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900字范文 > 随州交通违章查询 随州交管网违章查询

随州交通违章查询 随州交管网违章查询

时间:2024-05-07 10:16:26

相关推荐

随州交通违章查询 随州交管网违章查询

大家晚上好。

下面是随州市城区交通违法取证点明细,随州交警今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全城智能交通系统已全面启动。望各位司机朋友注意,安全文明驾乘。

#随州头条# 关于启用信号灯路口电子警察设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行车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淅河交警中队经报备审批,决定在淅河镇辖区7处信号灯路口增设电子警察设备抓拍系统。并于10月17日零时起正式启用。

新增7处电子警察设备主要对机动车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违反禁令标志、违法变道、违法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自动抓拍取证。

现将新启用的设备地点通告如下:

序号路口名称

1淅河大道与云龙大道路口

2云龙大道与政务路路口

3云龙大道与青春路路口

4光化大道与青春路路口

5绕城南路与云龙大道路口

6淅河大道与青春路路口

7淅河大道与政务路路口

根据电子监控记录,凡在上述路段有交通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自觉道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特此公告。

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淅河交警中队

10月11日

#随州头条# 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投案自首时限

凡实施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的法人单位或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将依法从严打击。对为养老诈骗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到谁,都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举报内容

1.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设置“套路”,诱导老年人“消费”“投资”等涉诈问题;

2.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诱骗老年人以“办卡”“充值”“投资”等形式预交高额费用,以及其他养老服务领域涉诈问题;

3.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开发房地产,以及其他涉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违规建设项目的涉诈问题;

4.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购买等涉诈问题;

5.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在城市街面张贴养老产品广告等问题;

6.打着“老年旅游”等幌子,用“免费旅游”“储值投资”“消费返利”等方式诱骗老年人预交高额费用,以及其他老年旅游领域涉诈问题;

7.打着“文化艺术品交易”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以及其他涉老艺术品经营领域涉诈问题;

8.养老机构内设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

9.以涉老“食品”“保健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销售伪劣商品等涉诈行为;

10.打着投资“养老项目”等旗号,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诱骗公众特别是老年人“投资”“理财”等涉诈问题;

11.打着“以房养老”等旗号,诱骗老年人抵押自己房屋,再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等违法犯罪问题;

12.以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违法犯罪问题;

13.假借“养老”之名实施犯罪、骗取公私财物的其他违法犯罪问题。

三、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养老诈骗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我们将对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举报电话:0722—3593579(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2.举报邮箱:szdjylzpb@

3.举报信箱:随州市白云大道18号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市委大楼525室,邮编441300)

中共随州市委平安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5月18日

随州的小伙伴们,在中白仓库门口小十字街公交站台旁边停的车,有停车位,还缴费了,买完东西的后右转,去了鹿鹤市场,然后就整了一个违章,说是违反禁令标志,想问问大家这是什么意思?是不能右转吗?还是怎么回事?有晓得的留个言。

【小车走大车道违法吗? 】在随州市淅河通往马坪的316国道上(快到淅河东收费站),在那里设置了一段大小车分道线,左边是小车道,限速50公里,右边是大车道限速20公里。由于国道限速70公里,前天我驾驶小车在右道上来不及变换车道边驶入了大车道,发现限速后,立即将车速降到了规定的车速。等待我的是前方交警,被按“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予以处罚。这个地方有必要设置车道分流线吗?(狼迹天涯)

#随州头条# “中元节”随州城区将强化禁鞭巡查

“中元节”(俗称“七月半”)将至,民间将迎来祭祀高峰。

8月20日,记者从市禁鞭办了解到,“中元节”期间,我市将加大禁鞭巡查执法力度,严查涉鞭、涉孔明灯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实现“零燃放、零销售、零储存、零运输”的工作目标。

8月18日,市禁鞭办组织公安、城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供销和民政等部门,开展随州城区禁鞭巡查联合执法行动。

巡查执法专班重点对白云湖两岸、物业小区、居民区、集贸市场、公园广场、门店商铺等区域进行了检查,共检查公园广场6处、物业小区12个、居民区15处、集贸市场5处、门店商铺28家。通过巡查和检查,没有发现涉鞭、涉孔明灯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检查组还对曾都区南郊街道白云社区、柳树淌社区等社区(村)的“中元节”禁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导,进一步压实了各地、各单位的禁鞭责任。

“中元节”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大禁鞭宣传发动力度、源头整治力度、巡查值守力度、违法查处力度;对不听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依法治安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市禁鞭办安排部署,今年“中元节”期间重点巡查管控时间为8月22日(农历七月十五)16时至23时,巡查范围包括一湖两岸、背街小巷、主干道、公园广场、企事业单位住宅区、物业小区、居民区、寺庙、公墓等所有禁鞭禁孔明灯区域。

提醒广大市民文明祭祀,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不得触犯法律底线。

“我刚起床,就被他们架出了房子,家具、电器被埋在废墟里了”。5年前,随州市向阳村村民王荣洲的一处房屋被曾都区政府组织数百人强行拆除,而在他将区城建局、区政府和市政府告上法庭后,却被告知区、市政府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目前该案审判已过去近两年,但法院仍未下达最终裁定。

不过,此前他曾因此事到市政府上访过,当时得到的《复核意见》中明确记载:区政府组织区城建局等单位强制拆除了你的上述建筑物”。

虽然案件还未审结,但我认为目前的情况对王荣洲是有利的。这份《复核意见》作为行政诉讼的可用证据之一,起到了关键作用。而且,法院连续两年未对该案作出判决的做法也并不妥当。

在《行政诉讼法》上,法院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王荣洲就当地法院超出审理期限未作判决一事,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也可以向其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相信在法院的公正审理之下,强拆与否的事实不难认定。此案的争议其实在区、市政府是否属于案件中的“适格被告”。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最高法在去年3月底发布的《关于确定县以上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对拆迁纠纷中认定谁为被告一事,又进行了细化和分类。

考虑到这些规定较为冗长,我就直接说结论了:如果有单位做出了强拆决定,为“谁决定,谁被告”;如果没有强拆决定的,则为“谁行为,谁被告”,即谁去拆的房子就告谁。

由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它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倒置的,即被告行政机关应证明自己是否存在被诉的行政行为。因此,区政府如果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就应当证明本单位未做出拆迁决定。否则,他们就应当出庭应诉。

当然,这个道理对于市政府也是一样的,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最后,如果法院确认了本案存在违法拆迁的事实,则王荣洲完全有权向做出拆迁决定的单位申请国家赔偿,而相关的责任人也会因此受到纪律以及职务处分。

总之,本案的确不能再拖下去了。对王荣洲来说,他还有其他的事情要忙,不能一心只扑在本案上;对涉案机关而言,尽快、准确、适宜地处理案件,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随州头条# #随州#

——————————

关注@毓秀法谈,法眼评析热点,见证人生百态头条热榜

随州碧桂园网友,56元买到一个“金南瓜”后续来了

4月7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发出”随市监处罚〔〕15号处罚决定书”,依法对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标示和涨价行为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给予4193.45元的行政处罚。

4月5日上午,碧桂园小区一名消费者在该小区内某超市购买了南瓜等商品,其中一个南瓜单项消费小票标示为“4.684、11.96./KG、56.02”。回家后消费者才发现小票标示有问题,遂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发出56元买到一个“金南瓜”的疑问。

收到抖音视频后,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本局综合执法支队人员赴该超市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查明:该南瓜在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价为3.56元/每公斤,其下属某超市未在商品对应位置标示,成交价实为11.96元/每公斤,涨幅为8.40元/每公斤,涨幅比例达235.9%,成交后打印出的小票标示,无重量计量单位和结算金额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不全,实际称重为4.684公斤。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