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了。”“我认罪认罚。” 10月24日,贵州普安县一男子被法院判决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据了解,该男子是贫困户,因对脱贫攻坚驻村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而自食其果。
庭审现场
6月11日16时40分许,普安县三板桥镇西陇村龙滩组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张某林,在普安县交通局工作人员、普安县脱贫攻坚驻村网格包保员罗某、明某二人到其父亲家开展帮扶工作时,对两位扶贫工作队员进行辱骂、殴打,被其哥哥劝阻后再度挣脱,返回家中持宝剑欲继续对罗某、明某二人实施伤害,罗某、明某二人只好逃至当地人家中躲避。张某林持宝剑四处寻找罗某、明某二人未果后,继续到路口拦截。罗某、明某见无法脱身,只好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张某林控制并传唤到案。
被收缴的作案工具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普安县脱贫攻坚法治保障专班督办张某林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案件快捕快诉,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耐心向张某林开展法治教育,张某林对因冲动而酿成大错十分后悔。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张某林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0月24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林妨害公务案。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张某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宝剑一把予以没收。 此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护航脱贫攻坚信心和决心,对当地脱贫攻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有力震慑,为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罗华
编辑 胡蓉
编审 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