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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f红字装备怎么净化 dnf红字是净化好还是清除好

时间:2020-07-10 0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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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f红字装备怎么净化 dnf红字是净化好还是清除好

最近身体不适在家休息,也没少接到咨询电话。涉及种类也很繁多,有的就是纯技术性的问题,比如如何开具红字发票;有的是账务处理方面的问题,比如如何处理错乱账;还有的就是一些业务沟通问题,比如报告怎么出、关键数据如何体现等等。

总得来说,就是唐僧取经,过了一关又是一关。纯技术问题好说,确认一些能不能做的问题以后,直接让当事人上网搜索,还有问题再沟通。指出方向,不惯懒汉!

账务处理问题,除了指出方向外,再从上到下梳理一遍后,明确一下风险。其实就是给当事人打打底气。

沟通的问题其实是最费精力的。主要是考虑的问题比较多!既要控制风险,又要注意态度;既不能操之过急,又不能放任不管。确实是比较麻烦!

总之,上班有上班的苦;居家有居家的烦!

#12月财经新势力#有纳税人咨询:我们是一家劳务公司,公司上年11月份提供了一项拆迁服务并开具发票,由于对方公司付款,我们担心对方公司无法付款,今年3月份我们开具了红字发票,冲减了这笔收入,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就冲减了这笔收入,现在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发现我们存在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疑点。实际上这笔收入今年下半年已经收到了绝大部分,还有一少部分可能仔也无法收回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特别提醒:

1.这种情况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肯定是违规的,因为应税服务已经完成了。因此上年应该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服务收入。

2.如果今年确实有证据发现可能部分款项无法收回,会计核算可以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如何符合资产损失扣除条件,明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申报时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3.今年开具的增值税红字发票需要按规定作废处理。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

销售方在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原蓝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2.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3.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会计#

你给客户开了一张100万的增值税专用专P,但是客户拿到发票之后,迟迟的不给你付款,应该怎么处理?

处理方法供参考:

对方进行了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就是不给你结算货款,这个时候你只需要开具红字发P来进行冲回,这样做呢,有两个好处。

第一呢,冲回原发P,可以避免垫付税款的损失。

第二呢,你这边进行了冲回,但是对方那边进行了抵扣,税务局也会依据金税四期的预警来对对方公司进行追查。

返利销售的账务处理:#会计实操#

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时

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时

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学们大家好,我是大鹏老师,今天给同学们课上讲了第二十一章第一节的内容,同学们课后好好再看一下,特别是咱们的速记口诀“配方在盘子上”,没事的时候多念叨念叨。

下面再给同学们重点押个题,这个考点去年考了第2点和第4点,剩下135没有考,同学们要密切注意,特别是看一下红字的内容。

抽样调查的一般步骤:

1.确定调查问题。确定调查问题所要回答的是“要做什么样的调查研究”和“为什么要做这项调查研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地定义问题,包括对整个问题的叙述以及确定研究问题的具体组成部分。

2.调查方案设计。这一阶段,要明确如何实施调查,主要包括抽样方案的设计和问卷设计。抽样方案描述如何抽取样本,问卷设计则将比较抽象的调研问题逐步细化,演变为现场调查中采访者询问的、比较具体的问题的工作过程。

3.实施调查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获得样本单元的调查数据,关键的问题是要保证原始数据的质量,这就需要对调查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在调查过程中,要有管理制度和措施,使得从事具体调查的人员有章可循,按章操作。

4.数据处理分析。这个过程包括对调查获得的原始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对验收合格的数据进行编码和录入,对录入的数据进行预处理,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总体参数进行估计等。

5.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调查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前面劳动成果的展现。#中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大鹏老师# #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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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注销后新单位接续如何处理纳税问题

我公司 年与客户签订了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对方为小规模公司,当年仅完成了合同约定施工量的 10%,我公司也支付了 10%的进度款,后因我公司项目停工,对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量,但 年 2 月份对方给我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入账挂“应付账款”。项目于 年 10 月份又正式启动,对方告诉我们原开票公司已注销(我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对方公司注销的通知文件),剩余的活由新公司接着干,把原“应付账款”转付给新公司即可。请问老师以前入账的发票可不可以继续使用?继续使用有没有涉税风险?

回复:

亲爱的学员,原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后已注销,剩余的工程由新公司接着干。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认为,如果你们与新公司不签订合同,就相当于原来公司继续履行原来合同,至于接着干的施工队是谁与你们无关(这里存在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你们凭原发票入账没有任何问题。对方是否注销与发票的合规性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若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后续合同,并将款项汇入该公司,证明与原公司已经解除协议,原 发票多开部分应用红字冲减。

关于转让“应付账款”问题的处理,实际上就是新公司接续施工项目。

如果并没有与新公司签署后续施工协议,仍以原来公司名义施工,你们将款项支付给新公司,也是没有问题的,相当于三方抹账。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第 39 号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 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 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请注意这个第二款“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是说,只要上述一、三条都具备了,即使没有直接收款,但原施工单位取得了向你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就不属于虚开发票。比如,确实给你们单位提供了劳务,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合同金额真实,你们也给施工方出具了应付款凭据。但由于施工方需要处理往来款问题,特地指 示你们将款项付给第三方,就不属于虚开发票,因为它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又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 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 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 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 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财税##财税问答##税#

总包单位多开工程款发票152万元,房地产公司发现后要红字冲销重开,总包会计说不能冲销,多开你们占便宜了,就这样入账吧。房地产公司咨询这事如何处理。‘

我感觉这事挺搞笑的。

1、这事说明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管理很规范。

好多这样的情况都是甲方主动找乙方商量,看能否多开点工程款发票,这样甲方可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本例中因为房地产公司是国有企业,上年项目完工交房时,工程尚未竣工结算,无法确定最终工程款金额,所以双方工程部门协商,先行估计一个可开票金额,出于对甲方的信任,乙方先按此金额开具了发票,没想到最终还是估高了。因为甲方是国有企业,管理相对规范,所以既然确定多开了发票,就要求红字冲销,退回重新按正确的金额开具。

2、总包单位的会计太不专业、不负责任。

根据规定,这种情况因甲方发票已经入账,进项税已经抵扣,所以发票不能直接作废,只能红字冲销。乙方会计不愿意冲销,是怕麻烦。认为几个亿的工程款,多开152万元不算什么,他就没考虑,作为施工企业,为此需要多缴多少税款。

多缴增值税=152/(1+9%)*9%=12.55万元;

多缴城建税=12.55*7%=0.88万元;

多缴教育费附加及地方附加=12.55*(3%+2%)=0.62万元;

多缴企业所得税=(152-12.55-0.88-0.62)*25%=34.49万元。

他怕麻烦,公司就需要多缴48.54万元的税。

还有,如果遇到税务检查,发现企业开票金额、工程竣工结算金额、收到的工程款金额不一致,就会发现施工企业多开了发票152万元,企业还会因此受到处罚,还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因此,多开152万元的工程款发票,绝非小事。

所以,这事要想处理好也很简单:

1、直接找他老板,告诉他会计如果不及时处理的话,他们公司就需要多缴48.54万元的税款,老板肯定立即安排会计办理这事。

2、直接反应到税务部门,这事也不会超过24小时就能处理好。

3、按工程实际竣工结算金额据实入账,多开的发票不入账,对于多出的进项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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