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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这些要知道!

时间:2023-01-31 17: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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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这些要知道!

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4月28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高等院校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属于“老人”,且这一规定一直有效。

据介绍,自2002年组织首次司法考试,到实现司法考试的圆满收官,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截至目前有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还有2万余人待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制度在为国家储备法律人才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实施办法共7章28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新规定:

一是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方面,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二是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方面,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高等院校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属于“老人”。这一规定一直有效。

三是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方面,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四是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方面,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同时,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

五是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方面,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新职责,明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加强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日常和动态管理。

据了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放宽条件政策,以解决好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不足的问题。同时,司法部将依据有关政策,对放宽条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确保精准扶持、靶向施策,具体规定拟在年度考试公告中发布。

按照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目前,司法部正制定今年的考试大纲,拟近期出版发行。据悉,今年的客观题考试将在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

(责编:李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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