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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莎普爱思引发 到新广告法的修改 明星代言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7-13 16: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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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莎普爱思引发 到新广告法的修改 明星代言中的法律问题

今天一早,打开网络,才发现咱昨天又错过了一则“重大新闻”:由某名人代言的一款眼药出大名了,这次不是不用广告了,比做广告的宣传效果可能要好不知几百倍,但出的是恶名,而不是企业孜孜以求的好名声。其中涉及了两个方面,一是药价虚高几十倍,二是疗效夸大,虚假宣传。除此之外还被媒体翻出来一系列让人啼笑皆非的广告代言,如男人代言卫生巾,老人代言不孕不育,明显不种地的明星代言化肥等。直接让人怀疑厂家在寻找代言时是怎样的一种逆向思维方式。

律师在此对于药价问题和疗效问题将出文讨论,在此只想说一说已经修改的、明年起正式实施的新广告法中的一项规定: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即产品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也就是说现在满大街的明星代言将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新广告法说的明白,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宣传推广的,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同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推荐者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信随着这项法律的实施,将会给现在的各类产品代言,带上一定的紧箍咒。但律师觉得也只能一定程度上对部分人约束而已,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毕竟中国人的变通本领之强,全世界也都要承认。法律上规定的不管是试用,还是使用,以及最终出现的试用或者使用报告,都会有机可趁,因为有明星就曾经坦言,在面对试用产品时,根本没有坚持几天,仅有的几天也只是做作样子,剩下的全部倒掉了。至于最后的试用报告怎么出来的,只有神知道了。

在此律师建议如果无法做到真正的产品代言管理,不如就直接限定一定的领域取消代言推荐为好。比如食品行业,比如药品行业,比化妆品。在这三个领域中,全部都是直接事关人的身体安全的,一旦出现问题,对于食用者或者使用者来说,有可能面临的将是灭顶之灾,即使将来象征性的赔偿一部分,也于事无补了。

如果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领域禁止代言推荐实在困难的话,毕竟产品代言广告最大的一块就是这三个地方。可以把试用制度和使用制度制定的更加合理、更加严格。在试用的时候,不光是产品厂商和产品代言人在现场,更应该有监管方和消费者的代表在现场监督才好。至于监督代表的选出,我觉得对于中国来说最不缺的就是人了吧。在试用时间上,也不能简单地几天了事,最少也要达到百天以上才可能会稍微让人放心一点吧。

最后,对出现问题的产品不光要实行召回制度,让企业面临破产性的罚款,还要让广大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才行,因为巨额的代言费用都是最后均摊到所有的产品中去的,买单的还是老百姓而已。虽然律师也有时候眼红代言人们动辄七、八位数的代言费用,恨不得以已代之,但是一想到某男星在广告中介绍的各类卫生巾的使用感受,还是感觉一阵严寒。

希望厂商生产的产品能真正普惠大众,广大的公众人物能真正直视大众,而不是把消费者做为一种可愚弄于股掌之间的玩物。新广告法马上就要施行了,一旦再有不实广告,可真要注意了,法律规定,如果产品有问题,代言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慎之

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希望在评论中提出,律师会尽量满足大家的要求,实在限于自身水平或者客观条件,无法解决的问题,希望大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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