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早晨,新闻客户端纷纷推送演员高以翔在电视台录节目时晕倒,原以为只是身体不适,却没曾想,这一倒地成了永别。高以翔现场抢救10多分钟仍没有心跳,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去世,得年35岁。高以翔的意外去世,震惊整个网络。
而就在这期间,多渠道消息“还原”事发时现场情况,比如高以翔最后一句“我不行了”之后倒地,都以为是节目效果,工作人员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直到同时录节目的其他嘉宾大呼救命。
再比如,传言现场施救15分钟后,专业的医护人员才到场,以及本应该配备的设备等也没有。
顿时,舆论将矛头指向高以翔所录的节目所属的浙江卫视,指责其因为不专业导致错过了抢救时机,浙江卫视要为高以翔的猝死负全责。
那么高以翔的意外死亡,浙江卫视到底要不要负责?我们需要厘清几个问题。
第一,要明确这档节目的强度如何?
根据知情网友的介绍,这档节目连过几个关卡,是相当耗费体力的,强度绝对堪比竞技体育,不累死也得累个半死。
第二,那么在如此高强度下,节目组有无做到这三方面工作:
1.有无对参演嘉宾的身体状况进行专业检查,已确认其是否符合节目录制条件?
2.在签署合同以及开始录制前,节目组有无尽到注意、提示义务?
3.是否给参演嘉宾购置了相应的保险?
第三,是这起事件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在这么高强度,且又充满危险的节目中,节目组是否在录制现场有配备相应的专业的医护人员、急救设备、救护车?
而在事故发生后,又是否对高以翔及时救助?
如果上述三点,节目组都没有做到或者说未能尽到相应的责任,那么浙江卫视则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可能有人说了,“要看合同里的免责约定,如果合同里写了‘演员在节目中伤亡与主办方无关’,那么浙江卫视就没什么责任了,最多是对其谴责。”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这种免责条款在中国法律上是无效的!
综上,高以翔在录制现场猝死,浙江卫视有没有责任就要看上述内容是否做到位,否则法律责任肯定难逃!
每一个人,不管你是明星大腕,还是普通百姓,也不管你贫穷,还是富有,都请记住:活着才最重要,请爱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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