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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公司 房屋中介公司注册

时间:2019-03-11 03: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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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公司 房屋中介公司注册

【济南一房屋中介公司疑跑路!房东托管八个月房子只收到仨月房租】去年6月,济南市民陈燕(化名)将一套房屋托管给了济南家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了五年合同。没想到今年1月,她发现这家中介公司突然人去楼空,公司负责人也联系不上....济南一房屋中介公司疑跑路!房东托管八个月房子只收到仨月房租

【重庆一知名房屋中介公司,开始了抗疫卖菜卖肉,大家一起来看看价格怎样!】这个中介公司的名字是遍布重庆大街小巷的“到家了房产”。

在其发布的生鲜信息页面上,显示为“到家了生活”,房屋中介公司转型了?

11月27日,发现其员工在发布“卖菜卖肉”的信息,全城配送,主要为猪肉、蔬菜、鸡蛋套餐,大家一起来看看价格怎样吧?

猪肉套餐6斤,总价180元,均价30元/斤,套餐包含:三线肉2斤+瘦肉2斤+纤排骨2斤。

蔬菜套餐15斤,总价38.8元,均价2.6元/斤,套餐包含:莲白1个+花菜1.5斤+儿菜1.5斤+圆白萝卜2个+水白菜2斤+青椒1.5斤+西红柿2斤。

鸡蛋套餐30个,总价43元,均价约1.4元/个。

这是目前重庆首个房产中介公司,疫情下开始做起生鲜售卖的吧。是呀,房屋销售行业,也随着疫情的到来,几乎同时按下了”暂停键”!

而大家居家生活,每天都离不了买菜。开通生鲜配送方式,一方面能为一些居家买菜不便的人带来便利。

不过另一方面目前市面上的卖菜平台,周边小摊贩卖菜,越来越来。同时随着11月27日开始,重庆5天没有阳性的社区、小区,暂停核酸检测的开启。

相信恢复出门条,已经快要到来了吧。越来越多的买菜方式在身边开启,可能到家了公司的生鲜配送之路,也竞争激烈吧!#重庆头条#

经过这次疫情,很多实体店都倒闭了,但是这些房屋中介公司却开了一家又一家......

广东广州,3月份,温汉煌通过郭文仔的介绍,想要购买东风大街的一套房子,73.7平方米,房主名叫王文杰。

而事实上,郭文仔并非房屋中介公司的人,他属于中间人,是他将温汉煌介绍给了房屋中介公司。

双方看完房子之后,温汉煌决定要购买这套房子,不过,郭文仔告诉温汉煌的房价是75万。

然后,郭文仔收取了温汉煌22万元,并拿到了温汉煌夫妇的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代替温汉煌夫妇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买方为温汉煌夫妇,卖方为王文杰,房屋转让金额为140万元。

合同还约定,温汉煌必须在4月12日前,支付15万的定金,并于办理房产过户时,支付41万元房款,剩下的84万房款为房贷。

6月17日,房屋中介公司向温汉煌发去了通知书,大致内容是说,温汉煌的房贷已经审批下来了,温汉煌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配合卖方办理后续的所有手续,以完成整个房屋买卖交易。

而温汉煌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收到,却并没有履行后续的交易。

因为中间出了一个小的插曲,温汉煌还以为房价是75万,可是当他看到合同时,房价却是140万。

所以,温汉煌就没有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违约。(另外7万元,郭文仔已经退还给温汉煌。)

因此,本案有一个争议点,郭文仔代替温汉煌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了验证合同是否有效,温汉煌夫妇提起了仲裁,而仲裁的结果是,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是黄光梅、温汉煌与王文杰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主体适格,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都应该依法严格履行其各自的合同义务。

所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购房合同有效,而温汉煌违约,定金就成了违约金,温汉煌不能要回。

后来,温汉煌夫妇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7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温汉煌夫妇的诉求,维持原判。

(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上,郭文仔拿到了温汉煌的授权委托书,所以,他才有资格代替温汉煌签字,也正是因为这个授权委托书,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既然合同有效,而温汉煌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文杰没收定金,并无错误,大家觉得我说得对吗?

看来,温汉煌在拿到判决书后,还得继续起诉。

【客户玩“跳单”,中介应该如何依法维权,才能切实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王先生是山东烟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底,他接待了一位客户张女士,王先生按照张女士的要求找到房子,张女士表示满意,双方签订了《购房委托协议》,后来莫名其妙,张女士又决定不买了。然而当王先生再给其他客户介绍这套房屋时,发现这套房子竟已卖掉了;王先生很怀疑发生了“跳单”,于是马上联系张女士,一开始她还不承认,后来承认了,这个房子就是她买的,办在了她儿子名下。王先生认为,自己提供了中介服务,房屋不管怎样都成交了,张女士就应该按协议支付给他中介费,可张女士并不认可这件事;因此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到了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购房中介服务佣金1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来源:环球网)

客户玩“跳单”就是“跳开中介”,也即在客户已经享受了中介服务后,却又故意绕开中介,私下与卖家达成交易的行为,目的就是逃避“中介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所以,本案中张女士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

这里,确认张女士违法违规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她已经在满意的基础上和中介王先生签订了合法合规的《购房委托协议》。根据“契约精神”,我国《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中介王先生与客户张女士达成了一致:张女士当庭给付中介王先生报酬1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原本,房屋卖家跟张女士达成的交易金额是150万,按照之前签订的委托协议,买家应支付1%即1.5万元的中介费;经过法官当庭做双方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315全民行动# 我国《民法典》第8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此,你怎么看呢?我是@自在人生wub ,分享教育与生活常识,欢迎您的关注和支持。

吐槽济南“山东汇鲁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一个房屋中介公司,租的合同到期了,退押金说好十个工作日,这都过了20多天了,始终不给退,一层一层的推脱,客服推房管,房管推财务,就几百块钱,现在打电话都不接了,真心踏马累,奉劝各位济南租房的人,租房一定要找正规中介,这种二房东的千万看清嘴脸

朋友在房屋中介公司工作,

他说今年房子真的不好卖,

从1月份到现在,才卖了1套房。

​一个8、9百万人的城市,

房价在20000元左右,

那时一个月能卖上几十套

一个月最多赚10几万

​去年房价有所下降,

平均18000元多一点,

一个月还能卖十几套,

一个月还能赚4、5万,

​可今年真的卖不动了,

四五个月了,才卖1套,

现在快揭不开锅了,

买房人好想集体消失了,

​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呢?

#房屋托管公司逾期装修还欠租金#【“大城小屋” 提出补偿方案,希望签订补充协议】当天,针对这份协议,记者也咨询了法律人士。蔡律师解释,福州大城小屋房屋中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租金已经构成了违约,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另外,记者从鳌峰市场监督管理所了解到,他们此前也曾多次收到针对“大城小屋”房屋中介公司的投诉,现已将情况上报给上级部门,建议业主们走法律途径。至截稿前,“大城小屋”房屋中介公司仍未给出针对逾期装修和租金的解决方案,业主们表示接下来将走司法程序。在此,帮帮团提醒业主,面对房产类的投资,一定注意核实公司的背景实力,不要片面听信宣传。此外,房屋托管中介公司在制定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对业务、顾客造成的影响,做好风险管控,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尽量将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第一帮帮团的视频

找房屋中介买房,为省38000元中介费“跳单”,房屋中介将客户告上法庭。法院:消费者有权对中介机构进行比较和选择。

事发浙江省台州市,Y公司是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的公司,也是加盟“贝壳找房”网的二手房中介机构。

案涉房屋台州市椒江区原本是阿杰自有住房,挂在“58同城”网、“贝壳找房”网等房屋中介平台出售。

阿瑾因购房所需寻找合适房源,于12月26日浏览“贝壳找房”平台带看,并由Y公司员工阿花接待服务,双方随后建立微信联系。

阿花通过微信聊天向阿瑾推荐了多套房源,双方在微信上就案涉房屋的价格也做了交流。

1月2日下午,阿花陪同阿瑾到椒江区现场察看了案涉房屋及同小区的另一套房屋。

同时,Y公司员工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到阿杰了解房屋相关情况,以及沟通好带人看房事宜。

阿看房后未向和家圆公司表示交易意愿,双方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1月3日,阿瑾、阿杰通过管家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公司(现名台州安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家婆中介公司)促成了台州市椒江区一处房屋的买卖合同,房价2366000元,目前已完成产权转移登记,阿瑾、阿杰分别向管家婆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0000元。

于是,Y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阿瑾、阿杰各向Y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4000元,认为阿瑾因购买房地产需要,成为Y公司的客户,由Y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Y公司和阿瑾、阿杰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居间费为促成不动产交易总价的1%。

Y公司认为,阿瑾、阿杰通过Y公司认识,并在Y公司的促成下达成台州市椒江区一处不动产交易,所以Y公司与阿瑾、阿杰之间中介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但阿瑾、阿杰违背诚信原则,利用Y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绕开Y公司私下签订该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严重侵害了Y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

阿瑾认为,Y公司虽曾向自己报过所谓的意向售价,但所报价格反而超出其他中介的公开网上挂牌价,鉴于此,阿瑾认为Y公司并未认真负责地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工作,根本达不到自己期望的购买价,阿瑾遂向Y公司提出不愿再买,其真实本意是不想再在Y公司身上浪费时间和精力,通过该种婉转的方式拒绝Y公司;

阿瑾能够购得涉案商品房也是通过其他第三方中介的居间服务,之所以能与阿杰最终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该第三方中介通过居间服务工作,使涉案不动产的交易价得到了双方的认可,而Y公司并非促成交易的居间人。

阿杰辩称,自己未曾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允许Y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所以按照相关法规Y公司没有资格为戴仁杰提供中介服务。另外假设Y公司取得了阿杰的认可,也未曾跟阿杰进行过有效的沟通,告知阿杰进行房子的带看并跟阿杰确认情况,也未曾告知阿杰有意向客户进行带看或者洽谈细节,未曾为阿杰提供任何中介相关的服务。

因为阿杰曾把房产信息发布于58平台,所以个人买家或者中介都有跟其联系,中介在提供必要信息征得阿杰同意后方可为其提供中介服务,但是阿杰未曾授权任何中介独家进行中介服务。

管家婆在1月1日征得自己认可,于1月2日安排了看房,1月2日沟通了细节,1月3日沟通后签署了协议,并约定了中介费10000元,1月3日付了交房押金10000元(过户后自动转成中介费)。

所以,阿瑾、阿杰认为此中介介绍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所谓“跳单”。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追索中介服务报酬而引发的合同纠纷。Y公司提供了案涉房屋的详细房源信息和看房服务,因此,Y公司与阿瑾、阿杰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存在事实的中介服务行为,Y公司与阿瑾、阿杰双方均存在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

但Y公司在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后,最终并未促成交易成功,没有达成中介合同的目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阿瑾、阿杰的二手房交易行为有没有构成“跳单”违约。法院认为,衡量二手房买卖双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要看买卖双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Y公司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独家销售代理权,从阿瑾与阿花的微信聊天记录看,是阿瑾主动先提及案涉房源,因此阿瑾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同一房源信息符合常情。

阿瑾作为消费者在寻求购买房屋的过程中,有权对中介机构进行比较和选择,最终选定另一家中介费用较低的中介公司来促成房屋买卖合同。阿杰作为二手房出卖方也与上同理。

故不能认定Y公司向阿瑾、阿杰提供过一定的中介服务,阿瑾、阿杰也不构成“跳单”违约。

但是,考虑到Y公司虽未最终促成合同成立,但确为阿瑾、阿杰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耗费了一定的人力和时间,产生了必要的费用,对此阿瑾、阿杰应作适当的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阿瑾补偿Y公司3000元,阿杰补偿Y公司2000元。

#应不应该取缔劳务派遣性质的公司# 应该取缔,这其实是为了所谓的临时用工合法化的产物,没有丝毫的本质作用,是某些权力背后的怪胎之一,人们所说的国怪现象,劳务派遣公司,房屋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等,为普通大众设的坎,他们坐享其成地赚着超额的昧心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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