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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网站建设套餐 贵阳网站开发如何收费

时间:2023-04-13 07: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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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网站建设套餐 贵阳网站开发如何收费

贵州贵阳,王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一则文眉广告,于是便来到了这家美容院,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王女士选择了一个“嘟嘟唇套餐”,优惠后价格3500元,王女士接受了这个套餐,可是接下来的事情,却出乎王女士预料。

其实,王女士称自己本意并不想做这个套餐,因工作人员称眉毛要4000多元,如果选择这个套餐,眉毛就免费了,王女士觉得这样会划算,可是刚做完,王女士就感觉嘴巴很肿,像猪大肠一样。

发现问题后,王女士便询问了商家,商家称这是刚做完,过一段时间就好了,可是直到5天后,嘴巴一度肿胀的说不了话了,王女士认为做得有问题,尤其是自己在短视频看到是360元文眉,为什么来到这里就成了3500元,现在想要美容院退款并带着自己去医院检查。

对此美容院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做得“嘟嘟唇”是漂唇,并不是医疗美容,而是生活美容,同时向王女士提供了营业执照,对于王女士称360元文眉也是真实存在的,并没有欺诈王女士,如果在恢复期之后,王女士还有问题,愿意陪着王女士去医院,由此产生的费用也愿意承担。

从美容院的态度来看,也表示自己提供的服务合法正规,并没有欺骗王女士,也事先告知了王女士的消费项目,因此不会退还这笔费用,但是如果王女士确实存在问题,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

其实,这起纠纷来看,王女士在短视频刷到文眉360元,来到了美容院,在工作人员的一番说辞下, 最终接受了3500元的套餐,那么对于从360到3500,近十倍的差额,确实有些疑惑。

从王女士的漂唇后的效果来看,不仅嘴巴有结痂,而且看起来还有一些歪,这确实对王女士的生活工作造成了困扰,但是,这是否能上升到美容院存在过错的程度,是需要第三方有关部门的鉴定来确认的。

如果在这个消费过程中,王女士本身打算花费360元,结果商家采取误导消费的方式,诱使王女士提高了消费数额,对此是有可能成立欺诈的,一旦认定为欺诈,那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退一赔三的权利。

最后,漂唇在美容院做并不属于医疗美容,而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应取得主诊医师资格这样才属于医疗美容。目前漂唇技术并未完全成熟,且用于漂唇的染料成分不明,很容易导致感染,一些不美容院或诊所的染料中甚至存在有害成分,还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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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我是@大兵叔叔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话题大发明家#

#头号周刊#

贵州贵阳,男子在一家酒楼订了一桌1397元的酒席,可是买单的时候,却被告知要2272元?男子惊呆了,他就加了个小吃套餐,喝了3瓶刺梨汁,怎么一下子多出900来块?而收银员却告知刺梨汁是按箱卖的,哪怕只喝一瓶,也要收一箱的钱!

何先生要招待朋友,就提前在酒楼订了酒席,当天他们进包厢后,发现座位上被提前放着石斛水和刺梨汁。但何先生自带酒水,朋友们一开始也没有开饮料,大家举杯碰酒,喝得很尽兴!

不过酒喝多了以后就容易口渴,口渴的几个朋友看到桌上有石斛水就随手打开喝了!另外喝多的几个人看到刺梨汁有解酒的作用,就开了3瓶!

而何先生也不是小气的人,他看菜吃得差不多了,就点了一个小吃套餐,想着大家继续吃点小吃聊聊天。但是买单的时候,何先生很疑惑,这菜单明显比自己的预算高了!

于是他仔细看了看菜单,小吃套餐一份好几百,价钱明显偏高,另外刺梨汁收了189元,上面写的盒!何先生对别的菜品收费没有异议,哪怕贵了也是他自己点的,但对于3瓶刺梨汁的收费,他很疑惑?

明明喝三瓶,为什么收一盒的钱呢?于是问收银员是不是收错了?

收银员说没有错呀,我们这就是论盒卖的,桌子上不是有个牌子写着189元每盒吗?

何先生听后顿时怒了!虽然上面写了189元每盒,但服务员从头到尾没有说过是论盒卖的,只说过饮料要另外收费啊!

于是何先生和几个朋友就和酒店理论起来,他们觉得这就是欺诈消费!事先故意把饮料放在桌上,就是希望客人口渴会打开饮料,只要喝一瓶,就要付一盒的钱?这不是坑人吗?喝了一瓶其它的就不能喝了吗?这不就是变相的强买强卖吗!

因为何先生他们态度很强硬,酒店为了不影响生意,做出让步,经理承认员工可能没讲清楚,那该买几瓶买几瓶,大不了我不收你刺梨汁的钱,但是基本的菜单你总该买吧?

何先生说他只能给1000元。而酒店先是给他降低到1600元,后来又降低到1300多元,但始终不同意何先生只给1000元的要求,经理认为事先订餐的酒席钱要给,后续加的钱他可以不收!

就这样双方谈崩,何先生叫来了记者。酒店负责人说,他们已经尽到明码标价的意义,在桌子上放了牌子,是何先生他们自己没看清楚!

而何先生说自己大字不识一个,而且他反问负责人:“这东西你们服务员有没有告诉我要论盒卖?这包装是谁打开的?为什么你们打开的包装要让我们论盒买,这合理吗?今天我喝几瓶就买几瓶,哪怕一瓶100元都没问题,但你没事先告诉我论盒卖,这我就是接受不了!”

后来经过记者协调,酒楼方同意只收取何先生1000元的餐费,但被何先生拒绝了。何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他说之前记者没来之前他确实提出给1000元,但现在记者来了,他只想让大伙儿评评理,酒楼这样的营销方式到底合不合适?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酒店这样的销售方式合理吗?

酒店说的明码标价,说是在桌上放了个牌子,上面写着189/元每盒 ,但没有写清楚论盒卖!所以这样的标识明显让人存在误解,正常人都会理解为一瓶18.9元,喝几瓶按几瓶算,毕竟这个盒子都被打开了,谁能想到是论盒卖呢?

所以,在有容易误解的情况下,酒店有义务告知何先生他们这是论盒卖的,如果没事先告知,这就是侵犯了何先生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否则就是欺诈消费!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所以何先生开始提出只给1000元的要求并不过分,因为如果走法律途径,酒店要按照3倍赔偿,那可不就是1000元的事情了!

现在酒店为了多赚钱,总是会在包厢的桌上提前放上饮料,而且这些饮料都要几十块一瓶,请客的人为了面子,又不能不让朋友喝,所以这样的方式其实是很令人反感的!

通过这件事情告诉大家,出去外面吃饭,尽量提前问一下饮料是怎么收费,以免也产生这样的纠 纷,同时作为餐饮的经营者,希望你们少一点套路,做到真 正的明码标价,而不是放些饮料故意让人去“踩雷”!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你支持谁呢?

贵州贵阳,4男1女去吃火锅,团了个99的套餐,期间由于不够吃,又额外点了3个菜,可等他们结账离开后,老板却发现了不对劲。老板关门前核对账单时,发现对方只付了啤酒饮料钱,而那点的3个菜没有付,当老板联系上对方后,对方竟然没有理会她,甚至把她拉黑了。

这家火锅店是熊女士和丈夫一起开的,门面也不大,做的是小本生意。当天下午5点多,来了4男1女,进来后其中的女子团购了99的套餐,随即表示这家店的档次太低了,熊女士表示,不想就餐可以退掉团购。

但是对方一行人还是选择在这吃,中途点了2个肉菜1个素菜,又拿了一些酒水饮料,在这之后,陆陆续续客人就多了起来。

店里就只有熊女士和丈夫2人在忙,加菜是熊女士负责的,结账时是她丈夫负责的,当她丈夫询问,除了酒水饮料还有加菜吗?

女子竟然回答:“只有这些,没有了。”

由于不知道熊女士加过菜,丈夫就只算了酒水饮料的钱,然后对方就离开了。

到了晚上夫妻俩一对账,才发现这桌客人少收了50块钱。

第二天熊女士通过团购信息,联系上了女子,首先表达了歉意,然后希望对方能将50块钱补上。

然而,女子听到后,表示自己正在开会,稍后会给她回电话,熊女士信以为真,可这一等就是4个小时过去了,熊女士忍不住又给对方打了个电话,却发现已经被对方拉黑了。

熊女士丈夫随后又打了电话,女子说了句打错了,就挂断了电话。记者也帮忙联系对方,可始终无人接听,很明显,对方就是不想付这50块钱。

从女子的行为来看,明显就是故意“逃单”,有2个细节可以证实这一点。

其一,女子结账时,熊女士丈夫有询问有点菜吗?女子直接说没有,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虽然,夫妻俩没有沟通好,有一定责任,但是明明点了菜,却说没有点菜,这就是一个人的诚信问题。

其二,看了前面一点,有人说她可能忘了,那么,当熊女士打电话联系时,你总该记起来了吧?可是却被熊女士拉黑,这是什么操作,想必不用我多解释了吧。

在我看来,这名女子的行为归根到底,不是穷,而是坏,一开始嫌火锅店99元4-5人餐档次低,后来却点菜不付钱,对待这种人可不能惯着!此风不可长!

故意逃单行为,不但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在道德层面上应该受到谴责,同时也会涉嫌违法,店家可以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其付出代价!

1、女子这种行为违法吗?

当然是违法的。客人逃单,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店家可以报警处理,对于情况不严重的,会被处以行政处罚。#贵阳头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逃单本质上是逃避债务、民事违约。饭店默认食客先消费再付款的行为,女子在吃完后,故意隐瞒点菜的事实,事后被发现了,也是采用拒不支付,甚至拉黑的方式逃避债务,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女子应当承担支付价款、赔偿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

女子这种行为,基本上不会入刑,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如果长期这样做的话,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一开始点菜,就没想过付钱,一开始就打着逃单的目的来的,其行为比较恶劣,扰乱了市场秩序,让商户产生恐慌,女子的行为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恶意逃单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强拿硬要,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终,熊女士没有选择报警,而是选择将此事曝光,也提醒其他同行,结账时一定要核对清楚,避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现在疫情之下,生意本就难做,火锅店做低价引流,本来就赚不了多少钱,大家想想,99元的4-5人餐,老板利润有多少,还单独点了3个菜,却被女子一下就坑了50元,做得确实过分了。

一开始还嫌档次低,吃了还不给钱,吃不起就不要吃,逃的是一顿饭,体现的是道德品质,爱占便宜的人,早晚有你哭的时候,现在到处都有监控,很多时候只是商户不想追究罢了,你以为你真的逃得了吗?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贵州贵阳,一名女子和4位朋友去一家菜馆吃饭,团购了一份99元的套餐,中途又加点了菜和酒水。女子结账离开后,老板娘忽然发现少收了她50元钱,急忙和她联系,没想到女子的做法让老板娘大跌眼镜。

女子和4位朋友是傍晚5点多来吃饭的,进门后团购了99元的套餐,吃到半截儿觉得不够,又找老板娘加点了一份酥肉、一份肉圆、一份土豆丝和一些饮料酒水。

老板娘把女子加点的东西记在了一张纸上,但是因为当时生意比较忙,忘了和老公打招呼。

女子吃完饭,喊老板结账。老板看见桌上的饮料酒水瓶子,问女子还有没有点别的菜,女子说没有了,老板就只收了饮料酒水的钱。

女子离开后,老板娘和老公一对账才发现,少收了女子3个菜的钱,一共是50元。老板娘急忙通过团购的信息联系上了女子,向她道歉,说自己老公算错了账,希望女子补交50元饭钱。

女子一听马上说自己在开会,一会打过来,就把老板娘的电话挂了。可是老板娘等了几个小时,女子也没打来电话,等到老板娘再次拨打电话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被女子拉黑了。

随后老板也给女子打了电话,希望她补交加菜的50元钱,但女子直接说一句,你打错了!就把电话挂了。

女子的做法让老板娘很无语,直接联系了记者,表示50元钱虽然不多,但是想到自己忙里忙外,不但没赚钱还要倒贴钱,觉得非常难过。

没想到记者给女子打去电话,对方仍然没有接听,随后记者给女子发信息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但对方依旧没有回应。

在这件事情中,老板夫妻没有及时沟通,以至于算错了帐,确实有责任。但女子以此为借口拒绝补交饭钱是否合理呢?

按照《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女子来店里吃饭,就和商家形成了消费合同的关系,就该遵守公平和诚信原则,有义务按照实际消费情况支付饭钱。女子在老板询问有没有加点菜时,谎称没有,老板夫妻想追回饭钱时又拒绝支付,这样的行为都违背了诚信原则。

在这件事情中,商家诚恳向女子道歉,要求女子补交饭钱,女子却拒绝补交,已经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女子也许只是因为占小便宜心理才有了这一系列行为,但这样的做法违背了诚信也违背了道德。希望女子不要贪小利失大节,应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尽快把饭钱给商家补上。大家对女子的行为怎么评价,觉得女子应该补这50元饭钱吗?

#贵阳头条#

“只是喝了几瓶饮料就要多收576块钱”贵州贵阳,何先生在一处酒楼提前预定了一桌一千三百多元的套餐宴请好友,酒楼也是他精心挑选的,看起来也非常的气派,菜品等口味也都非常满意,但是到了结账的时候,收银员却告知他消费了2272块钱。

这个价格让何先生吃了一惊,因为跟预定时的价格相差近千元,何先生便问收银员怎么会贵出那么多,收银员告知是因为他们加了菜。

听完收银员的说法,何先生更纳闷儿了,他们来了以后,除了喝酒喝到兴起时,看桌子上有几瓶饮料打开喝了,要了一个小吃套餐,小吃套餐就两三百块钱,其他的并没有加其他菜品,便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结果,收银员说这多出来的其他五六百块钱就是石斛水饮料以及三瓶刺梨汁饮料,石斛水的售价几十块一瓶,刺梨汁倒是便宜一些,不到二十块,但是刺梨汁只成盒卖,喝了一瓶就要买一箱,一箱售价189,有十瓶。

商家这种售卖方式让他非常不解,他觉得自己喝了几瓶就付几瓶的钱,哪怕说一瓶一百块钱只要是他喝了,石斛水几十块一瓶他喝了,他可以接受,结果现在自己喝了三瓶刺梨汁,就要买一盒回去,他认为商家这是在强买强卖。

因为对于消费金额有异议,酒楼的负责人出来跟何先生交涉,称店内的所有商品都是有明码标价的,而且何先生进入包厢时服务员也明确告知过饮料收费,他们的收费都是合理的。

对于负责人所说的饮料有明码标价,以及服务员告知饮料收费他都承认,石斛水几十块一瓶,跟自己说过收费,他表示可以接受,但是他无法接受饮料喝一瓶就要买一箱,箱子是酒楼拆开的,饮料是酒楼摆桌子上的,酒楼也没有告诉他们喝一瓶就要买一箱,价格表上也没有说明,他只认为喝了多少他就消费多少。

那么商家的收费合理吗?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的商家的义务,且餐桌上也明确放置了关于商品的价格表,这点商家做的没有问题。

但是,喝一瓶就必须买一箱,这就属于是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的选择权以及第十条规定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喝一瓶买一箱的行为明显是不公平的,且商家事前也并未做说明称喝一瓶买一箱,消费者有权利不购买除了已经喝掉的剩下的那些饮料,如果酒楼强制要求何先生继续购买的话,那就涉嫌强制交易了,何先生有权利拒绝的。

经过何先生和朋友跟酒楼的一番争论,酒楼见何先生态度十分强硬,对何先生消费的价格进行了变更,先是从两千二百多元变更到了一千六百多元,然后又给他们打折,变更到了一千三百多元。

起初何先生和饭店争论时觉得饭店误导消费者,强制交易,造成了此次消费不愉快,而且还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当餐消费应该打折,提出了一千块钱的价格,酒楼负责人没能同样,表示只能免掉几瓶刺梨汁饮料的钱。

随后何先生联系了电视台,找了记者将酒楼的行为进行了曝光,在记者的协调下,酒楼负责人同意了何先生只支付一千元的要求。

但是何先生直接将酒楼最初给的价格支付了,并表示他是请外地的朋友吃饭,现在弄得非常没有面子,不接受任何调解,只想将酒楼的行为曝光,避免更多人中圈套,此事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对此网友也是议论纷纷:

有去过这家酒楼的网友表示“这就是这家酒楼的特色 ,把特别贵的饮料摆到桌子上,请客的时候客人不知道,拿起来就喝,喝完一瓶几十块,就靠这个坑人”

“这顾客的态度我喜欢,又有底气又拽酷的,必须曝光这家黑店。”

“前脚刺客雪糕,现在刺客饮料,挺好的,就应该曝光出来。”

对此你怎么看?#贵阳头条#

【#女子美容院做HPV检测阳性后选择流产#结果却发现:检测报告错误!】贵阳的熊女士一直在三桥的一家美容店做健康保养套餐。经店长袁女士推荐,熊女士决定做一种名叫“贞宫夫”的保养套餐。但在做之前有一个HPV的检测。

在这家店的安排下,一名技术老师来给熊女士取了样,不料检测结果出来之后,熊女士顿时懵了。熊女士的检测结果呈阳性,而且是高危群体。面对这个结果,熊女士不敢相信。然而这个时候,熊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技术老师告诉熊女士,很可能是遗传性的,这个孩子不能要。

听到技术老师的回复,熊女士便来到另一家医院,又做了一次HPV检测。然而在等待检测结果的过程中,熊女士还是选择做了流产手术。可没曾想,手术做完后发现,检测结果显示的是阴性!也就是说完全正常。

这个消息让熊女士晴天霹雳,想做的保养没做成,孩子也没了。为讨说法,熊女士和记者记者找到了贵州崎然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店长袁女士。袁女士说,给熊女士做检测的吴老师,是属于另一家公司鸿赢国际,至于对方有没有检测资质、检测结果是否权威,袁女士也无法回答。

事情发生后,那位所谓的技术老师吴某已失联。在鸿赢国际公司门口,记者正巧碰上了负责人周先生。周先生说,给熊女士做检测的老师吴某和他们公司只是合作关系,并不是公司的员工,目前他们也无法联系到吴某。如果熊女士有任何异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面对这样的结果,熊女士很是无奈。程律师表示,美容机构应当和合作的人员来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从整个事件的角度上来看,熊女士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通过全案的证据给予判定。

欺骗行为,任何人都受不了,今后一定要小心。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

贵州贵阳,男子在一家酒楼订了一桌1397元的酒席,可是买单的时候,却被告知要2272元?男子惊呆了,他就加了个小吃套餐,喝了3瓶刺梨汁,怎么一下子多出900来块?而收银员却告知刺梨汁是按箱卖的,哪怕只喝一瓶,也要收一箱的钱!何先生要招待朋友,就提前在酒楼订了酒席,当天他们进包厢后,发现座位上被提前放着石斛水和刺梨汁。但何先生自带酒水,朋友们一开始也没有开饮料,大家举杯碰酒,喝得很尽兴!不过酒喝多了以后就容易口渴,口渴的几个朋友看到桌上有石斛水就随手打开喝了!另外喝多的几个人看到刺梨汁有解酒的作用,就开了3瓶!而何先生也不是小气的人,他看菜吃得差不多了,就点了一个小吃套餐,想着大家继续吃点小吃聊聊天。但是买单的时候,何先生很疑惑,这菜单明显比自己的预算高了!于是他仔细看了看菜单,小吃套餐一份好几百,价钱明显偏高,另外刺梨汁收了189元,上面写的盒!何先生对别的菜品收费没有异议,哪怕贵了也是他自己点的,但对于3瓶刺梨汁的收费,他很疑惑?明明喝三瓶,为什么收一盒的钱呢?于是问收银员是不是收错了?收银员说没有错呀,我们这就是论盒卖的,桌子上不是有个牌子写着189元每盒吗?何先生听后顿时怒了!虽然上面写了189元每盒,但服务员从头到尾没有说过是论盒卖的,只说过饮料要另外收费啊!于是何先生和几个朋友就和酒店理论起来,他们觉得这就是欺诈消费!事先故意把饮料放在桌上,就是希望客人口渴会打开饮料,只要喝一瓶,就要付一盒的钱?这不是坑人吗?喝了一瓶其它的就不能喝了吗?这不就是变相的强买强卖吗!因为何先生他们态度很强硬,酒店为了不影响生意,做出让步,经理承认员工可能没讲清楚,那该买几瓶买几瓶,大不了我不收你刺梨汁的钱,但是基本的菜单你总该买吧?何先生说他只能给1000元。而酒店先是给他降低到1600元,后来又降低到1300多元,但始终不同意何先生只给1000元的要求,经理认为事先订餐的酒席钱要给,后续加的钱他可以不收!就这样双方谈崩,何先生叫来了记者。酒店负责人说,他们已经尽到明码标价的意义,在桌子上放了牌子,是何先生他们自己没看清楚!而何先生说自己大字不识一个,而且他反问负责人:“这东西你们服务员有没有告诉我要论盒卖?这包装是谁打开的?为什么你们打开的包装要让我们论盒买,这合理吗?今天我喝几瓶就买几瓶,哪怕一瓶100元都没问题,但你没事先告诉我论盒卖,这我就是接受不了!”后来经过记者协调,酒楼方同意只收取何先生1000元的餐费,但被何先生拒绝了。何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他说之前记者没来之前他确实提出给1000元,但现在记者来了,他只想让大伙儿评评理,酒楼这样的营销方式到底合不合适?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酒店这样的销售方式合理吗?酒店说的明码标价,说是在桌上放了个牌子,上面写着189/元每盒 ,但没有写清楚论盒卖!所以这样的标识明显让人存在误解,正常人都会理解为一瓶18.9元,喝几瓶按几瓶算,毕竟这个盒子都被打开了,谁能想到是论盒卖呢?所以,在有容易误解的情况下,酒店有义务告知何先生他们这是论盒卖的,如果没事先告知,这就是侵犯了何先生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否则就是欺诈消费!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所以何先生开始提出只给1000元的要求并不过分,因为如果走法律途径,酒店要按照3倍赔偿,那可不就是1000元的事情了!现在酒店为了多赚钱,总是会在包厢的桌上提前放上饮料,而且这些饮料都要几十块一瓶,请客的人为了面子,又不能不让朋友喝,所以这样的方式其实是很令人反感的!通过这件事情告诉大家,出去外面吃饭,尽量提前问一下饮料是怎么收费,以免也产生这样的纠 纷,同时作为餐饮的经营者,希望你们少一点套路,做到真 正的明码标价,而不是放些饮料故意让人去“踩雷”!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你支持谁呢?

吃出虫子,今天这餐费可破费了[可怜][可怜][可怜]

山水重庆

贵州一名男子和朋友聚会,花299元团了个烤鱼套餐,没过多久,第一条鱼就端上来了,可他们刚准备动筷子,却发现了不对劲。鱼尾有点烤焦了,男子就拿筷子去翻一下,竟然看到有一只黑色虫子,正在扭动着身体,这一幕,顿时让众人瞬间没了食欲。陈先生趁着周末,和朋友相约玩耍,晚上到一家烤鱼店聚餐,他在手机上团了个299元套餐,第一条鱼上来之后,他们发现位置太正了,另外一条鱼放不下,就准备把中间这条鱼往旁边移一下,结果刚一夹,就看到鱼尾处,有一只像“蜈蚣”一样的虫子在动,大概有指甲壳那么长。由于鱼尾烤焦了,不仔细看根本发现不了虫子,陈先生急忙叫来服务员,让商家给个说法。商家查看烤鱼后,看到虫子的确嵌在鱼肉里,承认是他们的问题,提出可以给陈先生后面点的配菜免费,也可以送一点饮料。#头条创作挑战赛#陈先生觉得商家的态度太敷衍了,没有同意。他提出,首先这条有虫的鱼要换掉,重新做一份给他们,其次,这条鱼的钱他们不会付。陈先生点的餐里有2条鱼,有虫的这条是“辣椒鱼”,另一条是“青椒鱼,”既然商家承认是自己的问题,那么,就应该拿出积极的态度,可是餐馆经理却说:“我们最大的让步,就是重新给你们换一条鱼,可以赠送一些喝的和小吃。”听经理的口气,感觉像是陈先生无理取闹一样,这让陈先生很是气愤,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闹得不欢而散,陈先生随后找到了媒体,希望得到帮助。烤鱼中出现活虫,在我看来,无外乎有3种可能:1、那种端上桌后,底下再用固体酒精啥的二次加热的烤鱼,里面是可以加配菜的,比如蔬菜、木耳、宽粉、豆腐啥啥的,有可能菜叶没洗干净里面的虫子爬到鱼尾巴上的。2、还有一种可能鱼根本就是提前烤好的不是现杀现烤的,鱼烤好放凉了被虫子吃,反正上桌后要再加热,就把汤料一盛端上去了。3、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厨房很脏,鱼烤好了后,在灶上放了一会有虫子爬上去了,然后端菜上桌没注意。不管怎么说,都是商家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陈先生的要求合理吗?商家应该免单吗?商家查看了监控,可以发现,陈先生他们夹第一筷子时,就发现了虫子,并及时叫来了店员,所以基本可以排除陈先生“自导自演”的可能。#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而陈先生提出的要求,并不过分,甚至可以算很大度了,若是遇到较真的人,商家肯定会“吃不了兜着走。”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陈先生要求10倍赔偿都是没问题的,他支付的是299元,按照10倍就是赔偿2990元,但是陈先生只要求更换一条鱼,并免单的要求,其价值不会超过1000元,商家却拒不接受,事情一旦闹大,商家只会得不偿失。最后经过协商,商家退还陈先生299元,并承诺陈先生下次来就餐时,可以享受免单,陈先生也接受了。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没办法,人家堂经理也是打工的,没法子退让太多,不然得她自己补钱。如果是餐厅老板,这事根本不是事,鱼换了,然后整桌菜打折或者免单,因为顾客的要求也不过分,也好说话。也有网友说,我是干餐饮的,现在最大的感触就是,顾客其实真的很少很少非故意讹诈你什么的,只要你出了问题,态度好点人家都会让步的。 谁也不想为了这点东西搞得很难堪。 菜品有头发有个小虫,真的难以百分百避免,大不了就损失一点,又不是承受不了,相反还会得到顾客的认可,记住你是一家负责任的店。还有网友说,这商家没经验,遇到这种事,不是退钱或者免单就能解决的 , 首先要征求顾客同意,重新上一桌,并且免单, 并且承诺下次还有一次机会免单,看行不行,如果顾客没心情吃,执意要走,千万不要跟顾客争执,最重要的是你的态度,谁吃饭吃的是心情。个人认为,这顾客也算好说话的了。只要求换掉这条免单,可是这经理明显没经验,只想着送些小吃打发,着实有点不厚道,一般遇到这事,自己理亏,换菜免单是基本操作,现在信息这么发达,一曝光就不是一条鱼、一桌菜的事。实际上,出现这种事,只要店家态度好一点,服个软,我相信也不会有人不依不饶,若是态度很强硬,遇到较真的人,吃亏的还是自己,何必呢?“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除了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外,作为最直接的受害人——消费者,是不是更应以主人翁的姿态,去监督、举报那些无良商家?毕竟,食品安全大于天,一点都不能马虎。

我也吃饭遇到有虫或头发的,正常是换菜,没有要求免单,不过餐厅如果态度不好就另提要求!

山水重庆

贵州一名男子和朋友聚会,花299元团了个烤鱼套餐,没过多久,第一条鱼就端上来了,可他们刚准备动筷子,却发现了不对劲。鱼尾有点烤焦了,男子就拿筷子去翻一下,竟然看到有一只黑色虫子,正在扭动着身体,这一幕,顿时让众人瞬间没了食欲。陈先生趁着周末,和朋友相约玩耍,晚上到一家烤鱼店聚餐,他在手机上团了个299元套餐,第一条鱼上来之后,他们发现位置太正了,另外一条鱼放不下,就准备把中间这条鱼往旁边移一下,结果刚一夹,就看到鱼尾处,有一只像“蜈蚣”一样的虫子在动,大概有指甲壳那么长。由于鱼尾烤焦了,不仔细看根本发现不了虫子,陈先生急忙叫来服务员,让商家给个说法。商家查看烤鱼后,看到虫子的确嵌在鱼肉里,承认是他们的问题,提出可以给陈先生后面点的配菜免费,也可以送一点饮料。#头条创作挑战赛#陈先生觉得商家的态度太敷衍了,没有同意。他提出,首先这条有虫的鱼要换掉,重新做一份给他们,其次,这条鱼的钱他们不会付。陈先生点的餐里有2条鱼,有虫的这条是“辣椒鱼”,另一条是“青椒鱼,”既然商家承认是自己的问题,那么,就应该拿出积极的态度,可是餐馆经理却说:“我们最大的让步,就是重新给你们换一条鱼,可以赠送一些喝的和小吃。”听经理的口气,感觉像是陈先生无理取闹一样,这让陈先生很是气愤,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闹得不欢而散,陈先生随后找到了媒体,希望得到帮助。烤鱼中出现活虫,在我看来,无外乎有3种可能:1、那种端上桌后,底下再用固体酒精啥的二次加热的烤鱼,里面是可以加配菜的,比如蔬菜、木耳、宽粉、豆腐啥啥的,有可能菜叶没洗干净里面的虫子爬到鱼尾巴上的。2、还有一种可能鱼根本就是提前烤好的不是现杀现烤的,鱼烤好放凉了被虫子吃,反正上桌后要再加热,就把汤料一盛端上去了。3、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厨房很脏,鱼烤好了后,在灶上放了一会有虫子爬上去了,然后端菜上桌没注意。不管怎么说,都是商家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陈先生的要求合理吗?商家应该免单吗?商家查看了监控,可以发现,陈先生他们夹第一筷子时,就发现了虫子,并及时叫来了店员,所以基本可以排除陈先生“自导自演”的可能。#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而陈先生提出的要求,并不过分,甚至可以算很大度了,若是遇到较真的人,商家肯定会“吃不了兜着走。”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陈先生要求10倍赔偿都是没问题的,他支付的是299元,按照10倍就是赔偿2990元,但是陈先生只要求更换一条鱼,并免单的要求,其价值不会超过1000元,商家却拒不接受,事情一旦闹大,商家只会得不偿失。最后经过协商,商家退还陈先生299元,并承诺陈先生下次来就餐时,可以享受免单,陈先生也接受了。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没办法,人家堂经理也是打工的,没法子退让太多,不然得她自己补钱。如果是餐厅老板,这事根本不是事,鱼换了,然后整桌菜打折或者免单,因为顾客的要求也不过分,也好说话。也有网友说,我是干餐饮的,现在最大的感触就是,顾客其实真的很少很少非故意讹诈你什么的,只要你出了问题,态度好点人家都会让步的。 谁也不想为了这点东西搞得很难堪。 菜品有头发有个小虫,真的难以百分百避免,大不了就损失一点,又不是承受不了,相反还会得到顾客的认可,记住你是一家负责任的店。还有网友说,这商家没经验,遇到这种事,不是退钱或者免单就能解决的 , 首先要征求顾客同意,重新上一桌,并且免单, 并且承诺下次还有一次机会免单,看行不行,如果顾客没心情吃,执意要走,千万不要跟顾客争执,最重要的是你的态度,谁吃饭吃的是心情。个人认为,这顾客也算好说话的了。只要求换掉这条免单,可是这经理明显没经验,只想着送些小吃打发,着实有点不厚道,一般遇到这事,自己理亏,换菜免单是基本操作,现在信息这么发达,一曝光就不是一条鱼、一桌菜的事。实际上,出现这种事,只要店家态度好一点,服个软,我相信也不会有人不依不饶,若是态度很强硬,遇到较真的人,吃亏的还是自己,何必呢?“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除了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外,作为最直接的受害人——消费者,是不是更应以主人翁的姿态,去监督、举报那些无良商家?毕竟,食品安全大于天,一点都不能马虎。

贵州贵阳,4男1女去吃火锅,团购了99元的套餐,期间觉得套餐东西太少,就再点了3个菜吃,吃完后结账就离开了。可不久后,老板娘发现了不对劲!女子点的3个菜没算钱,急忙联系女子后,没想到对方说的话让老板娘大跌眼镜。

原来,女子发现了一家火锅店有套餐,听说便宜量大特别实惠,于是她找了4个朋友一起来火锅店里吃,进门就跟老板娘要了99元的套餐,老板娘把菜上桌后,女子和朋友惊呆了,原本很实惠的套餐看起来很少。

女子也不好说什么,吃完后叫来老板娘再点了2个肉菜,1个素菜,还再点了一些酒水饮料,当时正直火锅店热闹的时候,老板娘就没有要求到前台记单,直接拿了一张纸记下来。

随后,女子一行人就吃完了,就喊老板来结账。老板来结账时,只看见了桌子上的酒水饮料,但出于稳妥,还是问了女子有没有加菜,女子回答没有了,老板就让女子支付了酒水饮料的费用,然后女子就离开了。

等店里客人快走完了,老板夫妻二人算了账单,发现女子的账不对劲,少了50元,老板娘拿出刚刚的纸记的3个菜,老板看完才知道女子没说,觉得可能是忘记了。

因为50元也不是小钱,老板娘很着急,在团购信息上找到电话,联系了女子并向她道歉,表示是自己老公不小心算错了账,希望女子能来补50元。

女子听完后,说自己很忙,现在在开会,后面有时间会联系她,老板娘出于信任,就没有再追究,但等了4个小时后,女子不仅没联系,也没有发消息,老板娘也不想打扰女子,但是实在等不了,只好再打了一次电话过去,却发现被对方拉黑了。

随后,老板用自己的电话打给了女子,要求她来付50元的餐费,女子听完知道是来追钱,就急忙说:“打错了”,然后挂断了电话。看着女子这番操作,夫妻俩也是傻了眼。

随后,老板娘找到了记者帮忙,记者联系到女子,对方也没有接听。老板娘不理解女子为什么不接电话。但我认为,女子就是想逃单,不然也不可能不接电话。

如果女子想加菜,就应该加钱,一个有正经工作能请得起朋友吃饭的人,50元也肯定给的起,如果不愿意请,每个人平摊下来才10元。

女子另外点菜吃饭不还钱,隐瞒事实,已经违法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女子还不来还,就违背了个人的诚信原则。如果老板娘选择报警,那女子就会被罚款,价格50元的饭钱不肯还,就会翻10倍成500元,还会被行政拘留,真是因小失大啊!

吃饭还钱天经地义,女子不肯吃饭欠钱钱不还,有违诚信。这也提醒店家,顾客结账时,要知道对方点了什么菜,如果两个人经营要及时告知,必要时通过报警解决。

大家怎么看呢?#贵阳头条# #打卡挑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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