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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 信用贷款 利率最低 义乌按揭贷款利率

时间:2019-10-22 0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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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 信用贷款 利率最低 义乌按揭贷款利率

这种银行在国外全垮台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浙江义乌,一男子将400万元转入某银行卡,随后就在柜台办理了一年的定存,柜员给男子出具了一张4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男子来到银行取款,可是却被告知存单是伪造的,男子顿时傻了眼。朱先生通过他人转到自己银行卡400万元,这笔钱转进来当天,朱先生就到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年定存业务,利率是3.3%,一年到期后利息为13.2万元。存款到期后,朱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结果却被柜员告知存单是假的,无法支取,朱先生感到不可思议,自己都是在柜台办理的定存手续,怎么会是假的,那么自己的400万元去哪了,随即,朱先生立即报了警。警方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发经过,原来,银行的会计主管安排经办柜员在为朱先生存款的过程中,私自将办理定期存款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先生。随后,银行的会计主管以及经办柜员分别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刑。朱先生认为,这笔存款业务是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工作时间,由其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递交储蓄存单给自己,柜员办理业务是履行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自己而言,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退一步讲,就算经办柜员向自己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银行疏于管理造成的,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400万本金和95万余元的利息。银行反驳称,朱先生所称的400万没有办理定存业务,银行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柜员和会计主管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应当因单位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求。那么,朱先生的这笔损失,到底是要找柜员和会计主管索要,还是要银行承担?对此,既然银行不承认双方之间是一种储蓄存款合同,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以及银行方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朱先生到银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亲自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从该社的业务窗口收取储蓄存单,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存单虽系伪造,但普通储户无法辩别,朱先生的资金未按定期存款操作流程存入定期账户而转给他人,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造成的,朱先生并不知情,该转账后果不应由朱先生承担,所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按约承担存单兑付义务。存单到期后,银行方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兑付,并非因为朱先生过失导致,因此可以继续按照存单约定的年利率3.3%继续计算存款利息。本案存单涉及的其工作人员等人的犯罪行为,银行方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即取得相应的刑事追赃受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同时支付一年的利息13.2万元,并继续按照3.3%每年的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其实,谁能想到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存单储蓄业务,也是从柜台里拿到的这个存单竟然是假的,说实话太不可思议了。当然有人说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前做好了假的存单,联系了朱先生来办理存单,故意把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给朱先生,这样看起来一切都像是真实的,朱先生也不会发现,即便发现也是一年之后的事情了。不过,银行工作人员的胆大妄为,最终让其承担了刑事责任,虽然银行代为赔偿了损失,这笔账银行还是会追偿的。————————————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银行监管不力,就是银行的责任,需要银行和违法人员共同承担,不能欺负出户,损失储户的利益。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浙江义乌,一男子将400万元转入某银行卡,随后就在柜台办理了一年的定存,柜员给男子出具了一张4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男子来到银行取款,可是却被告知存单是伪造的,男子顿时傻了眼。朱先生通过他人转到自己银行卡400万元,这笔钱转进来当天,朱先生就到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年定存业务,利率是3.3%,一年到期后利息为13.2万元。存款到期后,朱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结果却被柜员告知存单是假的,无法支取,朱先生感到不可思议,自己都是在柜台办理的定存手续,怎么会是假的,那么自己的400万元去哪了,随即,朱先生立即报了警。警方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发经过,原来,银行的会计主管安排经办柜员在为朱先生存款的过程中,私自将办理定期存款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先生。随后,银行的会计主管以及经办柜员分别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刑。朱先生认为,这笔存款业务是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工作时间,由其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递交储蓄存单给自己,柜员办理业务是履行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自己而言,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退一步讲,就算经办柜员向自己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银行疏于管理造成的,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400万本金和95万余元的利息。银行反驳称,朱先生所称的400万没有办理定存业务,银行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柜员和会计主管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应当因单位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求。那么,朱先生的这笔损失,到底是要找柜员和会计主管索要,还是要银行承担?对此,既然银行不承认双方之间是一种储蓄存款合同,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以及银行方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朱先生到银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亲自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从该社的业务窗口收取储蓄存单,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存单虽系伪造,但普通储户无法辩别,朱先生的资金未按定期存款操作流程存入定期账户而转给他人,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造成的,朱先生并不知情,该转账后果不应由朱先生承担,所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按约承担存单兑付义务。存单到期后,银行方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兑付,并非因为朱先生过失导致,因此可以继续按照存单约定的年利率3.3%继续计算存款利息。本案存单涉及的其工作人员等人的犯罪行为,银行方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即取得相应的刑事追赃受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同时支付一年的利息13.2万元,并继续按照3.3%每年的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其实,谁能想到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存单储蓄业务,也是从柜台里拿到的这个存单竟然是假的,说实话太不可思议了。当然有人说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前做好了假的存单,联系了朱先生来办理存单,故意把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给朱先生,这样看起来一切都像是真实的,朱先生也不会发现,即便发现也是一年之后的事情了。不过,银行工作人员的胆大妄为,最终让其承担了刑事责任,虽然银行代为赔偿了损失,这笔账银行还是会追偿的。————————————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的买房经历# 前我是牛刀的粉丝,一直坚信房地产市场崩溃论,常逛天涯房谈,嘲笑那些贷款买房子的,一直租房住,觉得也挺好的。为什么突然转变要买房子?对,都是老婆逼的,其实我内心是不愿意买的。决定买了,买哪里?我们当时在义乌,本来最好是买在义乌,安居乐业嘛,可是我们竟然决定去郑州买,虽然我们是河南人,可是我们都没有去过郑州,对郑州的了解只来自于网络,之所以去郑州买房的原因是乡土观念和虚荣心,项羽说富贵不还乡如锦衣夜行,还有我们觉得郑州是河南的省会,发展潜力大,县市我们根本没有考虑,更不用说在农村盖房子了,这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在老婆的催促下,国庆节我一个人坐上去郑州的火车,郑州国庆节举办房展会,在人民大会堂院子里面,那时候开发商的规模普遍还比较小,本土的开发商居多鑫苑,顺驰,绿地,正商,建业,姿华……

我去看了鑫苑景园,顺驰第一大街,六合之家,君越城,主语城,绿地卢浮宫馆……看了一圈,也没有下手买,感觉郑州破破烂烂的,好多地方还是庄家地,本来也不想买,我就打道回府了,回去老婆一顿吵。过了一个月左右,老婆在网上做好了功课,决定买绿地卢浮宫馆和绿城百合,二者选一个,打了好多电话,绿地卢浮宫馆是上海的大开发商,距离规划的高铁站近,以后有发展潜力,绿城在浙江名气大质量好,决定好就二上郑州,这次老婆一起去,目标明确就直接去目的地,先去了绿城百合,当时卖的是三期吧,小区弄的真是好,房子也好,当然价格也好,好像是7500多吧,主要是大户型,在周边转了一圈,不是庄家地就是死水坑路还没有修好,又去了卢浮宫馆,孤零零的一个盘,小区门口有一个大坑就是现在骨科医院的位置,价格6000多周围都是荒地,实际距离高铁站很远,也是大户型多,我们有点失望,从卢浮宫馆出来也没有出租车,三轮车也没有,我们就走回去,到商都路时看到一个楼盘,我说去看看,是正商东方港湾,在卖二期,最大的130多,最小30多平,有个80多平方送大阳台可以改三房,老婆一眼就看中了,价格5000多,当时楼市已经开始抬头,售楼部里人轰轰的,扩音器里不停的播放:恭喜***先生女士成为业主,老婆说要买我也同意了,最多看了有20分钟吧,样板间都没有看就买了,说来也好笑,一般买房都是先付定金,我们是直接刷卡付首付,当时政策优惠,利率七折,首付20%,87平,不到50W,我们本来想全款的

卖房的小伙极力劝我们贷款,说政策优惠,以后很难遇到了,房价上涨趋势,建议我们再买一套,我们就决定贷款,付了首付然后就会义乌了,年底回来办了贷款,签了合同,买房成功。两年后收房,想想也算幸运,赶在房价起飞前买了,房子也没有烂尾啥的。余下的钱也没有再卖一套房子,我把车子换了,奇瑞换了凯美瑞。后来老婆想起来就埋怨,哪怕买个30多平的一居室也比买车强。其实人都是命,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没有莫强,我当时做外贸,生意做的也可以经常往来杭州上海,身边熟悉的不少人在二地置业买房,曾经有位日本客户给我分析上海浦东潜力巨大,我一直我动于衷,如果当时下手,也不用以后在辛苦折腾了。

在义乌买的学区房,也是二手房,有十几年的房龄了,当初买来一万八一平方,今年涨了二万多了,别人都说涨了那么多不错啊!我一点也高兴不起来,目前还有一百多几万的房贷。

我有一点不明白涨的再多,你不卖就是个房子,只有卖掉才是钱,你说如果卖掉没地方住了,涨的再多也感觉没有什么,感觉不到心里面的喜悦感。

每个月还房贷8千多,要还二十年,这样算要多花六十多万的,这六十多万都是利息,想象都可怕。

而且现在看到贵的东西,都是过过眼瘾,都不敢想象,人一辈子为了什么,目前已经36岁了,再过几年能力有限了,敢拼敢闯的劲都不如以前了。

买房子真不是我们这些穷人做的事,不知道别人都怎么过的?

为啥要遮起来!爆出来啊!让大家都不要再去哪家银行存款了!//@大兵叔叔:浙江义乌,一男子将400万元转入某银行卡,随后就在柜台办理了一年的定存,柜员给男子出具了一张4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男子来到银行取款,可是却被告知存单是伪造的,男子顿时傻了眼。朱先生通过他人转到自己银行卡400万元,这笔钱转进来当天,朱先生就到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年定存业务,利率是3.3%,一年到期后利息为13.2万元。存款到期后,朱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结果却被柜员告知存单是假的,无法支取,朱先生感到不可思议,自己都是在柜台办理的定存手续,怎么会是假的,那么自己的400万元去哪了,随即,朱先生立即报了警。警方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发经过,原来,银行的会计主管安排经办柜员在为朱先生存款的过程中,私自将办理定期存款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先生。随后,银行的会计主管以及经办柜员分别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刑。朱先生认为,这笔存款业务是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工作时间,由其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递交储蓄存单给自己,柜员办理业务是履行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自己而言,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退一步讲,就算经办柜员向自己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银行疏于管理造成的,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400万本金和95万余元的利息。银行反驳称,朱先生所称的400万没有办理定存业务,银行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柜员和会计主管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应当因单位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求。那么,朱先生的这笔损失,到底是要找柜员和会计主管索要,还是要银行承担?对此,既然银行不承认双方之间是一种储蓄存款合同,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以及银行方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朱先生到银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亲自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从该社的业务窗口收取储蓄存单,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存单虽系伪造,但普通储户无法辩别,朱先生的资金未按定期存款操作流程存入定期账户而转给他人,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造成的,朱先生并不知情,该转账后果不应由朱先生承担,所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按约承担存单兑付义务。存单到期后,银行方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兑付,并非因为朱先生过失导致,因此可以继续按照存单约定的年利率3.3%继续计算存款利息。本案存单涉及的其工作人员等人的犯罪行为,银行方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即取得相应的刑事追赃受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同时支付一年的利息13.2万元,并继续按照3.3%每年的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其实,谁能想到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存单储蓄业务,也是从柜台里拿到的这个存单竟然是假的,说实话太不可思议了。当然有人说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前做好了假的存单,联系了朱先生来办理存单,故意把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给朱先生,这样看起来一切都像是真实的,朱先生也不会发现,即便发现也是一年之后的事情了。不过,银行工作人员的胆大妄为,最终让其承担了刑事责任,虽然银行代为赔偿了损失,这笔账银行还是会追偿的。————————————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浙江义乌,一男子将400万元转入某银行卡,随后就在柜台办理了一年的定存,柜员给男子出具了一张4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男子来到银行取款,可是却被告知存单是伪造的,男子顿时傻了眼。朱先生通过他人转到自己银行卡400万元,这笔钱转进来当天,朱先生就到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年定存业务,利率是3.3%,一年到期后利息为13.2万元。存款到期后,朱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结果却被柜员告知存单是假的,无法支取,朱先生感到不可思议,自己都是在柜台办理的定存手续,怎么会是假的,那么自己的400万元去哪了,随即,朱先生立即报了警。警方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发经过,原来,银行的会计主管安排经办柜员在为朱先生存款的过程中,私自将办理定期存款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先生。随后,银行的会计主管以及经办柜员分别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刑。朱先生认为,这笔存款业务是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工作时间,由其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递交储蓄存单给自己,柜员办理业务是履行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自己而言,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退一步讲,就算经办柜员向自己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银行疏于管理造成的,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400万本金和95万余元的利息。银行反驳称,朱先生所称的400万没有办理定存业务,银行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柜员和会计主管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应当因单位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求。那么,朱先生的这笔损失,到底是要找柜员和会计主管索要,还是要银行承担?对此,既然银行不承认双方之间是一种储蓄存款合同,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以及银行方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朱先生到银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亲自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从该社的业务窗口收取储蓄存单,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存单虽系伪造,但普通储户无法辩别,朱先生的资金未按定期存款操作流程存入定期账户而转给他人,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造成的,朱先生并不知情,该转账后果不应由朱先生承担,所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按约承担存单兑付义务。存单到期后,银行方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兑付,并非因为朱先生过失导致,因此可以继续按照存单约定的年利率3.3%继续计算存款利息。本案存单涉及的其工作人员等人的犯罪行为,银行方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即取得相应的刑事追赃受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同时支付一年的利息13.2万元,并继续按照3.3%每年的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其实,谁能想到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存单储蓄业务,也是从柜台里拿到的这个存单竟然是假的,说实话太不可思议了。当然有人说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前做好了假的存单,联系了朱先生来办理存单,故意把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给朱先生,这样看起来一切都像是真实的,朱先生也不会发现,即便发现也是一年之后的事情了。不过,银行工作人员的胆大妄为,最终让其承担了刑事责任,虽然银行代为赔偿了损失,这笔账银行还是会追偿的。————————————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放支付宝更安全,银行虽然安全,但是银行的人不安全。出来事情就是个人问题与银行无关//@大兵叔叔:浙江义乌,一男子将400万元转入某银行卡,随后就在柜台办理了一年的定存,柜员给男子出具了一张4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男子来到银行取款,可是却被告知存单是伪造的,男子顿时傻了眼。朱先生通过他人转到自己银行卡400万元,这笔钱转进来当天,朱先生就到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年定存业务,利率是3.3%,一年到期后利息为13.2万元。存款到期后,朱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结果却被柜员告知存单是假的,无法支取,朱先生感到不可思议,自己都是在柜台办理的定存手续,怎么会是假的,那么自己的400万元去哪了,随即,朱先生立即报了警。警方经过调查还原了事发经过,原来,银行的会计主管安排经办柜员在为朱先生存款的过程中,私自将办理定期存款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先生。随后,银行的会计主管以及经办柜员分别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刑。朱先生认为,这笔存款业务是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工作时间,由其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递交储蓄存单给自己,柜员办理业务是履行职务行为,无论存单是否伪造,对自己而言,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退一步讲,就算经办柜员向自己出具虚假存单,也是由于银行疏于管理造成的,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400万本金和95万余元的利息。银行反驳称,朱先生所称的400万没有办理定存业务,银行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柜员和会计主管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应当因单位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求。那么,朱先生的这笔损失,到底是要找柜员和会计主管索要,还是要银行承担?对此,既然银行不承认双方之间是一种储蓄存款合同,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以及银行方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朱先生到银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亲自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从该社的业务窗口收取储蓄存单,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存单虽系伪造,但普通储户无法辩别,朱先生的资金未按定期存款操作流程存入定期账户而转给他人,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造成的,朱先生并不知情,该转账后果不应由朱先生承担,所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按约承担存单兑付义务。存单到期后,银行方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兑付,并非因为朱先生过失导致,因此可以继续按照存单约定的年利率3.3%继续计算存款利息。本案存单涉及的其工作人员等人的犯罪行为,银行方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即取得相应的刑事追赃受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同时支付一年的利息13.2万元,并继续按照3.3%每年的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其实,谁能想到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存单储蓄业务,也是从柜台里拿到的这个存单竟然是假的,说实话太不可思议了。当然有人说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前做好了假的存单,联系了朱先生来办理存单,故意把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给朱先生,这样看起来一切都像是真实的,朱先生也不会发现,即便发现也是一年之后的事情了。不过,银行工作人员的胆大妄为,最终让其承担了刑事责任,虽然银行代为赔偿了损失,这笔账银行还是会追偿的。————————————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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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表哥老张,把上海的房子,厂子都卖了

得到3520万的现金,

最近每天都有银行的老总打他电话

拉存款,

老张1978年出生在浙江义乌农村

初中毕业,

先在义乌打拼,

在义乌租了2个店铺,

一开始连英语都不会

义乌外国商人多,

后来为了生意,每天晚上学英语

还报了英语补习班,

英语学好了后

三年前又报了阿拉伯语补习班,

到,他就攒下400万财富

,他在上海买了两套房

,又在上海远郊买了个小厂房。

因为郊区,面积不大的厂房并不是特别贵。

最近几年,他就在义乌,上海之间来回跑,

最近他们圈子里的朋友们

都开始把生意交给员工打理了,

朋友们开始喝茶,聊养生,

到处旅行。

老张看着也羡慕

和家人商量后,

决定也要退休

所以把上海的房子,厂子都卖了

生意交给老员工打理为主

自己和老婆就管管财务和采购,

其他都不管了。

3520万到手后,

老张在义乌郊区花了400万买了一套房子,

还买了一辆30万左右的电动汽车。

剩下3000万,

他存在8个银行里

银行朋友太多,

只存一个,得罪其他的

干脆每家都存点,

大额存单年利息3.9%,

一年利息就有117万了,

他们俩后悔的是小孩只有一个,

儿子念大学去了,

家里很冷清。

我国现在净资产超过1千万的家庭有298万,

超过3500万的家庭有107万,

老张奋斗了25年,

也算是成功人士了,

亲戚朋友都很羡慕他。

欢迎大家关注,留言,聊一聊

浙江,义乌。男子将3300000元存一年定期,到期取款时账户一分不剩。面对不翼而飞的存款,存款行始终没给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案。

方先生是一名生意人,同时也是个有诚信的人。每到年底,肯定会把各方欠款结清,无债一身轻,开心过大年是他多年做生意的原则。

又到年底,方先生拿着到期了的330万的一年定期存单,来到家附近的存款行,告诉柜员把里面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取出来。

柜员找了半天,却告诉方先生,里面一分钱也没有。 方先生想了一下,自从办完存款,自己就没取过钱。当时存款时,也是自己一个人办的,信息也没有泄露出去,存单也一直都自己保存着。

转而又想,莫非存款行的操作系统出了问题,疑惑之时,柜员告诉操作系统刚刚检修过,肯定不会出问题的。

面对一长串排队的储户,柜员显然不耐烦了,让方先生回家想清楚再来。

方先生要求柜员给个合理的解释。可柜员表示:存款行只是负责管理资金,没义务帮找回丢失的钱。方先生觉得钱在存款行不见了,存款行非但不找原因,反而推卸责任。

于是就和柜员争论了许久,也没找出原因,方先生更是绞尽脑汁,想不明白。

方先生没办法,只好找到负责人,告诉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负责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就帮方先生打印出来存款账户的流水,显示的是方先生存款当天,就已经被转走。并且方先生在手续上签了字,而方先生对此一无所知。

存款行负责人告诉方先生,一切操作程序合法合规,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存款行没有过错,根本不可能归还存款。

多次交涉无果后,方先生只好报案。民警对比方先生的笔迹,证实转账非方先生本人,按照收款人的姓名邱某,顺藤摸瓜,找到了邱某。邱某和方先生素不相识,不存在无凭无据转账的道理。

邱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邱某的好友是柜员,邱某名下的事业资金链断裂,找到好友帮忙,希望挪用储户的资金,到时候连本带利一并归还。人算不如天算,邱某的公司一直都没有转危为安,所以漏洞一直都没补好。

因为挪用的资金一直都没有补齐,就被发觉了。邱某没有能力偿还,证据确凿,该行仍然拒绝偿还。于是方先生一纸诉状,将该行告上了法庭。

从法律角度看,方先生的丢失的330万定期存款,到底由谁负责,向谁追责?

第一,邱某作为直接拿到钱的人,伙同好友挪用方先生的存款,犯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例中,涉及金额特别巨大,邱某至少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存款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方先生的把钱存在该行,期间他从未动过存折,也没有向任何人泄露过信息,而只有该行掌握自己的信息,同时该行负责人给好友转走,该行没有尽到到对员工的管理义务,该行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例中,你还认为应该向谁追责?#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 #头条创作挑战赛#

“你老公还不是和我在一起的!”,义乌的吴女士做梦也没想到,90后施某向自己的老公借钱,最后借到了床上,在随后的交往中,老公又瞒着自己送给她十几万,可是当吴女士去讨要这笔钱时,对方不仅不退钱,还出言讥讽,吴女士忍无可忍,把这个第三者告上法院。

#大吴的法律观察##普法行动#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些赠送的钱款中,有不少都是特殊金额1314,520等,在一笔5200元的转账中,更是备注了“宝贝,别生气了”,吴女士觉得这也是自己的钱,一定要把这些钱全部要回来,还要附加同期的利息。

但是,施某不这样理解,坚称两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至于这么多的转账记录,也都是在一起时,她先垫付花销,后期他又转账给自己,而且她还帮忙代购,因此,这些钱是她应得的,不需要返还。

不过,吴女士和施某之前已经有过交流,显示事实另有真相,比如,施某的确拒绝退还,“一分钱都不会退,自己名下没有任何东西,随便闹,”比如,还说,如果吴女士再闹下去,她就生下小孩,膈应吴女士。这样的说法并不是没有道理,无论生父母的品行如何,孩子都是无辜的,即便是非婚生子女,也享有非婚生子女同样的权益,如果真的生了孩子,对于吴女士而言,也确实很被动。

更过分的是,施某还出言嘲讽吴女士,看不住自己的老公,挑衅般直言“笑死,那他怎么还要和我睡”

这样的交流,已经没有实质的意义,破坏他人家庭,本应自惭形秽,但是对方却理直气壮,吴女士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两个人登记结婚,绝不仅仅是表达爱意这么简单,更是从法律上确认配偶关系,确认相互的权利义务,夫妻之间应当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两人早已约定了财产AA,各自财产归自己所有,但是这种约定的效力也受到极大的约束,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夫妻俩的约定也不会对第三人生效,我们默认的就是夫妻之间财产共有。

这里的共有并非按份共有的意思,虽然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一人一半,但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时共同所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做区分,也就是说被丈夫送人的财产中,也包含了吴女士享有的份额。

郑州法律人大吴,在这起事件中,施某虽然主张转账的原因是自己垫付、代购等等,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相反,吴女士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转账的存在,两人又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吴女士的诉求,情人零碎送来的钱款,施某现在需要一次性的偿还,并且还本付息,还要负担案件受理费的绝大部分,

施某吃了大亏,却难以获得他人同情,破坏她人家庭,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更为法律不容,不过,这件事情中,更值得谴责还是未出庭的丈夫,未能尽到忠实义务出轨她人,才是造成了吴女士和施某的矛盾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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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拿现金 没有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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