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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开课:四川一景区热气球升空后坠落

时间:2019-04-22 08: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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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开课:四川一景区热气球升空后坠落

四川乐山,某景区内,一个热气球上升到1000米高空时,突然发生爆炸,只剩下面的吊篮快速地朝地面坠落,而吊篮中还有4名游客。尽管景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展开了救援行动,但这起事故仍造成了1死3伤的严重后果。

据目击者称,事故发生在大年初一下午3点左右。当天天气很不错,景区内的热气球项目吸引了不少游客。当时有3名成年人带着1个孩子乘坐了案涉热气球。

当热气球上升到1000米左右的高空后,拉扯热气球的钢绳突然断裂,然后天上就传来了热气球的爆炸声。紧接着,热气球上的4名游客随着吊篮一起坠落了下来,仅用了数十秒就掉到了山涧。

现场工作人员和游客纷纷赶往事发地点进行救援,后经医院抢救,其中一名游客死亡。其余3名游客仍在接受治疗。

据案涉景区负责人透露,热气球项目是承包出去的。目前,当地相关部门正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法律公开课】

1、大年初一,本是喜气洋洋的日子,可这4名游客却突逢大难。当我看到气球坠落的画面时,一颗心也跟着揪了起来。从1000米高空坠落,这种绝望感难以言喻,所幸吊篮坠落在了山涧,有树木做了缓冲,才让更多的人得到了生还。

看来以后这类的高危项目,还是尽量不要去碰了。这次4名游客是运气好,吊篮落在了山涧。如果是落在平地上,那4名游客不可能有人能生还。

2、景区是否要担责?

旅游法第5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次事件中,景区负责人表示热气球项目是外包的。这意思很明显,就是有事找提供热气球服务的承包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游客来说,他们并不清楚哪些项目是外包的。而且,即便是外包的,景区也是收了钱的,至于景区和热气球项目方如何约定,这只是他们内部的事。既然如此,景区想以外包为由完全甩锅,这是不可能的。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对于景区来说,热气球的项目承包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死伤的,属于第三人侵权。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是热气球项目方,景区如果无法证明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目前,4名游客有死有伤,那么热气球项目承包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如落下残疾的,应额外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游客死亡的,应当额外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除此之外,还有精神抚慰金。

3、本次事件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吗?

由于这次事故是非常重大的安全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会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有两项:第一项是存在违规作业行为;第二项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

本次事件中,热气球项目方未仔细检查钢绳的情况,就直接开展项目,后因钢绳断裂而引发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且导致了3伤1死的恶劣后果。

因此,热气球项目方的行为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查明事故责任方,同时也希望景区和热气球项目方不要推卸责任,要给游客们一个交代,更要给3名伤者和1名死者一个交代。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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