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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优惠税费政策梳理

时间:2022-08-10 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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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优惠税费政策梳理

一、支持疫情防治人员

(一)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

政策简述: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无需申报,留存备查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

政策简述: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疫情防控人员暂缓开展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14号)

政策简述: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至6月30日

二、支持医疗物资供应

(一)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

政策简述: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意: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发改办财金〔〕176号):三项要求、两级管理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发改办财金〔〕176号):医疗应急物资、生活物资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第一税务所受理——税源管理所审核——税源管理所审批——第一税务所发放文书

(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

政策简述: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自主免税申报,无需免税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政策简述: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支持医疗援助捐赠

(一)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政策简述: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99号)执行(个人)

(二)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疫情防控物品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

政策简述: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99号)执行(个人)

(三)无偿捐赠的疫情防控货物免征流转环节税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

政策简述: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自主免税申报,无需免税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另:

自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属于免税进口物资,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财政部公告第6号)

四、支持民生物资保障

(一)公交、生活以及特定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

政策简述: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范围按(财税36号)),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交运输: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务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自主免税申报,无需免税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五、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政策简述: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认定方式)

执行时间:

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二)困难企业可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2号)

政策简述:

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减免期限为第1季度,即所属期为1-3月的税款。

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法人单位等其他单位参照企业规定执行。如合伙企业中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幼儿园等,均按照企业标准进行认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疫情防控困难减免。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行业,直接服务于民生,此次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因此个体工商户也参照企业标准进行认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疫情防控困难减免。

特别注意的是,自然人不属于企业或单位,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企业标准,不能申请享受疫情防控困难减免;中小企业的资格认定应以法人为主体进行认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不得单独进行划型认定。

执行时间:

1月1日至6月30日

办理流程:

优先,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其次,主管税务所。提供(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受疫情影响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月份及税额等);(3)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三)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免征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14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6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10号)等。

1.征收期延长

政策简述: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大型企业2月至4月),可申请缓缴从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依此类推)。

执行时间:

2月1日至4月30日。

办理方式:

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4月30日前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无须申报。4月30日后的缓缴,须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征收期延长申请。4月30日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不享受缓缴政策。

2.免征、缓缴

政策简述: 2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2月—4月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用人单位已全额缴纳2月和3月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对于其减征部分的金额,可以按规定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由参保单位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4月30日前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无须申报。4月30日后的缓缴,须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征收期延长申请。4月30日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不享受缓缴政策。

2月—4月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用人单位已全额缴纳2月和3月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对于其减征部分的金额,可以按规定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由参保单位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因疫情影响,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7月31日前缴纳。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执行时间:

2月4日至4月30日(部分政策至6月30日)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五)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及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14号)

政策简述: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执行时间:

2月4日至6月30日

办理流程:

电子税务局申请

(六)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14号)

政策简述:

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减少人员集聚。

(七)延长4月申报期

政策依据:《

关于延长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55号)

政策简述:

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八)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

政策简述: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时间:

自3月1日至5月31日

办理流程:

自行申报享受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14号)

政策简述: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执行时间:1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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