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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交警支队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1-10-09 12: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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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交警支队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摩托车、电动车管理,有效遏制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多发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交通参与者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5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整治车型

两轮、三轮摩托车,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

三、整治重点

(一)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摩托车、电动车超员,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四轮电动车违法载人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盗抢、报废、非国家标准生产、逾期未检验及非法改装的摩托车、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摩托车飙车,摩托车、电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

(六)租赁、销售非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车,租赁无牌无证电动车的。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

五、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5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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