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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_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05 04: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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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_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8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出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按照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城市公交与出租汽车、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新业态与老业态、乘客驾驶员与企业的利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推广“互联网+”技术应用,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二)工作目标。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提升行业服务管理水平,规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与城市客运相适应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发展出租汽车。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巡游车与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 2、动态调控运力规模结构。综合考虑我市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和道路承载能力等因素,开展出租汽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车辆。 (二)改革巡游车管理。 1.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降低出租汽车经营成本,从1月1日起,实行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对已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且至12月 31日经营期限尚未到期的巡游车,剩余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按月计算退还(不足15天的不予计算)。 2.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新增或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自注册登记日计算不超过8年。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增或更新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不得转让经营。经营权到期需继续经营的,可在经营权期满前6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既有经营权在期限内需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3、促进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化经营改造,利用原有的车辆和人员优势,自建或联合建设互联网平台,进行电召服务,提供刷卡、微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也可加入网约车信息平台,按照网约车模式运营。 4、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或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构建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不得利用经营权,通过一次性买断、要求垫资、借款、收取高额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通过建立驾驶员代班制度、定额核减休息日承包费等方式,避免驾驶员超时超强度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 5、健全运价管理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三)规范网约车发展。 1、明确许可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和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市应有相应的驾驶员教育培训场所,并将相关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 车辆为本市号牌且首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5座三厢小客车,发动机排量在1.6L或1.4T以上,车辆行驶证有效,排放符合要求,车身有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车辆与接入平台关系终止或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网约车应办理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按有关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 2、规范经营行为。平台公司应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履行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驾驶员队伍稳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运价并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公示,不得有不正当竞争的价格行为,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台公司应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并提供出租汽车机打发票。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或在人员密集场所排队揽客。 (四)规范合乘出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信息服务平台三方权责关系。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可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实现共享出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向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乘车辆、驾驶员和合乘者必须在平台注册后,方能进行合乘行为。合乘出行应满足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日接单数不超过两次、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等条件。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按照非法营运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提高服务能力。 1、完善服务设施。公安、国土资源、住建、城管、规划等部门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在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巡游车候客区域,妥善解决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2、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计分析,提升投诉处理、失物查找等服务能力。推广电召、网召运营服务,逐步实现与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的自动转接与并线运行。 (六)强化行业监管。 1、建立信用体系。落实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评价系统,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制定服务标准,鼓励诚信经营,加强对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失信行为等信息披露,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公布,并将其作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2、依法强化监管。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营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推行网上监督和社会监督,实现政府信息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的信息共享。建立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人社、商务、通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监、网信、宣传等部门参与的许可、服务、监管、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全程实时监管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维稳办、市工信、公安、财政、人社、交通运输、环保、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网信、信访、法制、金融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组成,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办法。 (二)加强经费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等经费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维护行业稳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合法方式理性表达诉求。密切关注行业运行状态,及时处理矛盾和问题。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加强对相关文件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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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乔诚]

[信息审核:贺萌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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