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静)为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2月28日,汉滨区法院分别对汉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案“涉恶”案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主审法官、公诉人及29名辩护律师参加了会议。
据悉,两案分别是被告人肖某某等29人寻衅滋事案(即5.24寻衅滋事案)和张某某等28人寻衅滋事案(即5.15寻衅滋事案),因上述案件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被告人数较多,证据材料较多,故该院依法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上,主审法官听取了各辩护人对在案证据及起诉书指控本案属恶势力的意见,了解了控辩双方对回避、管辖、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据及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为下一步依法高效精准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夯实了基础。
庭前会议知多少?
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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