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900字范文 > 赣州小额信用贷款 赣州小额贷款公司分析报告

赣州小额信用贷款 赣州小额贷款公司分析报告

时间:2019-08-31 13:02:16

相关推荐

赣州小额信用贷款 赣州小额贷款公司分析报告

江西赣州,看到身边的朋友陆续结婚了,男子郭某也开始着急起来。随后,郭某偷偷地在婚恋软件上相亲,认识了女子方某。两人都很着急,聊了一星期,互相印象还不错,遂两人见了一面,然后非常直白地谈婚论嫁。

郭某很高兴,方某人长得不错,也诚心实意,自己的缘分终于到了。在这之前,郭某还怕自己不会说话,不会哄女孩子开心,找不到媳妇呢,没想到良缘天定,佳偶天成。

大约三个月后,两人开始商量结婚事宜。方某表示,结婚之前,需要郭某买一套房,实在不行,在自己老家建一套房子也可以。

郭某想着,婚后两人要工作,回老家住不现实,于是拿出8.5万元首付款,与方某一起,贷款53万元,买了一套总价68万元的二手商品房。

买完房子,郭某又给方某买了一枚金戒指,两人这事算是定下来。除此之外,郭某偶尔会给方某发个520红包,小小的开心一下。

当郭某准备好要当新郎的时候,突然一天,他发现方某在与其他男性交往,郭某当时就接受不了了。随后,郭某偷偷地跟着方某,发现方某不仅与该男子在交往,还把对方带到出租屋,长期同居。

怎么能这样?说好的要与自己长相厮守,怎么突然就变了呢?郭某想不通。

让郭某更想不通的是,在这后不久,方某同对方结婚了,并携父母正式入住自己与方某一起买的房屋。

自己与方某共同准备的婚房,方某却与他人结婚入住,郭某如遭雷击,差点崩溃。

一怒之下,郭某将方某告上法庭,向其讨要说法,并要求方某退还自己赠送给她的款项、金戒指等物品,以及分割共同共有的房产。

1、据悉,两人认识后不久,郭某就陆续小额地向方某转账400元、520元、600元不等。

而且两人一开始就在“谈婚论嫁”,有结婚的目的,从法律上讲,郭某这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

《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符合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双方明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的情况下,方某未与郭某结婚,就应当返还郭某赠予她的财物。

2、郭某和方某一起在县城首付的房子,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

当时两人是恋爱关系,以为今后会结婚,也没有分你我他。现在方某变心,与他人结婚,从法律上讲,方某应当退还郭某交的部分房款,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现实的问题是,两人的房子是贷款买的,要想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两人先把贷款还完,而50几万的贷款,双方都无能为力。

最终,经法院调解,认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承担房贷,男方支付的8万元房款由女方归还,待女方清偿完房贷后,男方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头条热榜

……………………………………

#江西# #赣州头条# #普法行动#

江西赣州,发生了一起奇葩的婚房纠纷。郭亮(化名)通过婚恋软件与方清丽(化名)相识并“谈婚论嫁”,随后,陆续小额地向女方转钱,520元、600元、200元不等。

应女方要求,郭亮交付了8.5万定金,与女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房价68万元,房款由双方按揭。之后,方清丽向郭亮借钱1万元。不久,郭亮发现方清丽与其他男士长期同居,终止了与女方的关系。

4月女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同年6月,女方新婚后携父母正式入住其与郭亮共有的房屋。同年12月,郭亮报警说女方是骗婚,民警建议其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女方归还郭亮8万元房款,房屋归女方所有。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郭亮与方清丽之间是同居关系,因为二人当时都未结婚,所以法律并不对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作出调整。但是两人不仅有同居,在同居期间还共同购买了房子,因此郭亮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非婚同居关系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因此,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经济纠纷,其本质上仍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调解不成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方清丽是否构成骗婚?这个不好一概而论。所谓骗婚,是指以结婚为名骗取对方的财产,实际上从未考虑过与对方结婚。骗取金额较大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赣州头条# #江西#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本案中,要结合方清丽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表现来判断。如果从一开始她就是要欺骗郭亮为她出资购房,并不打算归还,则构成骗婚。如果她起初也想与郭亮结婚,只是后来遇到了自己更心仪的男子才变心,并且没有不归还郭亮钱财的意图,则不构成骗婚。

郭亮平时转账給方清丽的“520”等小额款项还能要回吗?比较困难。两人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送给对方礼物或是给予一定金钱的行为,通常认为具有赠与性质。鉴于赠与已实际履行,所以原则上不可以撤销。

方清丽背着郭亮与其他男子同居,并不存在出轨问题,而是脚踩两只船的不道德行为。方清丽不还房款,还与其他男子在郭亮购买的婚房结婚,这样的做法实在不妥。对于郭亮来说则应吃一堑,长一智:恋爱需谨慎,送礼要理智。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更多精彩,请关注@刚哥说法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