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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无抵押信用贷款诈骗罪 无抵押信用贷款还不上属于诈骗吗

时间:2019-07-21 20: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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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无抵押信用贷款诈骗罪 无抵押信用贷款还不上属于诈骗吗

借人钱是有代价的,这个市场有这个中心思想吗,设计者有这个基本脑子吗,恬不知耻诈骗//@大觉圆满:坚决打击资本市场不要脸的骗钱勾当!因为这个钱不用还的!造就了很多上市公司不思进取不搞创新,热心于做假账搞融资,抵押套现跑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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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1)

41,何为“套路贷”?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债权债务类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的涉黑涉恶案件均涉及到虚假债权债务——“套路贷”问题,故,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讲,“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是大部分发生在有组织犯罪之中。

何为“套路贷”?该《意见》第一条第1项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可以讲,关于“套路贷”的内容的确非常丰富。

笔者认为,理解“套路贷”,一般应从其主观目的、实施方式、手段、后果等四个方面来综合分析。首先,其主观目的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财产犯罪,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决定了本质属于犯罪;其二,其实施方式的内容丰富,无不是软硬兼施的“请君入瓮”行为,先是实施假借,后是实施诱使或迫使、以虚增、恶意、肆意、毁匿等行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其三,行为人实现“套路贷”目的须借助各种手段,包括合法的诉讼、仲裁、公证等;辩护律师在办理相关“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之时不能因当事人签署有形式合法的借贷协议,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来实现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还应当审查其本质的社会危害性;其四,行为人占有被害人财物,贯穿其中的红线则是被害人交出财产并非其自愿行为。

从法律规定的“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实施手段来进行审查,“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实施并非单个个人可实施,其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系与生俱来的共同犯罪。“套路贷”违法犯罪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属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属国家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是最近一个历史时期内大量出现的借贷型的刑事犯罪,是典型的“新瓶装旧酒”,系以合法的民商事行为的形式来掩盖实质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巧取豪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套路贷”并非刑法规定的罪名,“套路贷”是法律对借贷型的刑事犯罪行为的特征归纳,具体罪名以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审查判断,如敲诈勒索罪、如诈骗罪、如抢劫罪、如虚假诉讼罪等,当然其实施“套路贷”行为本身的手段同样也会构成刑事犯罪。——贾慧平律师

印度德里警方经济犯罪部(EOW)逮捕了两名与银行诈骗案有关的男子。他们通过将同一房产多次抵押给不同的银行,获得了高达2000万卢比的住房贷款。

被捕的两名嫌犯分别是来自德里的阿马吉特·辛格(Amarjeet Singh)和奥姆·普拉卡什·辛格(Om Prakash Singh)。警方表示,阿马吉特·辛格此前曾参与过一起类似的案件。

具体案情是什么?

雪绒花住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Edelweiss Housing Finance Ltd)投诉称,他们向奥姆·普拉卡什提供了2500万卢比的贷款。他们表示,奥姆·普拉卡什于与银行接洽,打算从阿玛吉特·辛格手中购买一处房产。

原告表示,在被告停止支付每月分期贷款后一段时间。之后,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前往被抵押的房产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它实际上由旁遮普国家银行(PNB)持有。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被告曾在同一房产上从“PNB住房融资有限公司”取得一笔贷款。在被告没有偿还贷款后,PNB住房融资机构根据《融资产证券化和重建及担保权益执行法案》(SARFAESI)接管了该房产。

6月1日,在警方获得有关他下落的信息后,阿马吉特·辛格在德里的皮塔姆普拉(Pitampura)被捕。奥姆·普拉卡什·辛格于6月2日被捕。

未完工的房都可抵押,最大诈骗就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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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50万买房断供,被银行起诉后崩溃:房子没了,还损失90万】近日,重庆。一男子买房两年后被迫断供,之后的遭遇令他崩溃。男子称:时花150万元买了一套房,贷款115万月供6400多元。2年后,由于特殊原因被迫断供。半年后被银行起诉,银行卡被冻结,还多了10几万元的违约金、律师诉讼等费用。几天前法院打电话通知他,房子马上开始拍卖。起拍价只有90万元,如果被起拍价拍走,自己不仅房子没有了、首付没有了,还欠银行34万元,再加上之前的月供,损失竟然高达90万元。

“一个敢卖,一个敢买”陕西西安,某租车公司将一辆70万元的宝马车租给一男子,不久男子与车均失联。公司随后报警,警方调查发现,男子已将车以20万元的低价,抵押给了某二手车商。目前,车已追回,党某被网上追逃!(来源:澎湃新闻)

[安律说法]

胆子真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根据骗取金额的不同,量刑也有区别,其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本案男子为获贷款,先租后抵宝马车的行为,毋庸置疑已经涉嫌此罪!

但是是以宝马车价值70还是以抵押所得的20万定罪实践中有这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车辆价值作为诈骗数额,该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名为“租车”,其实是为了骗取租车行的车辆后进行抵押贷款,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在与租车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在租车时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后来将租来的车抵押给二手车商只是犯罪后一种处理赃物的行为,相当于对车辆的变卖,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抵押借款金额作为诈骗数额,犯罪嫌疑人其主观恶意不在于对车辆价值的非法占有,而在于抵押车辆所能取得的借款金额。

我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认定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忠实于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意图,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也就是本案男子诈骗数额认定为20万较为妥当,即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应当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男子将车抵押给了二手车商,但是男子属于无权处分,这种情况下也很难说二手车商属于善意,换句话说,二手车商并没有获得抵押权。话说,要是找不到男子,二手车商这次可算是阴沟里翻船了!

这事你怎么看?#男子租70万元宝马以20万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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