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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黔东南某景区漂流受伤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各项费用一百余万

时间:2019-10-19 06: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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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黔东南某景区漂流受伤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各项费用一百余万

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凯里的吴女士因在杉木河景区漂流受伤,起诉贵州省施秉县杉木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赔偿 3614714.57。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的各种费用应为 2295485.97 元,旅游公司承担 80%,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的 100 万,一审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036388.78 元;案件受理费 13374 元,减半收取 6687 元,旅游公司负担 2651 元,吴女士负担 4036 元。

杉木河景区(资料图)

判决书内容显示, 年 5 月 19 日,吴女士与其家人在旅游公司购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杉木河景区的团体游览券(含保险),当天进入杉木河景区进行漂流,吴女士乘坐橡皮艇穿救生衣与儿子漂至梭槽位置翻船,翻船后被石头撞伤头部。

事发时旅游公司救护人员闻讯赶到与吴女士家人一起将吴女士送往施秉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较重,当晚转到黔东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经多次住院治疗后, 年 3 月 12 日,吴女士向西安交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评定,鉴定中心于 年 4 月 22 日作出的鉴定意见明确表明吴女士重度排尿排便功能障碍、四肢瘫,其伤残等级为三级、四级且完全护理依赖。

一审判决书(网页截图)

因与旅游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年 5 月 11 日,吴女士向施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鉴定费、残疾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 3614714.57 元。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给原告的 100 万元后,旅游公司应赔偿 2614714.57 元。

年 9 月 28 日,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黔东南二三里

编辑 胡亚妮 / 编审 李枫 / 签发 黄震

【来源:ZAKER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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