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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一男子对同村女子实施强奸被其丈夫当场抓获 男子已被逮捕

时间:2019-11-06 0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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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一男子对同村女子实施强奸被其丈夫当场抓获 男子已被逮捕

保定一男子在同村一女子家中欲实施强奸,作案过程中,被女子丈夫当场抓获……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涞检公诉刑诉〔〕9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身份证号码130623196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涞水县**乡*村**巷**号。6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强奸罪于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与王某某系同村村民。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窜至王某某家,见只有王某某一人在屋中,遂起歹意,便与患有精神疾病的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作案过程中,被王某某丈夫李某某当场抓获并报案至涞水县公安局。经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案发时为中度智力低下;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革

9月14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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