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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被罚61万:财务数据不真实

时间:2023-11-24 03: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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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被罚61万:财务数据不真实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月2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近日公布关于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明,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1-4月,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相关银保渠道产生营销费用2077648元。为兑现上述营销费用,该公司使用购买的发票在财务凭证下以列支“宣传用品费-报销银保宣传用品费”方式报销,报销金额2258720元。上述报销费用按销售方案和业务量转账给区域业务经理,合计转账金额2097375元,该笔款项用于银保渠道的业务拓展、渠道维护。

(二)内部管理混乱。

一是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管理团队存在亲属关系且人事档案部分信息不真实,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在审计发现问题后怠于整改;二是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内部员工管理机制不健全,员工涉嫌参与非法集资。

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总经理陈章华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潘建为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共计罚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对陈章华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对潘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1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2号

主要负责人:康乐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经查明,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1-4月,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相关银保渠道产生营销费用2077648元。为兑现上述营销费用,该公司使用购买的发票在财务凭证下以列支“宣传用品费-报销银保宣传用品费”方式报销,报销金额2258720元。上述报销费用按销售方案和业务量转账给区域业务经理,合计转账金额2097375元,该笔款项用于银保渠道的业务拓展、渠道维护。

(二)内部管理混乱。

一是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管理团队存在亲属关系且人事档案部分信息不真实,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在审计发现问题后怠于整改;二是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内部员工管理机制不健全,员工涉嫌参与非法集资。

上述事实有营销方案、营销费用明细账、签报批单、财务凭证、发票报销明细表、转账交易截屏和明细表、信访举报调查报告、造假简历、任职资格批复、离任审计报告、人事变更资料、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调查笔录、业内案件专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罚款。

上述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的规定,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12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11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章华

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通泗街

身份证号码:321002196407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和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经查明,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和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

1-4月,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相关银保渠道产生营销费用2077648元。为兑现上述营销费用,该公司使用购买的发票在财务凭证下以列支“宣传用品费-报销银保宣传用品费”方式报销,报销金额2258720元。上述报销费用按销售方案和业务量转账给区域业务经理,合计转账金额2097375元,该笔款项用于银保渠道的业务拓展、渠道维护。

(二)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

1月-12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会议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共列支费用94笔,合计金额372121元。上述报销费用实际用途与报销单所列支用途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营销费用方案、营销费用明细表、内部工作签报批单、财务凭证、发票报销明细表、转账交易截屏和明细表、任职文件、虚列费用明细账、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途相关证明、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总经理陈章华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陈章华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陈章华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12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10号

被处罚人姓名:潘建

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带新村

身份证号码:3210281971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1-4月,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相关银保渠道产生营销费用2077648元。为兑现上述营销费用,该公司使用购买的发票在财务凭证下以列支“宣传用品费-报销银保宣传用品费”方式报销,报销金额2258720元。上述报销费用按销售方案和业务量转账给区域业务经理,合计转账金额2097375元,该笔款项用于银保渠道的业务拓展、渠道维护。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潘建为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营销方案、营销费用明细账、签报批单、财务凭证、发票报销明细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调查笔录、任职资格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潘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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