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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中介 上海房屋中介工资

时间:2022-09-02 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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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中介 上海房屋中介工资

上海中介都是外地的,本地不招!而且这群中介都是坑蒙高手,因为培训就叫他们怎么为了成交不择手段[捂脸] 在上海房屋中介口碑极差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这中介太坏了!”上海,老人周某向中介支付105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还没过户,但已经开始装修。房东的儿子却突然不愿意了,说这套房子是父亲给自己的,两人因此发生纠纷。这名男子胡某说,父亲把房子过户给他以后,他从外地回来看房,才发现房子被周某装修了。两人闹到警方处以后,警方发现房子确实是在胡某名下。而胡某父亲表示,确实收过周某的2万元意向金,但之后再无下文,他以为周某违约不要房子了,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儿子。而周某则说,自己支付的1000多万元,都是中介陈某代收的。今年8月底,警方赶到安徽将陈某抓获,事情才水落石出。原来,当年周某付了意向金以后,资金紧张,无法支付房款。而陈某则利用职务之便,以追加定金、留住房源等理由收取房款。周某产生怀疑以后,陈某又利用妻子和自己离婚的材料,伪造前妻王女士与胡某父亲离婚的材料和房产证,说房子变到了王女士名下,用王女士留在他那里的银行卡收房款。周某花9年时间“付清”了房款,刚准备装修却遇到这件事。目前,陈某已被刑拘。【@家子说法 】1、这也太可恨了。本来周某就没什么钱,花了9年时间,才付清这1000多万元,没想到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现在钱都被陈某挥霍掉了,想追回来基本是不太可能了。对于年近70岁的他来说,再想再挣点钱就有点太难了。 2、在这个案件里,中介陈某的行为涉嫌两个犯罪,一个犯罪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个是诈骗罪。由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是为了实施诈骗,属于实施诈骗罪的手段行为,而且一般情况下,最高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时,最高也只能处十年有期徒刑。处罚比诈骗罪要轻不少,所以不会单独进行处罚,其行为被诈骗罪所吸收,只处理诈骗罪一个犯罪。而对于诈骗罪,我国目前规定了三个处罚档次。其中,最重的一个处罚档次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上海市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50万元以上。这个案件里,陈某诈骗数额高达上千万元,早已远远超过了这个标准,估计他将来会在无期徒刑左右量刑,即便不判无期,也得不会低于太多。 3、这个案件也再次警示大家,特别是老年朋友,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光看房产证,也不能只和中介接触。大额钱款一定要在查询过房产登记信息以后,直接房东签订合同之后再支付。有条件的话,可以通过当地房产部门的监管账户支付房款,这是最安全可靠的方式。如果没有条件的话,通过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也是个好办法。毕竟,银行为了保证贷款安全,也会做一些必要的调查。你对这个案件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 #上海头条#

#上海头条# #上海爆料#

上海房屋中介公司满地开花,不是正常现象

现在上海店铺最多的非房产中介莫属了,去年有几个名校毕业的朋友,好好的工作辞特,转投房屋中介,大半年就赚了近400,十分得意,因为相当于在单位辛苦+年的薪酬。

这可不是好现象,用丰富的知识来倒腾二手房,无所不用其极,上下通吃,坑连连环环相套,导致二手房市场乱象丛生。

说二手房中介是房价乱涨的元凶也不为过,这一乱象值得政府严重关注,清理整顿迫在眉睫。

【上海两房屋中介合谋杀人藏尸:拆除违法建筑时才被发现,分别被判1死刑1死缓】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1998年,王某租借长清路这处房屋开设私人房产中介公司,与郑某共谋,将两名前来委托售房的独居客户诱骗至中介公司内,杀害后藏匿于屋内,并劫取了售房款共计8万余元,后,在拆除一处违法建筑时尸体才被人发现。最终,上海市一中院判处王某死刑、郑某死缓。

旧上海,刚开埠时,人口不足10万,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时期,人口达到了500余万人,人多地少,房价特别高,以至于绝大多数人都买不起房子,无奈之下只能租房子住。

而房屋租赁中介也应运而生。这些搞中介的,房源信息特别灵通,对于时局的变化、特价的涨跌、市场的行情一清二楚,做起生意来,口若悬河,那张巧嘴一个赛一个能说会道,上海人把他们称为“地鳖虫”。

房屋中介们,从每一笔生意中都要收取一次中介费,旧时的上海人把这种中介费称为“小租”。租客们付给房东的房租,则被称为“大租”。

小租是要一次性付清的,房子不同,小租的数额也不同。有一些特别紧俏的地段,或者是租客急于租下该套房子时,小租的数额就特别高,甚至能达到三个月的房租。

而那些地段偏僻的、不被人看好的房子,向外出租时,房东甚至于愿意自己来承担小租。

除了小租之外,那些房屋中介还有所谓的“挖费”。什么是“挖费”呢?比如,某人看上了某处店面,但是这处店面已经被他人租赁了,还正在经营呢,怎么办?有的是办法!

这个人会跑到房屋中介那里私下运作,请中介帮助去找房东,说动房东以各种理由提前收回店面房,再转租给这个人。达到目的后,这个人要专门付给中介一笔“小租”之外的酬劳,就叫“挖费”,而“挖费”的数额从数百至上万不等,也要看房屋大小、地理位置等因素。

在民国时代,能够在上海独立租赁一幢公寓自住的人实在不多见。普通一所石库门的房子,一般少则四五家,多则七八家挤在一起居住,分担房租,客厅住一家,厨房住一家,阳台住一家,甚至楼梯口搭个简易的板子,也能再住人。有些大一些的卧室,隔上木板,能够住好几个单身汉。

旧时的上海人将这种群租房,统称为“鸽子笼”。

旧时的上海,中式建筑的顶层往往建有一个亭子,这样的亭子也能往外租。

底层的人连拼租合租都租不起,他们就只好自己找空地,搭建简易的板房。他们把竹子烤弯后,插在地上,搭出一个拱形的架子,上面再盖上芦席,地上铺块烂棉絮,就是住所。

这种简易到极致的棚子,雅称是“棚屋”,俗称则是“滚地龙”。

生活不易,在大城市生活更不易,尽管机会也很多,那就要看个人的能力了。

想当初杜月笙刚到上海时,就是一个穷困潦倒,四处混荡的小江湖,可是人家有能力,头脑精明,最终混成了一代人物,也算是“上飘”的杰出代表啦。

王先生为了能在上海买套房,不仅先后办了两次“假结婚”,还被骗了一千多万。固然骗子够狡猾,王先生也的确是太大意了。事情的经过到底如何,又是如何收场的呢?(来源:上海二中院)

的时候,王先生急于在上海买套房子,资金倒是没有太大问题,却没有购房资格。愁眉不展之时,王先生想起了有过交情的李某。他是做房屋中介的,应该会有办法。

李某一口答应下来,王先生觉得这下有了指望。当年9月,李某便告知王先生,按照其要求找到了一处房源,总价是1280万元。而且这套房子是一家房产公司的内部房,可以直接更名到王先生的名下。这样一来,就省去了不少“二手房”交易的税费。

王先生听了挺高兴,这个李某,果然有本事。价格倒是也可以接受,可购房资格的事怎么解决呢?

李某说,可以用王先生父母的名义购买,期间自己再操作一下,购房资格的问题就能解决了。不过自己也不能白跑腿啊,需要王先生支付130万的“好处费”和20万的“包装费”。

王先生觉得这也算合理,人家李某本来就是靠中介吃饭的嘛。不过他还是有点不放心,不能光听李某说啊,怎么也得看看房子再说。

很快,李某便带着王先生前去实地看房,王先生这才放了心,而且这套房子,无论是面积还是地段,都让他十分满意。于是,王先生便给李某转账了150万元,让其尽快办理。

之后,王先生便满心欢喜地等着李某的好消息,可他怎么也想不到,这已经落入了李某的圈套里了,而且还越陷越深。

原来啊,李某的确是从事房产中介的工作,但前段时间因沉迷于赌博,已经欠了不少钱,正常的收入根本不够还债和继续赌博的。于是李某便打起了客户的主意。

刚好王先生主动向自己询问购房的事,李某对王先生的财力也多少有所了解,自然不会放过这样的机会。

李某向王先生推荐的这套房子,根本不是什么房产公司的内部房,而是李某在工作时间,无意发现的一套无人居住的空房子,也不用钥匙便可进入。王先生起初也算谨慎,但李某既然能够随意进出该房屋,王先生的顾虑自然便打消了。

在收到王先生这150万元之后,李某便全部用于还债和继续赌博,但很快就花完了。4月,为了继续从王先生身上榨取更多的钱财,李某主动联系了他。

李某先是利用电脑软件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让王先生的父母来中介公司签字,

小李用PS软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请小王的父母到中介公司签约。随后,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父亲的名义向“房东”转了部分购房款448万元。

不用多说,这个“房东”也是假的,448万元又落入了李某的口袋。

合同也签了,也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王先生便催促李某赶紧办理过户后。此时的李某却说,自己后来又想了想,觉得将房子登记在王先生父母名下的话,会有一些“后遗症”,还是不太妥当。

于是李某又提出了另一个解决方案,就是让王先生办个“假结婚”,李某会为其找一个具有购房资格的“妻子”,这样一来,就可以将房子直接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了,一劳永逸啊!

王先生想了想,虽说“假结婚”这事有点离谱,可合同也签了,购房款也交了不少,李某的方案也不是没有道理,于是便同意了。还按照李某的要求,向其支付了15万元的费用。之后,李某又起草了一份新的购房合同,当然也是假的。

9月,李某又向王先生提出,他的这位“妻子”的购房资格有点问题,当初的方案无法继续推进了。不过也不用担心,已经为王先生又找了一名“妻子”,购房资格肯定没问题。不过需要再支付5万元的“好处费”。

李某还假称,因为换了“妻子”嘛,“房东”多少有些疑虑,对王先生支付尾款的能力也不太放心,于是要求王先生再支付一部分的购房尾款。

王先生虽然有些不满,这闹的都是什么事啊!可为了能够顺利买到房,也就答应了。再次向“房东”支付了74万元房款,以及第二位“妻子”的5万元好处费。当然,又签了一份购房合同。

之后,确实没再出什么意外情况了,王先生又陆续支付了一些购房尾款,可过户手续却一直没动静。经多次催促,李某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推延。王先生越来越怀疑了。

直到王先生带着购房合同,来到了这套房屋的房产公司核实真伪的时候,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一切都是李某的骗局。而此时,王先生已向李某支付了足有1165万元。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王先生多笔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按照《刑法》第266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对李某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审法院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在案发后退赔了部分赃款170万等量刑情节,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李某退赔王先生的经济损失。李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头条创作挑战赛##律师来帮忙#

【上海俩女孩退租房卫生间厕纸堆如山,中介:联系不上,像人为的】4月14日,上海。房屋中介张先生反映,房屋到期后,两女租客在房间留下满屋垃圾。视频中,屋子里到处堆满杂物,卫生间厕纸堆如山。张先生表示,到期后两女生没付房租,就偷偷走掉联系不上,请保洁大叔打扫卫生才发现,感觉像是故意的。

#上海头条# #上海房价#

房屋中介费3%太多了

国家规定房屋中介收取费用标准为1一3%,通常是收取买方2%,卖方1%。上海房价持续上涨,普普通通的一套房就是上千万,中介费就是30万元,合理吗?

国家规定下来后基本上不动,但房价始终上涨,卖房虽然名义上出1%,实际上都会加进售价中,给购房者造成更大的经济压力。这一规定是不是应该随着房价上涨幅度而递减才更合理呢?

如果房价暴涨真正的赢家是房屋中介,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你觉得呢?

#房地产#张先生毕业后在上海做房屋中介工作,近期,他又遭遇了#客户#客户“跳单”,他带客户看了一套27 000 000元的房子,做了很多工作,中介费高达60多万。结果钱没挣到不说,所有的努力和时间成本都打水漂了。张先生先知道他该怎么办?

由于中介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房屋中介费又很昂贵,有时不免会有买家#拒绝#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中介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跳单。但《民法典》为张先生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第964条的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中介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这几天,上海房屋中介很忙!我家楼上,是江西人,在上海买房,现在卖了,昨天就有新住户搬进来了!租房更热闹,我都每天接到寻租电话!让你失望了!群租少了,这才是正道!城乡结合部的私房出租少了,犯罪率肯定降,好事啊!你还想反其道?别总认为自己什么都能想到,过客而已!

#上海头条#在上海虹口房屋中介被警察带走了。各行各业都有竞争,但在竞争的同时。也要遵守行业规则。因为在上海房东是可以同时挂多家中介的。不是你先带房客看了一套房,另一个中介就不能带这个房客看同一套房子了。这就行业的规则。

#上海头条#

上海为什么房屋中介遍地?

一个小区周围上百所房屋中介,上海还有没有比这类企业密度更大的?为什么?

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政府部门重视,一不需技术,二无需成本,就凭忽悠赚的盆满钵满。

上海正从制造转型为创造,难道遍地房屋中介是上海创造?

整顿房屋中介火烧眉毛了!

上海虹口区某房屋中介被警察带走了。由于这两年的疫情影响,各行各业都很难做。所以各行各业竞争也很激烈。但是也要遵守规则。这个中介带了房客去看房,房客能出的价格是每月4300元,但房东要每月4360元。这样不能接受这个价格。就再找了另一个中介,恰好这个中介去看房还是原来的房东。这个时候房东答应每月4300元,于是签下合同。在房客搬家时,前面那个中介来闹事了,非要房客付中介费,这个中介的喝了酒,口出狂言,摔房客的东西。房客忍无可忍了,报警了。大家说,这个中介是不是太狂妄了?

,房地产二次受挫,连二手房源都开始推行限价机制。

已有信号发出,上海某房屋中介公司,被迫紧急下架2.38万套房源。据相关人士透露,除了真正成交和冷门房源,下架房源大部分因价格高而撤下,另外还有业主惜售要求下架。

二手房APP可能会推行严格的限价机制,高于市场价格的将无法显示。不过具体细则尚未出台,拭目以待吧。

【上海两房屋中介杀人藏尸墙内 】

1998年,王某和郑某在浦东新区长清路开设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为了谋取钱财,借机将前来委托售房业务的两名被害人杀害,并将尸体藏匿于墙内。直到10月拆除违法搭建时,尸体被发现,郑某和王某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消息来源(上观新闻)

王某和郑某为了8万元钱就杀了两位老人,其凶残本性暴露无遗。王某和郑某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本案中王某和郑某抢劫连杀两人,判处死刑几乎是板上钉钉的。

在该案中律师提出两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面前,已过了追诉时效不得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事实真是这样吗?

我国刑法确实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如果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在本案中两名老人被杀后家人并没有报警,警方也没有立案侦查,该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怎么起算呢?法院指出,抢劫罪系结果犯,应从取得财物之日算起。王某某和郑某某收到售房款的时间晚于1998年11月23日,而他们被抓获的时间是10月,还差一个月才满,没有超过追诉期。王某某在曾犯过诈骗罪,因此王某的追诉期应该从算的追诉时效,也在追诉期间内。刑法规定在追诉时效内犯罪,前罪的时效从后罪发生时起算。刑法规定诉讼时效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王某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一中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还是那句老话正义有可能迟到但是从来不会缺席。

@谢律师普法 关注我,带您从新闻中学习法律!

#上海头条# #爆料#

张杰谢娜终于就购房跳单传闻发律师函了

昨天有位自称是新冠危重的人,发文说他曾经在上海做房屋中介时,遭遇张杰谢娜夫妇购房跳单欺骗。

就在刚刚,张杰谢娜委托上海一家律所发出了律师函,称对方涉嫌造谣诽谤,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多项罪名。

律师函同时要求对方马上删除在网上发布的不实消息,否则将保留证据进一步追责。

让人玩味的是,该爆料人透露他曾咨询过律师,对方也曾提醒过他,凭现有证据,一旦进入诉讼,他能赢的机率并不大;可他又说自个儿病危,不讲出来,恐成人生一大遗憾。

可以看出张杰夫妇所发的律师函,依然给对方留有余地,我们也希望该网友认清现实,及时止损,别逼着张杰夫妇启动诉讼程序。

毕竟该爆料者自个儿早就明白赢的机会并不大,加上身子骨又不好,干嘛非要在折腾别人的同对,又让自个儿又累又病呢?

谢娜、张杰,如此不守规矩还强词夺理,请你们“圆润地离开上海”!

上海的房屋中介,很多都是大学生毕业生,他们的文凭不会比你们夫妻俩低。中介是他们的工作,也是他们的生活依靠。

如果你们觉得中介费用高,可以自行找房东。既然通过中介看了房,却跳过中介购房就是不守规矩。上海是个讲原则、守契约的城市,你们的素质显然和这个高档的地段和楼盘差距甚远。

也有不少网友,特别是你们的粉丝在为你们辩解,除了吐槽中介费用高,就是说没签独家服务。对于这种无原则的诡辩实在是无法接受!人家带你们看了二次,显然是对房子满意后,没有让中介提供后续服务,逃避中介费。如果你们后续找了另外一家中介并支付了中介费也算是另外一个说法。

事实是,你们最终买下了这个房子,没有支付中介费。迫于淫威,人家到了国外才把证据亮出来。你们却对是否跳过中介避而不谈,恼羞成怒要追究人家侵犯了你们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

我希望上海且相信一定会有上海的律师接下这桩官司,为中介讨回应得的费用。

至于是否侵犯了你们的隐私权,请另案起诉,法院一样会有公断。

上海是全国人民的上海,但你们既然选择在上海生活,就必须遵守上海的规矩。既然第一步就违规,还强词夺理,那就真心希望你们“团成一团,圆润地离开上海”。

我希望所有的上海常住市民在见到这对夫妻后问候一句:你们买房中介费付了吗?

房屋中介还存在吗?北京时间10月26日,上海正式对外宣布:正式上线开通二手房自助交易“ 网上签订合同 ”服务。其中在正式通告里面,上海政府明确指出:买房、卖房的双方,无需通过中介人员。以后可以直接在官网上双方自助申请“ 买房网签合同 ”

两个月前,杭州也发布了类似的通告。

上海,谢先生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将房子以2300万的价格卖了出去,后来,因为谢先生的前妻申请查封涉案房产,导致房子无法过户,买方便解除了和谢先生的购房合同。

不过,在购房过程中,谢先生向房屋中介公司的沈慧明支付了45万中介费,所以,他就让沈慧明把中介费还给他,但是遭到了沈慧明和房屋中介公司的拒绝。

谢先生要不回来钱,他就把沈慧明起诉到了法院,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谢先生无法接受。

因为按照谢先生的想法,既然买卖没有做成,自然就没有交中介费的道理,中介费应该退还给他,而45万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别到头来,房子没卖成,还亏了45万,这从何说理去。

原来,谢先生准备出售的这套房子,位于昆明路,一共有413.45平方米,房价为2300万,合计5万多块钱一平方米。

而帮谢先生卖房的人正是沈慧明,沈慧明和谢先生本来是认识的。

接着,沈慧明帮谢先生找到了买家鲍某,鲍某和谢先生也是朋友关系,于是,双方在4月18日就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而沈慧明作为中间人,收取了谢先生2个点的中介费,共计45万元。

之后,就在谢先生和鲍某准备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时,鲍某与沈慧明突然查到,谢先生名下的房子被查封了,而申请查封的人,就是谢先生的前妻。

或许是谢先生和前妻在离婚后,没有分割完夫妻财产,所以他的前妻为了防止他卖房,才申请了查封房产。

这时,沈慧明和鲍某便开始联系谢先生,可是无论是电话还是短信,谢先生都不回复。

直到8月10日,沈慧明向谢先生发了一份“解除协议”,协议约定,买卖双方无偿解除购房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到此,买房纠纷便结束了,但是,买房纠纷虽然结束了,可是沈慧明确实收了45万的中介费。

本案的焦点为,买房合同已经被双方取消了,那么,45万的中介费是否应该退还呢?

而谢先生起诉沈慧明的理由是不当得利,那么,沈慧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沈慧明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鲍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谢先生在出售昆阳路房屋过程中,沈慧明提供了居间服务并收取中介费的事实。

沈慧明收取的45万元中介费,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谢先生以不当得利之诉要求沈慧明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而在庭审中,法院驳回了谢先生的诉求,谢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8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沈慧明的的确确为促成双方交易,提供了居间服务,而双方的交易没有成功,其主要原因在谢先生这里。

不过,45万的中介费,的确是够高的,而这么多钱,在一些小的城市,都够买两套房子的了。

而据我了解,在上海这样的城市,房屋中介公司在促成购房交易,是向买卖双方收取居间服务费的。

以本文45万的中介费来说,那是不是可以认为,房屋中介在此次交易中,将会收到90万的中介费呢?

那么,大家觉得中介费收得多吗?

魔都中介的内卷程度超过想象

房屋中介,因为骚扰电话让人不快,有些因为过高的中介费让人反感。但是不管租房还是买卖房屋,还都离不开他。中介从业人员,据了解,上海有近20万,这么大规模的就业群体,说明这个行业很大,有的中介,其实也可理解为一种销售职位,有的收入很高,之前传出有的达到几百万,有的拿佣金返点也可以到几十万,在有获得大额收入的情况下,还能有超过一般上班白领的收入,自然也就让高学历人才也开始考虑,大学毕业的思维方式,也许可以高于初中高中做中介的能力,从而获取更高收入呢。

白领赚工资最终不也是要买房生存嘛!

#上海头条# #上海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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