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根据《通知》,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至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6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继续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政策。
同时,《通知》提出,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未缴费月度,可于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文章来源:中国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