于程序法上的问题,举证并非很困难。

第一,按照网安法规定,网络经营者应保存用户网络行为数据信息,若上升到诉讼阶段,法院可以依法调取后台数据,看看这几个孩子的账号,是否在出事前看过这个视频,也就一目了然了。

第二,如果看了多个这样的视频,如何确定是哪一个呢?如果最后数据显示,孩子们看过多个此类视频,那就需要走进下一步——责任分担问题,即在确定主播责任的同时,再确定多个视频主播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

第三,多名主播和视频的责任分担,可以考虑按照视频影响程度和市场占有率来综合平衡,即粉丝量和播放量越高的主播,承担责任就要比较小的主播大。这种责任分担的理论,起源于美国的市场份额确定判例,当无法分辨直接责任人份额时,应考虑到市场占有率,以此作为责任承担比例,这个原则已经开始被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所采纳。

那么

在这起案件中,

究竟谁该担责?

从法律角度看,

这类事件侵权责任的认定比较复杂,

需要分层次和情况加以说明。

◆◆主播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以及第36条第1款向该视频表演者主张包括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等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但必须强调,这种责任并非是全部责任,而是要根据过错和原因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中外判例来看,这类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是孩子的监护人。

“视频制作方知道自己视频中的危险动作可能有模仿者,也很有可能因操作失误导致生命危险,仍然进行网络传播,且未加任何的风险提示。视频与模仿者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视频制作者对于该死亡后果需负一定过错责任。”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壮志介绍。

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伟忠表示,在视频制作中,即使在危险动作上增加了风险提示,也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要考虑危险动作内容、损害因果关系比例等多种方面来确定视频制作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徐伟忠说。

◆◆平台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平台原则上按照避风港规则承担责任,即“通知删除责任”,但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承担非经通知而直接承担责任的“红旗规则”。

结合该事件而言,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达军表示,除了视频制作方,传播平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个是制作方,一个是发布方,双方的行为属于共同过失侵权,如果是单独的过错行为并不至于导致事情发生。”赵达军说。

◆◆家长责任◆◆

江苏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化美表示,伤者因过错侵害死者的民事权益,且造成死者损害并非因为死者故意的前提下,伤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父亲可以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伤者及其家属索赔。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槌1分钟前

不管结果如何,无论是监护人,还是短视频博主、自媒体平台,都需要反思,教训的代价是生命的消失,防范危险模仿,需要多方共同重视,齐心协力。家长要教会孩子更多常识,分辨现实和非现实、保护自己远离伤害,这比改变外在环境来得更直接。

一槌工作室

“一槌工作室”,是苏州广电总台看苏州客户端打造的融媒工作室,下设《一槌·问法》、《一槌·直播》、《一槌·拍案》、《一槌·视频》等内容产品。深耕法治领域,追踪大案要案,通过新媒体的锐视角和新手段,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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