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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创新信用担保贷款 西宁市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

时间:2020-05-21 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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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创新信用担保贷款 西宁市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

青海西宁,男子花1.4亿元买房遭烂尾,坚持还了2年贷,结果依然房子收不了、房开不退钱、贷款还得背,焦头烂额的他起诉房开和银行,看看最高院意见如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王某在西宁看中一楼盘,觉得问题不大,毕竟基本架构都已建好,其选定总价1.4亿的房型后,立即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2个月后交房。

王某按约定首付7000万,又在银行贷款7000万,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随即将7000贷款付给开发商。

至此,开发商已完整收款1.4亿,王某就等着2个月后收房,安心还贷款。

没想到的是,王某前脚将款项付清,楼盘后脚就停工,开发商开始以各种理由不交房,一拖再拖。王某不仅没有在2个月后如约收房,还白白还了2年贷款,愤怒的他实在受不了,将房开、银行一并起诉!

王某的要求很简单:1、解除合同,退我首付。2、我还的这2年贷款,也要退我。3、其他还没还完的贷款,开发商自己跟银行扯皮,不关我的事!

一、该合同能不能解除?首付能不能退?

王某和开发商购房合同约定:2个月后交房,如果到时间再逾期120天的,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卖方还需赔偿首付款0.5%的违约金。

本案中,开发商拖延交房达2年之久,王某可依约解除合同。

依据《最高院审理商品房纠纷的解释》第20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王某不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抵押合同与贷款合同也可一并解除。

依据《民法典》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开发商不仅要退还首付款7000万,还要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如果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首付0.5%违约金太低,依据《最高院审理商品房纠纷的解释》第12条规定,更有权力主张增加违约金数额!

二、王某白白还了两年贷款,这笔钱退不退?

本案中,收了1.4亿的是谁?开发商。王某东凑西借7000万付首付,还了2年贷款本息共1000多万,开发商不把这笔1000多万吐出来,合适吗?

依据《最高院审理商品房纠纷的解释》21条第2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三、剩余未还的贷款怎么办?

开发商收了1.4亿,退了王某首付7000万加上2年来还贷的1000多万,可还剩5000多万未还给银行的贷款,咋办?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司法解释规定购房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该将其收到的贷款分别还给买房人和银行。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王某跟银行贷款,王某也应该还款,上述解释不能免除王某的责任。所以,这笔5000多万未还的贷款,应该由王某和开发商共同偿还给银行。

你说啥?老百姓不仅要付首付,还要背贷款,房子更是抵押在银行跟老百姓一点关系没有,现在楼盘交付不了,还想要老百姓跟着房开商一起还欠付的贷款?快做个好人吧,哎!

最高院再审认为:

1、王某和银行的贷款合同约定:“如果合同解除,王某必须返还剩余贷款。”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加重买房人责任,无效!

2、本案中,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却实际占有使用王某的首付款7000万元与银行贷款7000万元;而银行虽然贷出去7000万,但享有房屋抵押权,且对开发商和王某均有债权;最亏的是王某,未取得房屋,还付了首付,同时还贷2年。

3、王某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依然承担对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明显为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对王某不公。

最终,本案经两起案由分别一、二审4次审理、最高院再审,判决解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开发商返还王某7000万首付款并承担该笔款项的违约金额,开发商返还王某2年来还贷本息1000多万,开发商返还银行剩余未还贷款5000多万。

可能有朋友会说,啥都要开发商还,它还得起吗?若开发商实在没钱,执行拍卖、重新盘活,最后谁亏谁赚,那还真说不准。

不管你开发商和银行是亏是赚,反正不能让咱老百姓亏,你们觉得呢?

关注@师傅说法,看案例,学法律,不吃亏。

#打卡挑战局##西宁头条#

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乐都分公司在乐都区乡村振兴培训班上做了公司政策的培训!

#今日播报#【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牛志刚被"双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牛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牛志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理想信念丧失,原则底线失守,靠企吃企,大搞权钱交易。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并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及旅游安排;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品;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在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担保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职务犯罪。

牛志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牛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东坡提起公诉】4月30日,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业务一室原副主任李东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牛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肖玉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丧失信仰、背离初心、贪婪腐化、擅权妄为、政治意识、规矩意识淡漠,把国企当做私人领地,靠企吃企。违反政治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搞亲信圈子,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反馈意见,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串供、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公款购置并装修房屋作为“私人会所”,公款旅游并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职工招录、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和重大资金风险,致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因公出国期间,擅自变更路线,并携家人借机旅游;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通过索要回扣、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在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时,失职弃责、擅权妄为,任意挥霍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甘于被“围猎”,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担保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职务犯罪。

肖玉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肖玉海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肖玉海简历

肖玉海,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山东邹平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9月至1978年3月,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公社知青;

1978年3月至1980年7月,青海省财经学校财税专业学习;

1980年7月至1985年9月,青海省财政厅预算处干部;

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财政专业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7年7月至1994年5月,青海省财政厅预算处干部、主任科员、副处长;

1994年5月至1998年3月,青海省玉树州财政局副局长、局长;

1998年3月至9月,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社会保障处处长;

9月至3月,青海省财政厅副厅长;

3月至5月,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5月至3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巡视员、一级巡视员;

3月至1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1月,辞去第十三届青海省人大代表职务。

(青海省纪委监委)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牛志刚决定逮捕

#最高检权威发布#【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牛志刚决定逮捕】日前,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牛志刚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牛志刚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靠企吃企、大搞权钱交易,同日内青海3名厅官被“双开”】同日内青海省有3名厅官被“双开”。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5月24日消息,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青海省海西州政协原副主席、茫崖市委原书记孔祥辉,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牛志刚被“双开”。

经查,肖玉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丧失信仰、背离初心、贪婪腐化、擅权妄为、政治意识、规矩意识淡漠,把国企当做私人领地,靠企吃企。违反政治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搞亲信圈子,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反馈意见,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串供、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经查,牛志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理想信念丧失,原则底线失守,靠企吃企,大搞权钱交易。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并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及旅游安排;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品;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在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担保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职务犯罪。

经查,孔祥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大搞权钱交易,将政治意识、规矩意识抛于脑后。违反政治纪律,订立攻守同盟、伪造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服务对象礼金、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调动安排工作;违反廉洁纪律,接受服务对象礼金、宴请、旅游及装修服务。

支持法院判决的,[赞][赞][赞][赞][赞][赞][呲牙]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青海玉树,一女子在银行存了53万元,可万万没想到,在没输密码的情况下,就被银行直接转走44万元,女子多次和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案例来源:青海玉树人民法院)巴女士在银行有53万元的存款,事发当日,巴女士突然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提示,提示巴女士的44万元转入了朋友元某某的账户中。察觉到事有异样后,巴女士找到了银行工作人员想要核实清楚,不料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巴女士给朋友元某某担保过贷款,现在元某某无法偿还,所以银行方面直接将巴女士的存款转到元某某的账户后,再进行还款操作。巴女士不解,认为银行在未经诉讼的情况下,就擅自扣储户的存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巴女士认为:其一,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除了配合司法机关查询、扣款外,不应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银行有义务尊重储户的财产自主支配权。也就是说,银行无权单方扣划储户存款,不能单方行使“自助”行为,而应当通过诉讼、执行等法律手段实施。本案中,银行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随意扣收储户的存款,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其二,按照《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而享有的对保证人的权利属请求权,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向其主张才发生债务履行问题,否则,保证人对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无从知晓,也无法行使抗辩权。本案中,银行在未通知自己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侵犯了自己的抗辩权,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其三,自己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众所周知,司法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是法律授予法院独家行使的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银行即使作为债权人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即使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也无权擅自划扣保证人的银行账户款项。银行方面辩称:其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虽然元某某的贷款有4位保证人,但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所以银行方面可以向任何一人主张还款责任。其二,根据银行与元某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第二条规定,保证人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上述贷款本息。该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银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巴女士在银行存钱时,双方形成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银行在巴女士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案涉款项扣划到借款人元某某的账户并代扣其借款既违反了借记卡操作规程,也与《民法典》诚信原则不符,巴女士基于借记卡约定提起侵权之诉,主张银行退还该笔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银行答辩的其转款行为系基于保证合同约定,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这是因为,一方面在银行与元某某的借款合同中巴女士虽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画押,但从相关内容来看,担保人有四位,其份额是不明确的;另一方面,对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法律有特别规定,作为债权人单方面做主扣划存款构成对巴女士财产权益的侵犯,即在本案中银行现享有的仅是对巴女士保证债权的请求权,而非单方形成权。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银行方面应当退还巴女士44万元存款。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不服,继续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本案中,银行因元某某未履行债务,故而主张作为担保人的巴女士履行担保责任而自行扣收巴女士存款,本质上是,银行亦欲将其对巴女士享有的担保物权与双方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之债进行抵销。《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本案中,银行既未通知巴女士、双方也未协商一致,银行便自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于法无据。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跨越法律关系的权利不能对抗另一法律关系的义务,银行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作为储蓄存款人的巴女士所享有的权利,即在无法律依据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银行无权行使自助行为,即自行扣收被上诉人的存款。因此,银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最后,是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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