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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反假知识 防范假币侵害

时间:2018-11-19 19: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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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反假知识 防范假币侵害

假钞“陷阱”五花八门,似乎防不胜防,但是大多数假钞犯罪分子都是利用人们贪小便宜、麻痹大意的侥幸心理实施诈骗。所以我们要加强防范假币意识、提高辨别假币、识别欺诈的能力,谨防假钞“陷阱”,远离假币犯罪。

谨防假钞“陷阱”

陷阱一 : 先撕角后调包

有些小贩在贩卖东西时,收到顾客的真钞后,变换手法,将事先撕角的假币与真钞调包,然后借口纸币缺角,要求顾客换一张钞票。

陷阱二:以假换真法

不法分子购物时先拿出百元真钞,待店主验明真假后,又谎称有零钱。收回真钞后,又说零钱不足,这时趁机调包。由于此前店主已经验过真假,就大意收下了。

陷阱三:假币找零法

不法分子常常用大面额假币购买小额物品的方式,骗取“找零”的真币。使用这种方法时,通常会谎称有急事,要求店主尽快找零,一般杂货店、小超市经常会遇到此类骗局,特别是光线比较昏暗的商铺,收银时一定要多加防范。

陷阱四:夹带法

不法分子在购物付款时,往往把真假币混合在一起,收银时要逐张仔细辨别。

发现或误收假币后处理方式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假币被银行收缴时应注意的事项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发现或误收假币后处理方式

金融消费者(以下称查询人)在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金融机构负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查询人可向办理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以下称“查询受理单位”)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金融机构网点付出。

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对于提供证明材料完整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查询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查询申请。

查询受理单位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应通过冠字号码管理信息系统或后台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果。

查询受理单位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查询受理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交查询人。

在使用人民币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人民币,爱护人民币,自觉维护人民币形象,提高防范假币能力。防范假币侵害,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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