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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患癌 女子要求撤婚被驳回 合理吗?

时间:2020-09-15 16: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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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患癌 女子要求撤婚被驳回 合理吗?

前言:#丈夫隐瞒患癌女子要求撤婚被驳回#是近期的微博热搜之一,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引得广大网友愤愤不平。评论区出现最多的评论就是:这都不判离?

在此,慧法顾想说明一下,在本案中原告并非起诉离婚,而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那么离婚与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呢?

案情摘要

案例一:南通男子小林和小张恋爱一年结婚,婚宴当晚,小张发现丈夫偷偷服药。小林坦白曾患甲状腺癌,现已治愈,不影响生活生育。

小张认为,男方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婚姻自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小林已治愈,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原告郭某、被告马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1月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

马某患有××(住院病历显示××5期等严重疾病),但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郭某,同时也未告知媒人,马某隐瞒婚前××的事实,致使结婚后三个月无法同居过夫妻生活,分居至今,郭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马某辩称:郭某所说不属实,马某婚前不是尿毒症,当时是慢性肾炎,××已经看好了,婚后几年又转变成尿毒症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11月3日结婚,婚后被告于先后在A市人民医院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庭审中均称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多次陪护过被告,但原告称不知道被告的病情,显然不符合常理。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关系特殊,且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多次陪护,故本院推定原告在应当知道被告的病情。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婚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都不能撤销婚姻,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撤销呢?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之间具有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外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

撤销婚姻登记就是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没有正式形成婚姻关系,档案中会显示未婚,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一次婚姻。而离婚是双方结束第一次婚姻关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二次婚姻。撤销婚姻登记与离婚的区别在于是否形成了第一次婚姻关系。

慧法顾建议: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二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外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受胁迫的情况很难举证来证明。据了解,民法典对“重大疾病”也没有明确界定,法院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在实践中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常常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

在申请撤销婚姻没有十足把握,且双方当事人感情实在破裂,不打算将婚姻维持下去时,建议双方当事人走离婚程序而不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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