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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政策!

时间:2022-11-03 02: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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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政策!

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969号)等精神,现就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育的教学人员及从事电教、装备等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指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正高级教师:

1.教育管理工作人员(不含从事学科教育教学的校、园长和教研员);

2.校本课程、地方课程等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目录所含学科的教学人员。

三、评审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员要求政治合格、师德过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各学校要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制定可操作、可考核的教师师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对教师进行严格考核,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及有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规定情形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

2.标准条件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标准条件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956号)附件1执行。

中小学高级教师标准条件由各市人社局、教育局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高级教师评价指导条件(见晋人社厅函[]956号文件附件1)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并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要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允许其所教专业(申报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且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

3.符合《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60号)相关条件的教师,可破格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4.受派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的教师,可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条件参评。

5.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特点,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分类评价。

四、申报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申报人员要按照评审规定的要求,提供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表现、教科研工作成绩和教学成果的教案、案例、论文、论著、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经验总结等原始实证资料。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及高校附属学校等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需注明申报人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推荐参评的非一线教师,必须已在申报单位正式入岗定职,接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对推荐过程的监督。

3.逐级审核申报。由各主管部门、各级人社局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非公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

五、工作要求

1.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2.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各市、各单位按照名额(见附件)推荐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参评人选。各市所属每县(市、区)至少推荐1名,各学校(单位)推荐数不超过1人。对确无符合标准条件人选的县(市、区),可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教书育人实绩并结合乡村工作年限择优推荐1名乡村教师。

2.推荐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参评人选要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各市申报正高级教师的人员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市实际申报总数的30%。

3.,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人数不得超过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

4.关于聘任时间计算。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下发聘任文件的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具体计算如下例:12月31日前聘任的,可按满5年聘期计算;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5年。以此类推。

5.省人社厅、教育厅对各市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管,各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参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

参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名额分市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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