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900字范文 > 贵阳南明区发布通告:辖区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贵阳南明区发布通告:辖区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时间:2021-06-28 02:08:45

相关推荐

贵阳南明区发布通告:辖区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关于禁止在南明区范围内饲养家畜家禽、

开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了打击饲养家畜家禽、开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等违法行为,规范禽类交易、宰杀,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就禁止在南明区范围内饲养家畜家禽、开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南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禽产品经营者不得开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活动,禽产品全部实施冷链配送、冷鲜销售。

二、饲养家畜家禽、开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行为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轻则影响公众健康,污染环境,重则危机人身安全,请广大市民及经营者自觉鄙弃陋习,合法经营,严禁在南明区行政区域内饲养家畜家禽、开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行为。原已饲养家畜家禽、开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整改并处理完毕。

三、自本公告发布3日后,各辖区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将牵头组织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南明区农业农村局、南明区商务局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对南明区范围内未处理完毕的家禽家禽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逾期拒不整改且未处理完毕的,一律从重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屠宰厂(场)、屠宰摊点,不得为非法屠宰活禽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者仓储设备。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屠宰厂(场)的,由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农贸市场、超市开办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禁止活禽入场交易。违反规定的,由南明区市场监督局对市场开办方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农贸市场、超市开办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建立禽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开展禽产品巡查;持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禽产品方可入场销售。违反规定的,由南明区市场监督局对市场开办方依法予以处罚。

六、禽产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销售的禽产品应当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禽类屠宰厂(场)统一追溯标识;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禽产品。违反规定的,由南明区市场监督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不得采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鲜禽产品加工销售,不得采购活禽进行饲养加工销售。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违反规定的,由南明区市场监督局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对采购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生鲜禽产品加工销售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采购活禽进行饲养加工销售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家畜家禽的,由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摆摊设点进行活禽交易或者宰杀经营行为的,由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活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

十一、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南明区农业农村局

南明区商务局

8月26日

编辑:汪东伟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