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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0 21: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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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员工在网上发布不良视频,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罪缓刑一年】

12月至7月,被告人蒋某在某色情网站上使用名为“9XX”的账号发布视频11部。经鉴定,以上视频均为淫秽视频,视频点击量共计19万余次。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XX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蒋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XX年2月,公安民警至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园区找到被告人蒋某原就职公司的前台,蒋接前台通知后随民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亦可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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