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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沪携手立法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时间:2023-06-06 14: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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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沪携手立法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江苏、浙江、上海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开展地方立法协同,共同作出示范区法律性问题决定。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也是充分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赵建阳表示,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了促进和保障示范区建设,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把示范区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上海市、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这一决定。

《决定》提出,示范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批复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定。江苏省会同上海市、浙江省联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作为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示范区执委会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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