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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10-06 12: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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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为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职能作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14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政办发〔〕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和事故灾难救助,切实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实施和保障范围

(一)实施范围

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生产经营单位请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时,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赔偿权利。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市政府成立忻州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导组。

组 长:武宪堂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益诚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彦清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吴瑞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连生 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局长

靳 泽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岳利文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贾孟飞 忻州银保监分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办公室主任杨彦清(兼任)。负责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推进、政策指导、督查督办、工作考核等。办公室主任由杨彦清兼任。

四、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9月—12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银保监部门对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市政府安委办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银保监部门,通过集中招投标方式,分行业选择保险机构组成单保体或共保体。

(二)整体推进阶段(1月—12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本行业领域全面推进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时发现和解决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实际,确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度。

(三)全面落实阶段(12月—3月)。市政府安委办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对全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安委办:研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督查督办、信息报送、定期通报、考核评价、退出机制等各项制度,并组织落实;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二)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各行业领域与各县(市、区)和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信息,共享高危行业企业相关信息。

(三)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指导服务、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与保险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资源共享机制;向保险机构提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为保险机构确定保险费率和开展事故预防提供参考;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四)忻州银保监分局:负责保险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完善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安全要素信息等,确保保险机构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管控服务相关信息;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保险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督促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查处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

(五)各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联席会议、督查督办、信息报送、定期通报、考核评价等各项制度,并组织落实;在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提供技术支撑。

六、实施方式

(一)确定承保模式

市政府安委办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银保监部门,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和高危行业特点,通过集中招投标方式,分行业选择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良好的市场信誉、规范的经营管理模式、专业的保险服务队伍、偿付能力达标、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领先、符合保险行业分类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组成单保体或共保体,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科学制定保险条款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统一保险条款、统一基准费率、统一赔偿标准、统一理赔流程、统一风险防控、统一服务标准”模式,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备案后执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保险品种,应当增加或者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三)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幅度分别不低于10%、20%、30%、50%。

2.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惩戒期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不低于3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

3.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不低于10%;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不低于20%。

4.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分别不低于15%、10%、5%。

5.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格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分别不低于15%、10%、3%。

上述费率调整累计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基准费率的50%。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适时组织专家对事故赔偿情况进行测算,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调整费率标准。

(四)明确责任限额

按照不同档次,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但最低不得低于每死亡一人赔偿30万元,并根据山西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五)确定保险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1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六)规范缴纳保费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以主体或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当地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当地投保。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七)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和监督

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的15%(具体提取比例可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展情况、费率总体水平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和调整)用于事故预防费用,根据各地保费缴纳额度按比例划拨使用,用于参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并按相关规定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定期向社会公布。

事故预防费用可用于投保期内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和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应当对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八)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要利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大数据分析作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在投保周期内,保险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需在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备,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机构应及时进行更换)。具体服务项目和频次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其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频次不得少于每年度一次(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特点,确定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频次)。对发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应当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立即整改消除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建议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保险机构要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九)健全保险理赔服务机制

保险机构应积极开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对应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上门服务,不得拒绝投保范围内任何投保。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施救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保险机构应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并及时上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理赔服务。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领域特点,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其他行业领域,由其主管部门报请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导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制度建设。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建立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督查督办、信息报送、定期通报、考核评价、退出机制、责任追究等制度,并组织落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会议制度、联动机制、信息报送、监督管理、定期通报等制度,并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确保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效落实。

(三)建立联动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银保监部门与保险机构要建立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平台对接各行业领域与各县(市、区)和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信息,实现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进度、标准及效果的统一管理,实现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许可、安全标准化达标、安全文化建设、信用等级情况等与生产经营单位投保、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出险理赔等信息即时互通、数据对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向保险机构提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为保险机构确定保险费率和开展事故预防提供参考。保险机构在办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业务时,要按照信息系统有关规范要求,完善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安全要素信息等,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管控服务相关信息。

(四)强化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银保监部门要定期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支付赔偿保险金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依法责令整改并查处。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安委办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五)落实考核退出。市政府安委办要把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对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考核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险机构进行考评,重点考核事故预防、赔案结案率、赔付及时率、投诉率等;每年年底根据考评情况对承保份额进行调整,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保险机构要责令退出;对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相关条款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依法追究责任,努力提高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综合服务水平。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引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降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维护职工利益、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七)定期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银保监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于9月28日前将联系人情况报送至市政府安委办。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本季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风险评估等情况。

联 系 人:肖进军 刘 星

联系电话:0350—3142113

联系邮箱:xzsa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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