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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工商银行五莲支行起诉孔军被驳回

时间:2021-03-04 19: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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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工商银行五莲支行起诉孔军被驳回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鲁1121民初3201号民 事 裁 定 书显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被告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20.85元(计算至4月30日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52.75元、利息168.1元)以及4月30日以后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产生的利息(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月15日,被告以逸贷贷款方式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xx逸贷xxx号逸贷协议一份。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元。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截至4月30日,被告已连续47期未依约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被告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应向本院提供孔军的准确身份信息及详细送达地址。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向孔军邮寄开庭手续时,邮件无人接收被退回。邮件被退回后,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提供的地址信息寻找孔军,亦未找到此人。后本院要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提供被告孔军的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至今未能提供,致使本案被告并不明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起诉的案件虽已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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