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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凭证不清晰的原因 记账凭证借贷不平衡

时间:2019-08-31 02: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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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凭证不清晰的原因 记账凭证借贷不平衡

分析瘫痪

问题领域太复杂时,需求分析的开展会遇到困难。

新加坡贷款项目是一个巨大的失败。

在Jeff没有加入该项目之前,一家知名的大型系统集成公司在该项目上花了两年时间,最后宣布做不下去了……

该项目是一个涉及大范围的商业、公司和消费者的贷款系统,它融合了大量的贷款凭证(从信用卡到大型跨银行的公司贷款)和广泛的贷款功能(从调查到完成到后台监测)……

而Jeff却成功了,他的成功来自许多最佳实践,其一就是领域建模。

《敏捷软件开发生态环境》中继续写道:进入到“新”项目不到两个月时间,Jeff的团队就开始向客户提供可演示的特性。该团队花了大约一个月时间进行整体对象模型方面的工作……

需求分析在进行过程中,我们可能不断地因“对关键领域问题的理解不足”而卡壳或者争论不休。

例如,银行系统中客户、账户、凭证的关系因“一本通”、“一卡通”的出现变得复杂了,需求讨论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影响需求分析的推进。可以借助于领域建模,循序渐进地理清领域知识。在需求分析过程中,每当搞清楚一部分领域知识,就将此部分知识建模并将模型在整个项目组公开,再搞清楚一部分领域知识,再建模并将模型在整个项目组公开。

“撒上一层土,夯实了,再撒上一层土,再夯实了”

啥叫凭证你也搞不清楚吗?

阿珂在线

首先说养父母也是有权利追责的。怎么有脸说这个问题?说到yc的生命决定权,他们就是养父母——没权利过问。那么同时,即是养父母,没有权利过问yc的生死大事了,又有什么义务给你房子?按你的理论:生死大事时,许敏是养母,给你房子时又是亲妈了?你怎么这么合适?好事都让你占了?

方方,接受外国媒体采访时,总喜欢给外国媒体提供她的清晰无码的照片,而方方发捐款凭证又故意模糊的什么都看不出来!方方,你是不是应该互换一下,捐款凭证发个清晰无码的,你的照片发个模糊有码的! ​​​

如何预约买到假货?

不管是哪种作假,咱买到都挺闹心的,那么怎么做才能预防自己买到假货呢?

首先要去正规店铺购买,一定要注意保留消费凭证。一旦买到的藏品出现问题,有凭证更方便维权。

其次就是录开箱视频!(这是重点!记下来!)尤其是网购,一定要记得录开箱视频!否则打开后再发现是假货,就说不清楚了!

当然,最靠谱的方法,就是在银行面值预约纪念币。从银行兑换出来的币,肯定不会有假的。

有藏友们说了,现在都过了预约期,还能在银行预约虎年纪念币吗?这个嘛……说不定会有哦~

彩云购车补报名及提交申领资料时,这些问题要注意

1.消费者报名填报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

2.提交的申领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甚至不符合活动规则要求等。

请大家报名和提交申领材料之前,认真仔细阅读活动规则及说明,如报名和提交申领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活动规则要求可能会造成无法成功申领购车补贴哦~

关于报名信息这些需要注意:

1.消费者注册报名个人身份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2.姓名栏、证件号码栏必须填报与身份证件一致的真实中文姓名和号码,不得填报电话号码、公司名称、网络昵称或其他字符,填报不规范身份信息者将丧失参加第二批次及后续批次摇号资格。

3.参加此次活动的人员,只限于个人消费者,不适用机关单位和企业。

关于提交申领材料有这些需要注意

(一)按照“彩云购车补”活动规则及其说明,在线申报需提交的“购车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5项证明材料上载明时间必须在“彩云购车补”活动时间范围内,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

(二)上传申报证明材料要求上传图片的,应是原始票据、证件清晰完整的电子图片(JPG格式)。

1.上传的购车合同图片须包含合同双方、标的物、签署人、签订时间、红色或蓝色用印等完整信息。

2.机动车登记证书图片须显示车辆所有人、车辆信息、登记时间等,不得上传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无关信息。

3.购置新能源汽车符合免税条件的,必须上传《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等免税凭证。

4.上传图片需要确保图片完整、清晰,如上传图片不清晰、甚至无法识别,审核将无法通过。

其他未尽事宜,请消费者在云南省商务厅网站“通知公告”栏查阅“彩云购车补”活动有关公告、活动规则及说明。#昆明头条##昆明##云南#

说实话,河南这几家村镇银行的问题,之所以引起了大家的持续关注,并不仅仅是现在无法提现这么简单,最为关键的是据储户反映,相关银行的客服说“并没有储户所说的什么线上购买的此类存款产品”,但大家又都确实是通过度小满金融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设电子账户后购入的,而且这在过去几年里并不是什么秘密,很多人也有在京东金融上买过一些类似的“智能存款产品”,其中有几家民营银行当时提供的五年期定活两便产品年化利率甚至一度超过5.8%,最高的达6.0%以上,远远高于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

因此,如果像某行客服所说的那样,这岂不是让很多通过互联网平台买入此类存款产品的投资人都要吓出一身冷汗吗?这直接关系到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用,这和银行破产或者倒闭后的相关赔付不是一回事的,逼近后面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给予储户本息合计50万以内的限额偿付。而现在的问题的,根本就不是如何赔付了,是到底有没有那样一笔存款存在,先得将这个事搞清楚才行,因此大家目前还只能多耐心等一下相关方的调查结果。

如果,确实像这几家村镇银行说的,现在是系统进行升级维护,待升级后就可以线上取现,那就没什么了,如果确实急需,也可以去线下柜台办理,同时也刚好可以验证一下该笔存款的存在。不过,我知道互联网平台上购买存款产品的,大家几乎都是异地存款,估计一下子到线下是有些不便的。总之,我们只要知道那是存款,而且确实持有相关行的存款凭证等,那就无需担心了,现在国内的4700多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均已纳入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

花呗上征信以后,还款记录还能作为信用凭证?网友:这下我终于可以放心了!

这两个月花呗上征信的事情引起了不少的讨论,各种说辞谣言满天飞。许多粉丝朋友也纷纷发消息来问我,是不是有必要关掉花呗?对此我想说,不用过分担心,合理使用花呗是不会影响征信的,反而还能成为记录你良好信用的一种方式。

因为上了征信的花呗,就像信用卡一样,消费记录每月一次由蚂蚁消金,或提供授信额度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时上报。只要我们有借有还,征信系统里就会增加良性的借贷记录,银行也能更清晰地对我们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试问,哪家银行会拒绝一个愿意借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且从未有逾期记录的人呢?

要说真正该担心花呗上征信的,应该是那些负债率高、多头借贷、有多次逾期偿还记录的人。本身信用记录就不好,自然会被判定为风险人群,银行保险起见,拒绝他们的借款要求也合情合理。

上征信后的花呗,是否会成为一个加分项,还是要看个人的选择。对于普通人来说,只要你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你就是银行的优质潜在顾客。

以案普法

银行柜员工作失误,多汇款23万余元,法院三次判决银行败诉!

云南宣威,李先生到银行给他人汇款,给了柜员25918元,却将凭证错填为259180元,银行柜员未审核清楚,导致给第三人多汇款233262元,第三人将钱取出后,拒绝归还钱款,银行无奈,只能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归还不当得利。

(案例来源:云南曲靖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李先生要给客户龙某某打货款25918元,却多填了个0,银行柜员审核、记账失误,错误向李先生指定的龙某某账户多记入233262元。

当天下午,李先生发现多汇款的事,便让会计去银行工作人员反映情况,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差,没把会计的话当回事。

晚上查账点库时,银行柜员发现记账失误,导致短款,经系统内查询,发现记账款项已被李先生指定的第三人龙某某取走。

银行在向龙某某索取钱款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龙某某告到了当地区法院。

当地区法院认为:“银行与李先生存在委托存款关系,李先生在银行处先获得该笔存款,银行理应向李先生追索,而非向龙某某索赔。”于是,当地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就这样,自以为胜券在握的银行败诉一次,无奈之下,银行只能回本地,将李先生告到了一审法院。

银行表示,由于先生在办理存款时错填金额及银行工作人员审核、高账失误,使先生所欠债务被“溢价”清偿。

在此情形下,李先生不但获得了债务被清偿的利益,同时还获得向龙某某请求返还的债权利益,李先生应为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获得者。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主张。

李先生辩称:

1.我到原告处存款的事实过程是符合的,但不是我委托原告存款,而是龙某某委托我办无卡存款手续;

2.我不存在任何不当得利;

3.当天办理存款后,我回家发现有错误,当即由会计向银行有关人员反映,但银行态度蛮横,不理会计,造成款项被龙某某取走。

4.当天办理存款时,双方都确认款项是25918元,我还问业务人员为何手续费是100元,但银行柜员未予回应。

@以案普法

《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通常情况下,要构成不当得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银行因工作失误,损失存款233262元,是当之无愧的利益受损害者,这一点双方都没有争议,唯一有争议的是李先生是否是233262元的不当得利获得者?

从当日的存款过程看,尽管李先生在填写存款凭条中将金额错填为259180元,但李先生实际交付的钱财是25918元,银行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清点。

因此,此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259180元的款项进入龙某某的账上!

而导致259180元的款项进入龙某某账上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记账失误造成。

由于该笔存款的账户不是李先生本人的,而是龙某某的,从收到银行交付的业务回单时起,李先生与其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所产生的结果即脱离关系,不能实际控制该笔款项。

因此,李先生不是本案233262元的不当得利获得者,银行如果想要起诉,应当起诉龙某某。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认为银行诉讼主体错误。

这可真是奇闻一件,银行连败三次,也恰恰反映了司法的公正性,有网友可能会问,三个法院都判决银行败诉,难道龙某某不用归还钱款了吗?

其实不然!

银行在第一次起诉时,被龙某某所在的法院驳回,按理说是可以提出上诉的,可银行却直接换了诉讼主体,回到本地起诉李先生,最终被两级法院驳回。

这时候,银行是可以将龙某某列为被告,重新起诉的,龙某某作为不当得利的获益者,必须予以归还钱款。

最后,银行作为相对强势的一方,在本案中却犯了明显的错误,通过本案,也提醒银行的工作人员,工作一定要细心、认真。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来源:以案普法

“存折上的盖章是假的!”河南周口,一位68岁的大爷手持一本25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款18500元时,却被银行告知老人手上的存折是假的。老人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河南周口鹿邑县法院)

事情是这样,1997年时张大爷只有43岁,当年3月21日其拿着18500元现金,到银行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存折上的经办人一栏显示,当时的经办人是一名姓杜的工作人员。

张大爷当年将钱存入银行后,就将其放在家中的衣柜中,一直都未曾拿出来用。今年张大爷准备搬家时才意外翻出这本折,张大爷喜出望外,于是立马拿着证件和存折,到银行柜台排队取款。

可张大爷将存折交给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说他入职不久,还没见过这种存折,因此要找上级主管核实一下,才能确认。张大爷对此表示理解。

万万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隔了很久后,就和张大爷说这本存折是假的,因此不可以兑付。张大爷听罢大吃一惊,立即质问工作人员,你们凭什么认定这本存折是假的。

随后工作人员指着存折上的盖章称,我们凭盖章就可以分辩出真假。对于银行的说法,张大爷不认可,多次讨要未果后,张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必须兑付其18500元本息。

本案属于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大爷作为原告,其一方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就会判定其一方败诉。

张大爷的举证比较简单,就是其手上的那本存折。张大爷举证称,其手上的存折是银行出具的,经办人叫杜某,经查证,杜某确实是该银行的员工,且存折上也清楚显示其于97年3月12日,存入银行18500元,之后该存折上就没有取款记录。

据此,张大爷认为,其与银行之间属于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银行有义务按照存折上的金额予以兑付本金及利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意思就是说,在原告已经合理举证的情况下,那么另一方就要拿出证据来举证反驳,否则法院就会因其一方不能举证而判定其一方败诉。

随后银行一方拿出四组证据举证称:

第一组证据是:张大爷手上那本存折上盖章的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是:张大爷存款当月及前一个月的部分存折原件。

第三组证据是:银行当时实际上所使用印章的样版复印件。

据此,银行拟证明其当时使用的及其他存款上的印章实际上都是椭圆形的,而张大爷存折上的印章是圆形的。因此银行主张张大爷手上的存折是假的。

第四组证据是:银行出示了张大爷当年存款那一周的记账凭证。拟证明银行的记账凭证中,确实没有该笔存款的入账,因此双方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案子审到这里,或许大家以为银行马上就能打赢这场官司了。然而实际上并没有。法官在查阅银行出具的第四组证据中,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细节。

即第四组证据记账凭证中,有一个叫和先生的储蓄存折中的盖章与张大爷存折中的盖章是一致的。

据此,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在银行出具的证据中能找出与张大爷手上存折盖章是一致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定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因此法院判定银行一方需兑付张大爷存折上的18500元本息。

最后,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得很清楚,即对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来源: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打开眼界#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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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通知:“今天不进行全员核酸检测,小区内的核酸小屋不开放,需要出行的人员,外出返回小区之前就近进行核酸检测,无24小时核检结果,无法进入小区。附近核酸检测社会面点位:金印现代城、张碧波针灸、格林融熙、景明街、鑫苑金融广场、黄家庵、童话流域、金马农贸市场(7:00-13:00)。”

24小时核酸结果,是进入小区的唯一凭证。但今天小区内的核酸检测小屋又不开放,明天想去单位上班的话,必须要去社会面的核酸检测小屋去检测,否则就没有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社区很会算账,把不提倡进出小区说得如此地委婉。

昨天下午,老瓦去小区旁边的东风渠散步,二十天以来第一次走出小区的大门。门口保安小伙子让我扫健康码,我问他以前不都是进小区才扫码吗,现在咋出小区也扫码了。小伙子也不吭声,就把打印在A4纸上过了膜的硕大的二维码举着。老瓦叹了口气,掏出手机扫了个码,走出了小区的大门。

脑海中还记得郑州发布曾经辟谣过,说是有居民为了避免时空伴随的可能性,选择进入某些场所的时候,进出都要扫码,好将自己停留的时间锁定的更清晰。郑州发布(或者是别的发布)认为出场所也扫码是没有必要的。后台也识别不了。

可能是我记错了。

三周的疫情,把自己曾经自信的记忆力都给整混沌了。斯人出去逛逛可中,是人出去逛逛也中,差别不大。今天就不出去了,不想跑去黄家庵去做核酸了。

早安,郑州人。#郑州头条#

广东惠州,李某在信用社存款,三年后去信用社取款,却发现账户上少了5000多元。李某表示自己从未取过钱,也未转过账钱怎么可能没了呢?信用社:钱是你自己用密码给取走的,还在存款回单上签字确认。先后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是给出这样的结论。

李某在信用社存了5000元,信用社在李某的存折上记录了相关的存款信息。三年后李某去该信用社取款,却发现自己账户上的钱少了5000多元。

多次与信用社交涉,未果,于是李某将信用社起诉到法院。

李某认为:

自己把钱存在信用社,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信用社应该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

现在自己的存折上平白无故地少了5234.58元,信用社应该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社辩称:

李某确实在信用社开户办卡,并且在7月17日里面存入了5000元现金,(定期6个月,期满自动续存)但是李某在的1月27日将5000元的存款及利息全部取走。当时李某还在取款凭证上签字确认。

信用社认为,当李某将钱取走之后,信用社就不需要再次履行兑付的义务。

而且信用社认为李某的定期存折上就可以证明李某的取款存款时间以及涉案存款已经支取的事实。信用社内部身份核查核查账凭证能够证明信用社在李某取款的时候已经核实了原告身份及李某当天以支取涉案款的事实。

李某听过后辩称:

自己在的1月27日,从来没有去过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取款,因为在的1月29日哥哥结婚,自己哥哥是在的1月27日下午1点到家里后就没有离开,可以为自己作证。

自己在信用社办理业务的时间是的3月27日,认为信用社故意篡改时间,将存折上的时间改为的1月27日。李某还表示自己1月26日的时候在做保安上早班,早上7点到下午3点自己一直在上班,1月29日上午9点的时候从惠州骑摩托车去妹妹家,大概是1:00左右,一直到晚上都在妹妹家里,哪里都没有去,也有证人可以提供证据。

李某表示的1月27日自己有不在场的证明,而且有多位证人可以证实。李某认为信用社在利用定期续存的字眼,最后改变成取款方式,作假证据,修改业务时间,是在故意欺骗自己的存款和利息5234.58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在信用社开立账户,并将款项存入信用社,就意味着双方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在的1月27日到信用社支取涉案款5235.14元。

李某依据存折上的续存标识主张该款项未被支取,但该序时标识是由广东省信用社大集中系统设置,本院在查明部分已经阐述清楚该识别,并不代表款项未被支取相反,支取日期和金额已经在存折中标注,具有被告提交经原告签名确认的交易凭证相印证。

信用社提交的交易凭证能够证实,李某在的1月27日凭密码支取了涉案款项,办理了有折现金销户,并且还在交易凭证上签字,确认办理,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也对李某的身份进行了核查,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的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信用社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李某提供了证人和证言,想要证明在1月27日当天一直待在妹妹家里,没有去信用社办理任何业务,但是出庭作证的5位证人中,他们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信用社提交的有李某签字确认的交易凭证。而且李某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信用社出具的凭证上的签名是虚假或伪造的。

综上,法院对李某要求信用社赔偿5234.58元及其误工费交通费等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李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李某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诉。

李某认为:

自己的存单上写明了有一笔5234.58元的款项,但是后面标注的是续存而不是支取。

而出现这个变化的,是在的3月27日自己去信用社办理1万元存款的时候信用社工作人员潘某将自己存折上7月17日存入的5000元及利息234.54元的存款信息,修改成1月27日续存。

自己与信用社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信用社理应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应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自己的损失,信用社的员工和信用社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再次审理认为:

信用社提交的交易凭证,上面有李某的亲笔签名,而且这个交易凭证也证明了,李某在的1月27日凭密码支取了涉案的款项,并且在当天还办理了有折现金销户,还在该交易凭证上签字确认。

经查证,工作人员在办理该业务的过程中没有过失。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凭证上的签名是虚假或伪造的,而且李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未到过信用社提取涉案存款。

综上,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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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难造的6种纸币,我国上榜实至名归,防伪技术力压英美

货币不仅是商品贸易交换中的凭证,更是每个国家文化的体现。

每个国家的纸币,都具有本国的文化特点以及特色,并且都很难被仿造出来。而在全球几百种纸币中,有6种纸币的制作技艺可谓是断层领先,非常难以仿照,其中也有我国的纸币上榜,比英美的防伪技术还要高级。

那么这六种纸币分别是哪六种,又分别采用了哪些高精尖的防伪工艺呢?

一、哈瑟克斯坦的坚戈

第一种难以仿造的纸币,便是流通于哈斯科斯坦的纸币坚戈。

最低的面值有1坚戈,最高的面值则有10000坚戈,因为发行时间不一致,采用的制作工艺也略有不同。其中发行的坚戈最为经典,正面是哈瑟克斯坦的五线曲铺子,背面则是哈萨克斯坦的国徽,旁边还有一个手掌,显示哈萨克斯坦的开放。

坚戈之所以难以仿造,是因为它的纸币两侧都有清晰的安全线图案,并且采用透明的特殊材料制成,配方只有哈萨勒斯坦政府清楚,非常难以复制。

二、墨西哥的比索

墨西哥的通用货币是比索,面值从2比索到1000比索不等,分别在上世纪80年代以及今年都进行了发行,而今年发行的比索制作工艺水准非常高,具备难以仿制的特点。

比索之所以难以复制,与它的制作原材料分不开关系。

比索的制作原材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化学化合物,这种化合物的配方被墨西哥政府所掌握,因此难以被破解。而对于使用者来说,辨别起来却十分简单。在不同的环境中,比索会显示三种不同的颜色,分别是红绿蓝,帮助用户进行分辨,因此难以被伪造。

三、伊拉克的弟弟纳尔

伊拉克的第纳尔同样是一种难以复制的纸币,它的名字起源于罗马帝国,制作工艺同样十分古老。

第纳尔的币值从5元第纳尔到500元第纳尔不等,纸币的装饰上面,第纳尔往往会在正面印上三颗绿色五角星。而由于阿拉伯地区存在众多的信教人士,第纳尔的背面会印上“真主至高无上”的文字。

而第纳尔之所以难以被仿制,因为背面有特殊的油墨点。这种小点子的分布有特殊的规律,需要在紫外线照射下才能够显示出来,一般人看不出来。而由于油墨小点的分布难以被伪造,因此第纳尔难以被仿制。

四、瑞典的克朗

瑞典的克朗同样是一种非常难以仿制的货币,这种货币多年再版,每一版都有自身的特点,面值分为20克朗到1000克朗不等。正面多是瑞典的优秀人文艺术家,像是有名的儿童文学作家特丽德·林格伦,还有著名的女演员葛丽泰·嘉宝,都被刻印在瑞典货币的正面上。

而克朗之所以难以被仿造,是因为纸币的上面都有特殊的水印,并用了先进的纤维条纹技术进行制作,仿制起来难度很大。

五、尼泊尔的卢比

尼泊尔的卢比制作工艺十分考究,是一种难以被仿制的货币。面值分为1面值到1000面值,背面刻印着尼泊尔独有的动物,像是麋鹿、牦牛等。

它之所以难以被仿照,是因为在卢比的底部,都有专门设计的防伪金丝。这种金丝不仅造价高昂,而且制作工艺十分精细,没有充分的研究难以实现仿制。

六、中国香港的人民币

我国香港的港币同样十分难以仿制,与英美货币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港币面值多年再版,从1毫到100港元不等,但近二十年发行的多为20港元到100港元的货币。一般正面刻印上海汇丰银行的吉祥物施迪,背面则是香港的传统文化,像是香港的早茶、粤剧等。

港币之所以难以被复制,是因为制作的过程中,对于港币的字体以及图案都进行了专门的设计,摸起来会有轻微的凸起感。周围还有复杂的花纹,因此港币的制作工艺十分考究。

结语

上述六种货币是世界上最难以被复制的六种货币,他们除了通过货币的图案传达国家的传统文化之外,还在防伪性上大做文章,通过使用一些特殊的颜料以及工艺,来实现纸币的防伪。

“银行:存单不实,不能取钱。”山东青岛,任小姐在某银行办了一笔2.1万元的存款业务,定期五年。然而,任小姐去取钱的时候,银行却说存款单记载不实,并拒绝给任小姐兑付。协商不成,任小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原来,任小姐早年购买的保险理财到期后,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了任小姐21264元。而任小姐就想着将该笔钱存在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办理了存款利息较高的定期存款,一下子就办理了2.1万整5年定期。

然而,任小姐后来因家庭变动,工作也调动了,竟然忘记了该笔存款,直到后,任小姐搬家时才发现了这张存折,于是赶紧去银行查询,并想着取出来再存进去。

但是万万没想到,银行一番查询后竟然告知任小姐,说该存款单据系伪造,不能给任小姐兑付现金。任小姐一下子懵了,坚称自己的单据肯定是真的,双方僵持不下。

最后,只能选择报警,但是民警一番调查后也没有结果,查不清楚存单的真伪,只能建议双方走司法途径。于是任小姐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银行兑付存单上的金额及利息。

随后银行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法庭上又改口称,任小姐的存款单虽然是真的,但是上面记载的内容是伪造的,仍然无法兑付,同事银行还提供了几条证据。

1.任小姐在同时办理取款21264元和存款2.1万元时,无论是字体的大小、格式、笔迹深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显然非一人所为,任小姐不能给出合理解释,说明该存单系伪造。

2.任小姐手持存折前来取款,但又声称办理的是5年定期存款,依照规定,存折是活期业务凭证,不可能用于定期存款,所以还是说明任小姐的存单系伪造。

3.任小姐无法给出正当的理由证明,即便真的有5年定期存款,为什么5年到期后不前来兑付,而是又等了5年,也就是后才来支取。

4.银行承认的确有任小姐的一笔21264元的取款业务,但是任小姐表示当时是自己办理的,但是银行的档案显示,任小姐是委托他人代办的,事实与任小姐所述不符,不能排除任小姐有记忆偏差的可能性。

5.根据银行调查,事发当年所有的存取款记录,均没有发现该笔存款,银行方面称电脑系统的存取款记录是最有力的证据,证明任小姐当年压根没有其所称的该笔2.1万元的定期存款。

针对银行一条一条的辩护意见,任小姐也针锋相对,坚称自己没有伪造存单,并且也提交了自己的证据。

1.针对存单上字迹问题,根据存单显示,取款业务和存款业务的员工工号不一致,足以说明两个业务系银行不同的工作人员办理,在打印存取款字迹的时候存在差别属合理范畴。

2.针对取款时间延迟5年的问题,任小姐称,之所以没有如期取现,一方面是因为自己经济越来愈好,用不到该笔钱了;另一方面,自己也的确忘了该笔存款。

任小姐又表示,无论任何原因没有如期取款,跟银行拒绝兑付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银行拒绝兑付的理由,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到期存款必须如期取现。

3.银行的业务系统是内部系统,存在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不能因为其内部系统没有记载,而因此作为证明任小姐没有存款记录的证据。

根据高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金融机构以单据不实为由拒绝兑付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提供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底单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句话说,金融机构举证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小姐合理解释并提供了2.1万元存款的来源和记录,应予以支持;而银行仅以存单打印记录有伪造的嫌疑进行反驳,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根据存单的金额向任小姐兑付2.1万元及利息。银行则不服一审裁决,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任小姐可能真的记错了,银行不会无缘无故不兑付存款的。对此,你觉得问题在哪呢?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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