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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山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时间:2020-02-12 11: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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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山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本报记者 赵云云

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葆介绍说,山西现存古村落约3500处,登记建档1736处,中国传统村落550处,是北方地区传统村落数量最多、风貌最完整、集聚度最高、类型最丰富的省份。传统村落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的载体,不仅有丰厚的自然资源,更有厚重的人文资源和历史记忆,沉淀着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我省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认定与规划、保护与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对选址格局、传统建筑、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景观要素实施整体保护。保护传统村落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建筑、街巷、公共空间、古树名木、遗址遗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保持传统文化、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的延续性。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

《条例》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爆破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擅自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生态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塔桥亭阁戏台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禁止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传统建筑;禁止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法律、法规禁止进行的其他活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级巡视员翟顺河介绍,《条例》本着让“房子用起来、村子活起来、文化亮起来”的理念,从补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注入保护性旅游开发等新业态、开展文化记忆传承活动、实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措施要求,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纳入旅游品牌战略,开展保护性旅游开发,适度有序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生态康养、文化创意等,建设乡居民宿和研学、康养旅游基地。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设村史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工作室、农村书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统工艺作坊、传统商铺等场所,展示历史文化遗产。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_媒体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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