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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招标 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方案

时间:2018-09-24 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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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招标 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方案

#富翁回乡投资遭羁押无罪释放后病故# 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左里镇人陈振武,在深圳创业后被家乡招商引资回来创业,以55万元的价格承包了团子口湖。五年承包到期后,当地重新公开招标,有人以254万元的价格招标,他又让中标方让了出来与游某共同承包。后来因为与游某出现纠纷被公安机关羁押234天无罪释放,两年后病逝。从这个案子来看,与当地政府等部门关系不大,也是一起正常的案件。后来他被无罪释放,按照规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陈振武和家人放弃了申请,而且出来两年后病逝,也不能证明死亡与羁押间的关系。

这个事情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民事纠纷,是陈振武与合作者游某的纠纷。在他靠前的承包期内,5年间他和政府都有效履行了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开招标和承包价格上涨也是市场行为,更是有关法规的要求。他没能在招标时中标,肯定是自己的出价较低;后来别人中标他又要了回来,这本身也是不太合规的。后来与游某发生矛盾,对方报案司法机关必须办案,如果办错了案相关人员会受到追究,国家也可进行赔偿,这从法律上讲都是没问题的。现在家人看到人病逝,可能心理不舒服,想重新找后账,这可能就比较难了。早一点申请国家赔偿等,可能就会得到法律支持。

江西九江,男子外出闯荡20余年,打拼积累千万资产,后被招商引资回乡创业,结果却因投资纠纷被羁押234天,无罪释放身心备受打击2年后病故。家属随后申请国家赔偿,结果又被以超期为由驳回。

据悉,男子陈某上世纪80年代初独闯深圳,经过20多年的打拼,积累起千万资产。后在家乡招商引资变卖全部资产在家乡承包了2000亩的湖,做起了养殖。

他和合伙人出资55万元与乡镇签下5年的承包协议,承包期间,湖里投资500多万元,周边更是投资上千万元搞起了养猪场。

起初创业做得是红红火火,被当地媒体多次报道,更是被当地评为龙头综合农业企业。

可令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5年后租赁合同到期,当地乡镇政府将湖面经营权进行了公开招标,而原本55万元的租金,一下子提高了4倍多,还被第三人所抢走。

心有不甘的陈某,随后多次找相关部门协调,最终第三人退出,但是承包价不变,仍为253万元。为了继续经营,陈某于是通过朋友找到了从事水产养殖的老板游某合作,结果游某却独自与乡镇政府签了合同。

尽管如此,陈某还是认为他和游某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可游某却认为自己是独立经营,两人还因此闹上法庭,而因陈某只有一份与游某之间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结果陈某最终败诉。

后来游某捕鱼期间,陈某多次阻拦,被游某报警。当地警方认为陈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其刑拘,而后在陈某被羁押234天后(9月14日),当地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身心备受打击的陈某出来后身子越来越弱,2年后在医院住了10天后病逝(7月15日),享年50岁。

事后,其家属院为陈某申请了227万元的国家赔偿(10月),结果被以超过国家赔偿申请时效为由驳回。

目前,其家属仍在维权,官方回应称,未发现去世与关押有直接关系。

【安律说法】

壮志凌云,回家创业,本想着能够回馈家乡,结果却因为合伙纠纷,被羁押,这种事情搁谁身上怕都难以接受。也正是因此很多人认为陈某当地的投资环境太差,还有网友表示,要严厉追责!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陈某是否构成本罪?

《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陈某如果与游某之间并无合伙关系,陈某无故阻拦游某捕鱼,这种情况下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并无不当,但是如果两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为合伙纠纷引起冲突,一般应当认定为民事纠纷。

也正是因此,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当地检方对陈某做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2、不起诉是不是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检察院的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3种。其中,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事实比较清楚,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我们常说的疑罪从无。

其中,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酌定不起诉是那些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因为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是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

具体到本案,陈某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申请国家赔偿是否有时间限制?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国家赔偿也有时间限制,超时意味着放弃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具体到本案,陈某9月14日被释放,申请时效是在9月13日之前,而因陈某7月5日就患病住院,这种情况下符合中止情形,中止10天,申请时效顺延至9月23日,而陈某家人在10月之后才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没有中止事由,显然已经超出了时效,丧失了权利。

4、最后,投资没了还莫名深陷牢狱,最后因为申请赔偿时效过了,一分钱拿不到,着实令人唏嘘不已。

法律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笔者认为,现如今唯有启动相关的追责程序,才能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让迟来的正义少打折扣!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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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富翁回乡投资遭羁押无罪释放后病故#头条热榜#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他59岁才创业,后用一项中国制造突破德国、日本垄断,气坏美国、荷兰人……

他就是管彤贤,一个传奇人物。

1955年,管彤贤毕业于北京工业学院(现北京理工大学),分配到交通部任技术员,一直默默无闻,最后干到了交通部水运司副处长。

1992年,他59岁,就差一年可以退休安度晚年,但“南巡讲话”却激发了他多年的一个梦想。

他看到国内的港口起重机全部都是从国外高价进口的,还是二手货。而当时国产港机还不如外国的淘汰货,国外的同行和船运公司根本瞧不起中国。

“我们有机械制造业为什么总是进口海外的港口起重机呢?为什么自己不能干?你没见到外国人那种傲慢,根本看不起我们。”

老外的鄙夷激起了管彤贤的斗志,他要完成自己的梦想:“世界上凡是有集装箱作业的港口,就要有中国港机的产品!”

于是,他在59岁的时候开始下海创业,成立了上海振华港机有限公司。

起名“振华”,就是要振兴中华!

公司刚成立时,全部身家才100万美元。这家所谓的“中外合资企业”,只有三间简陋的办公室和从上海港机厂分过来的十几个人,既无资金也无技术。

但管彤贤有着自己的发展思路。

1992年底,什么都没有的他果断参与加拿大温哥华港的竞标。

他借“上海港机”的名义,以报价低30%、白搭百万美元运费,把这“第一单”抢到了手。

振华全体成员,呕心沥血,把自己的港机打造成了“工艺品”。结果第一单没完工,温哥华港就立刻追加了第二单。

这里港机林立,振华港机因其质量脱颖而出,温哥华港成了振华的“广告牌”,世界各国专业人士前去参观,络绎不绝。

美国迈阿密港不信中国也能造出港机,就派人到温哥华港一探究竟,结果被振华的匠心征服,一口气要订4台振华港机。

管彤贤把800多项英文条款研究了个透,接下了这块硬骨头。

但美国人的条件非常苛刻:不准到港拼装,只能整机运来。

全世界只有荷兰航运公司DOCKWISE有特种运输船,提出的条件很无理:运一次150万美元,不保证按时到货,送到就得马上付款,否则按小时罚款。

管彤贤反复与荷方交涉,但是对方却傲慢地说“只能按照我们的规矩来”,管彤贤愤怒了,“振华绝不受制于人,我们自己造船!”

中国人学习能力是惊人的,振华买了艘超大的旧运输轮,按照荷兰特种船的样式,依葫芦画瓢,自己造了一艘特种船。

成功后,振华一口气改20多艘特种运输船,成为全球唯一能够自造、自运的重型机械制造商。日后,这特种运输船成了振华击溃无数对手的“杀手锏”。

这次的成功,让振华进入美国市场,也彻底打开了国际大门,树立了自己的品牌。

经过的打拼,振华垄断了全球的港口机械市场,市场份额达到了82%,出口全球97个国家和地区,连续雄踞世界第一!

振华让世界认识到了什么是中国制造及其重要性。

如今的振华,已经做到了世界上每一个有集装箱的码头,就有中国的港机。

管彤贤只用了时间,就让中国港机称霸全球,诀窍是什么呢?

用管彤贤的话就是“最难耐的是寂寞,最难抛的是荣华,从来学问欺富贵,真文章在孤灯下”。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港机企业的老总,他没有自己的办公室,他的年薪才34万元,都不如底下副手多。

他重实干、讲实效,不问职位高低和学历,只看贡献,重奖科技人才。

他关心工人的生活待遇和福利,公司出钱,加强员工的英语和技术培训。

正是不拘一格的人才战略和激励机制,让振华飞速发展。

但是,管彤贤最感慨的就是:振华能成功,背后最大的倚靠,依然是伟大的中国。

而最让管彤贤感动的,是中国员工的内在精神。

每次招标谈判,他屡试不爽的杀手锏,就是“准时交货”。因为只有中国员工才能如此勤劳,不知疲惫地加班加点。也只有中国人具有如此民族凝聚力,才能忘我为民族品牌如此付出!

#富翁回乡投资遭羁押无罪释放后病故# 在头条热榜看到,江西九江陈振武,早年在深圳创业积累千万财富,因家乡父母官员多次邀请,变卖深圳资产回乡承包湖面发展养殖业。第一轮五年承包期满以后,因为续签合同中与他人产生纠纷,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拘,因涉嫌该罪名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234日后,当地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前亲属申请国家赔偿,被告知超过时效。

【@文金发律师 视角】

1.陈振武在法律上出现哪些失误?

首先,养殖业是一个长期投资项目,前期建设、维护等投资巨大,有时可能前期都是亏损,需要多年才能产生效益。然而,他与当地政府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只有五年。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合同期限不够重视,或者有些轻信某个人拍胸脯表态,认为合同到期自然接续即可。殊不知,合同到期发包方可以收回自营,或者坐地起价,或者向这个事件中竞价招投标,此时,原来的承包合同前期的巨额投入,可能就打了水漂。

因此,投入要和合同期匹配,如果准备巨额投入的,要考虑前期投资回收期限和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合同期限。

其次,如果与他人合伙承包,当然要要合伙协议,约定好各自的权利义务,比如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或许亏损分担比例、表决程序、入伙、退伙等等事项,并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合同或者协议一定要保留原件。如果只是复印件,对方不予认可的,在法律上很难得到采信和支持。

2.国家赔偿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陈振武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起诉,说明此前被羁押234日是错误的,根据国家赔偿法,陈振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被错误羁押的234日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有证据证明因为被羁押而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检察机关于9月14日对陈振武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此时其应当知道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从该日起开始计算二年,即到9月23日到期。超过二年时效,没有法定事由的,将不再得到法律支持。

3.这个案件也提示广大创业者以及民营企业家们,你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最好身边有一些律师朋友,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一下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律师来帮忙# #生机大会#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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