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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怎么计算利率 银行贷款利率怎样计算公式

时间:2023-07-14 04: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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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怎么计算利率 银行贷款利率怎样计算公式

买房算上贷款利息,再算上本金利息,如果不涨价,谁算算也不划算,不会买房

房价下调50%也就是腰斩,真的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吗?答案可能没有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官方数据末,我国43.4%的城镇家庭拥有房贷,房贷余额38.5万亿,要知道这38.5万亿是没有计算利息的,如果算上利息,房贷总额接近67万亿,其中利息占了四成。

如果房价腰斩,那么首先要考虑到的是什么,首当其冲的一定是大面积的断供潮,以30%的断供计算,将会有12万亿的房贷成为不良贷款,几千万人成为失信人员,最关键的一点是,就算法院执行了失信人的房产,因为房价的回落,全部拍卖仍然填补不了这个巨大的窟窿,官方显示目前四大行的不良贷款加起来才过万亿,十万亿的不良贷款是是大多数银行承受不了的,至少50%的商业银行会接二连三地破产清算,而存在这些银行的普通人的储蓄将成为泡影,更可怕的后果是,如果人们一旦对银行有了信任危机不再存款,就会导致社会流通的货币太多,引起巨大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后果是普通人无法想象的。

这还没有说房地产带动的2亿多农民工就业,以及带动餐饮,装修,家具家电等一系列行业的问题。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房地产倒下,这些行业又岂能善终?届时将是新一轮的经济危机。国家在找到下一个支柱产业之前,是不会让房地产自由落体的。毕竟,日本90年代刺破房地产泡沫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证明。

浙江高院:发包人确实存在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行为,若承包人正在破产重整,而破产管理人又怠于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和承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利息。

裁判理由:五洋公司与万城公司依法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对工程款的支付进度进行了约定,经温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万城公司应向五洋公司支付工程款33768456.45元(五洋公司主张的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未获得支持),上述款项已履行。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李建灿请求五洋公司、万城公司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法定孳息,发包人亦应当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万城公司(发包人)确实存在拖欠五洋公司(承包人)工程款的行为,基于五洋公司正在破产重整,而破产管理人又怠于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向万城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利息,故李建灿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五洋公司、万城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利息。至于仲裁裁决,仅以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为由未支持五洋公司的利息主张,亦未否认李建灿仍具有主张利息的权利。因案涉工程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是否应当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等基本事实,原审法院并未进行审理查明,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本案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案件索引:()浙民再141号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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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 ——司法实践、诉讼实战与典型案例详解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贷款机构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否则贷款机构无权据此计收利息。

贷款机构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义务,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机关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机构无权据此计收利息。

此时,合同利率的确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前已经收取的还款应当从实际本金中扣除。

案例索引:田某、周某诉甲信托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沪74民终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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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16%还是1.6%?民间借贷利息一分六厘如何理解?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已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年息一分六厘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一审认定利息错误,二审予以调整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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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想不明白,总让救楼市,可救的却不是穷人!

如今的房价真的是水涨船高,不降总价,偏要去降首付比例,降贷款利率,老百姓连饭都吃不饱了,去救楼市?真的是可笑至极

为什么不救老百姓,不救买不起房子的穷人?

一些人站出来建议的同时,能不能理智点,不要让我们笑掉大牙!

大家有没有发现?虽然我们现在的首付降低了,但是房价却变高了,一般的小县城基本都达到了五六千一平,百十平米的房子,总价至少也得60万,再加上装修,小百万了,试问有多少穷人能买得起?

而我们现在的人均工资又有多少?5000都已经算不错的,一年下来就算再省吃俭用,存下十来万,买100万的房子要多少年?更何况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其他花销能没有吗?生病都不敢去医院

这还是小县城的房价,再去看看一线城市,少则几万一平,多则几十万一平,简直不敢想象!

看似首付降低了,利率降低了,我们得到实惠了,实际上我们掏的钱更多了。我们贷款时间越长,需要付的利息更高,我们以后的压力会越大,还不如直接降总价。请问降首付有什么用?

前几天有一个大佬说,我们银行的存款比多出来15万亿,让民众拿出三分之一的存款来买房,刺激经济的复苏,不禁让老百姓为之动怒?

这到底在救谁?救的是开发商

如果他们真的有困难,那么多房子,可以把房价降一点,让老百姓能买得起,同时他们可以回笼资金,度过危机。不一定非得高价出售,牟取暴利,做人不要太贪心!

这几年,因为疫情,大家都存不住钱,有的都失业了,房贷、车贷、温饱都成问题了,真的是如履薄冰,其实真正需要救的是老百姓。

救救我们这些穷人吧,让我们收入增加一些,能买得起房子。人生在世,谁都想住大房子,但是前提是可以买得起。

大家说,对吗?#我的生活也是头条# #不平凡的#

#法律人之家# 执行程序中,如何理解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裁判要旨】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法执监25号

#法律人之家# 利息支付的审查和裁判要点。

1.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利息约定不明的,可酌情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3款、《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间借贷的,视为没有利息。审判实践中,由于融资成本的客观存在,法院一般会支持单位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

3.明确约定利率的,在司法保护范围内予以支持。

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31条等相关规定,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的,应结合案件受理和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综合认定:

第一,8月20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利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年利率最高可为24%。

第二,8月20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若借贷合同成立于8月20日之前,可分段计息。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计算自合同成立至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应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借贷合同成立于8月20日之后,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第三,上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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