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900字范文 > 银行柜员审查贷款材料 银行柜台申请贷款

银行柜员审查贷款材料 银行柜台申请贷款

时间:2021-08-27 14:59:33

相关推荐

银行柜员审查贷款材料 银行柜台申请贷款

【#银行回应结婚证不能证明是夫妻#:户口簿有涂抹 员工初衷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结婚证不能证明是夫妻银行致歉# 近日,吉林白山。女子到银行查询亡夫账户余额时被告知结婚证无效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5月14日,工行白山市抚松支行就此事进行了情况说明:经办柜员在审核证件时,发现户口簿有信息被涂抹。网点员工虽初衷是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的考虑,但也反映出我行员工在服务过程中对业务政策流程理解不到位、服务不周到的问题。具体情况说明↓↓↓(白山在线)

“没见过这样的存单,就是假的吗?”公婆去世后,女子整理两人遗物的时候发现多张前的银行存单。第二天女子来到银行取钱,银行的工作人员却说,没见过这样的存单。

女子到银行取款,她想得很简单,只要拿着证件材料和存单就可以直接把钱取出来了。可银行的工作人员一看她的存单,发现这是一张前的存单,存单显示是中国银行定期储蓄存单,存款金额是4000元。可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根本就没有见过这样的存单,他们需要进一步核实存单的真实性。这让女子很郁闷,觉得银行是怀疑存单是假的,让她不太能接受。原来这个存单是女子公婆留下来的遗物,他在整理公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很多这样的年代久远存单,这只是其中一张。这些存单都是存了很多年,金额不大的小额储蓄凭证,散落在各个银行。看来女子应该遇到了太多质疑,所以心里不太舒服。

有网友表示,以前确实有这样的存单,银行需要核实也是对存款人负责。银行是履行正常手续,有的老人去世后子女家属通过公证书查询存款,也可以直接挂失销户取出存款,所以存单也要核实清楚才能办理,这样对于银行的做法也能够理解。

有一位网友说,自己也有相同的遭遇,他直接到法院起诉银行,最后他依靠法律拿到了自己的本金和利息。

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现在柜台办理业务的都是些年轻人的确还没见过那种存单,但是,没见过并不等于不存在,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是你“柜员”说没有就没有那么简单。按理说,只要女子提交的材料齐全,银行按照流程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就应该尽快支付本金和利息。

#法律之眼# #女子整理公婆遗物发现多张前存单#

关键是对委托扣款授权书的出现的问题。委托扣划款委托书必须柜面或者窗口由本人办理!怎么通过审查,而且还做了通过指令自动往出划款的……!还是银行在做划款授权时出了错。李某是否泄露自己相关信息与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银行应当全责。

红星新闻《成都商报》官方账号

80后女子10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终审判决了!银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赔偿450万元及利息

河南新乡,女子的姐姐在银行存了4000块,某天取出了2000块,剩余的2000块变更户头,存入了女子的名下,可是当妹妹拿着存单去取钱时,银行却说,存单是假的,并直接在存单上写下“作废”二字。

(来源:裁判文书网)

高女士这张存单是当初姐姐给自己的,钱款存入转出当年也是姐姐一手操办的。因为钱不是特别多,姐姐把存单交给自己后,高女士就放起来了,一直也没怎么关心。

一次偶然的机会,整理东西时,高女士发现了这张存单,于是,高女士就拿着存单来到了银行,准备把钱兑付出来。可是存单递进去之后,银行柜员却说,存单是假的,还在存单上用手写下了“作废”两个大字。

这可把高女士气坏了,存单自己一直没有兑付过,怎么就是假的了,还用手写下“作废”,凭什么!

于是高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将2000元兑付给自己,并支付存单上约定的利息(年利率2.7%)。

在法庭上,银行自然有自己的一套说辞,他们说:

1,存单上有作废二字,说明存单不是有效的存款凭证,银行与高女士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或者银行已经将存款合同履行完毕,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存款关系;

2.存单上既没有加盖银行印章,也没有出纳、复核、核记等工作人员签字 对该笔存款业务的确认;

那么银行说的是对的吗?从法律上来说又应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必须明确存单上的作废二字,是高女士去银行兑付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书写上去的,并非高女士或者其他人书写上去的。对此银行也没多说什么。

高女士持有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证明双方存在存款合同关系。

至于银行质疑存单上没有印章,法院认为,高女士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其持有虚假银行相关专门的制式存款单可能性较小,故对双方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予以确认。

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成立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时银行又说,既然存单上写了作废,也有可能是银行已经向高女士兑付了2000块及利息,该储蓄合同银行已经履行完毕了。

但是,大家都知道,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对于银行的这种说法,法院要求其提供兑付存款的证据,但银行却提供不出来。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无法证明事实主张的一方,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对于银行所谓的存单已经履行完毕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就在最后,银行又提出一种说法,是否是合法存单不应该由司法程序进行审核鉴定,而应该由银行专门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审核。

对此,法院认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银行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限期内向高女士兑付2000元及约定的利息。银行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有人说,为了2000块,高女士没必要走法律程序,太麻烦了!可也有人说,不蒸馒头,争口气!高女士做的绝对没错!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关注@胡萝卜说法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律师来帮忙# #新乡头条#

辽宁,鞍山。男子因长时间未使用忘记储存卡密 码,随后来到该行修改,但柜员却告知他办理这项业务只有身份 证不行,需要提供房产证,否则无法为他办理业务,男子表示这理由简直太奇葩,不能接受。

男子有一张储存卡,因为自己太久没用,忘记了支付密 码,所以一大早就来该行办理业务,可没想到此时已经有很多人在排队,男子只能在一旁耐心等待,可好不容易轮到他时,柜员却告诉他办理改该项业务需要提供房产证。

这让等了一上午的小伙瞬间火冒三丈,他说这么大头一次听说这种理由,身份 证现在都不能证明自己了,一定要房产证才能改密 码,这不禁让人感叹,男子反问柜员,难道买不起房子?就没有权力改密 码了吗?

这分明就是变相想要储存卡里面的钱,并表示自己没有房子,没有房产证可以提供。可柜员却表示如果没有房产证可以提供别的材料,比如社保卡之类的。而男子表示自己没有工作单位所以也没有社保卡。

随后另一位柜员出面表示他们只是按规章办事,并没有要为难他的意思,而且这样也可以很好保护每一位持卡人的利益,如果无法提供房产证,可以存钱,但如果办理其他业务,需要到柜台 办理。

并告诉男子他的这张卡密 码修改之后只能往里面存钱,其他业务都需要在柜台 办理,男子表示无法接受,而又因为他除了身份 证,别的什么辅助材料都没有,所以其他柜员表示不敢为他办理修改。

事情久久得不到处理,随即男子准备用手机录下对方的行径,可没想到柜员员直接打掉他的手机,双方由此发生激烈冲突,男子表示自己排队排了两三个小时,本来就很不耐烦了,只想快点改个密 码就离开了,可不料遭遇这奇葩的拒绝理由。

随着事情越闹越大,柜员只好把男子带到楼上的贵宾室,之后经过再三核实,柜员为这位小男子的卡改了密 码。

该储存行拒绝为男子办理业务的行为,是否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

男子去储存行修改自己储存卡的密 码,却被告知还需要房产证和社保卡,这样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是合理的,是进一步确保持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中提到,在客户办理非柜面业务时,发卡银行除审核客户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外,可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文件,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但是,对于其他的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是什么,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该行在办理业务之时,加强审核是职责所在,确保客户的财产安全,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说修改密 码,必须要提供房产证或者社保卡等,这也许有些强人所难。因为并非每个人都有房产证或者医保卡的,应该跟该男子解释清楚。

柜员要求男子提供房产证,不然不能办理。男子直接进行录像,并与柜员发生激烈争执,在公共场合大喊大叫,该男子的行为是扰乱社会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该行可以依法追究男子的行为,会被处以治安处罚,因男子的行为只是使该行暂停了办理业务,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五元以下罚款。

@正直见解 通过此件事也提醒了我们,遇事一定要冷静处理,心态要放好,先解决问题,再追究对错,如果只顾发泄情绪,结果只有自己承担。

对于修改密 码,银 行要求提供的辅助材料,你认为是职责所在,还是多此一举?#鞍山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头条热榜#

主动投案!抚州市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职工周春明被查

主动投案!抚州市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职工周春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抚州市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职工周春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抚州市临川区纪委区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周春明简历

周春明,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抚州临川人,大专文化,1990年3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3月至1990年11月,广东省虎门市某基地受训;

1990年11月至2002年4月,南海舰队服役;

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待分配;

2002年12月至5月,临川区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职工;

5月至7月,临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职工;

7月至8月,临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补偿安置科副科长;

8月至4月,临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科长;

4月至今,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征收与补偿股职工。

(来源:抚州市纪委市监委)

河南商丘,一女子称母亲在当地信用社存的5万元不翼而飞,愤怒报警之后,警方介入调查,但信用社回应称监控数据被覆盖,现有数据只能证明女子母亲背着黑包进了营业厅,无法看出她是否带钱进来。

据任女士介绍,今年4月份的时候,她62岁的母亲想把父亲外出打工挣的5万元存入银行,由于自己不识字,她母亲便叫上了小姨一起来到当地信用社的一个网点。

办理的时候,任女士的母亲本想将钱存到存折里,但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她最终决定将钱存到银行卡里。就这样,任女士的母亲办理了一年期的定期存款,由任女士的小姨帮忙签了字。

由于她们两人当时并没有索要业务小票的意识,存完之后,两人便离开了。到了今年7月份的时候,由于任女士的弟弟要订婚,需要准备彩礼,任女士的母亲便拿着银行卡到信用社取款。

万万没想到,工作人员对任女士的母亲说根本就没有这5万元的存款。诧异和担忧之下,任女士的母亲将事情告诉了她。第二天,任女士拿着母亲的身份证再次来到信用社取钱,同样被告知没有这笔钱。

任女士难忍气愤,当即选择了报警。信用社表示,营业厅内部的监控视频只保存90天,目前已经被覆盖,从目前已经恢复的监控来看,无法看出任女士的母亲朝窗口递钱。大门口及周边的监控视频保存180天,显示任女士的母亲跟小姨背着包来过网点,但无法确认包里是什么。

除此之外,信用社也查询了存款记录,并没有查到任女士母亲主张的5万元存款信息。办理的柜员回忆说,任女士的母亲当时办理了5笔业务,唯独没有那5万元的存款记录。目前,事情还处于进一步协调解决中。

接受采访时,任女士表示这些钱都是一毛一毛攒出来的。如果信用社这边没有给任女士母亲一个满意的答复,任女士的母亲大概率会将信用社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信用社向自己返还这5万元存款。

那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基于现在的证据材料,任女士母亲的诉求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我们知道,任女士的母亲在涉事信用社办理了银行卡,说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下,任女士的母亲有权要求信用社向自己返还存款,但前提是任女士的母亲得证明自己向信用社交付过5万元的存款,且该事实,任女士的母亲需要证明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从目前来看,证明任女士的母亲将5万元交给了信用社的证据有任女士母亲作为当事人的陈述,还有任女士小姨的证人证言。仅凭这两个证据很难认定前述事实存在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毕竟任女士小姨与任女士母亲有利害关系,无法单独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通过前述分析,相信大家已经知道本案的症结所在,那就是任女士的母亲没有索要办理业务的小票,无法用最直接的证据证明自己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信用社。如果通过之后恢复的监控无法证明任女士的母亲向柜台交付过5万元,她极有可能会承担败诉后果。

可能有网友为任女士的母亲抱屈,但产生这种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法律解决,而使用法律解决必须通过证据还原当时的案件事实。如果实在无法还原,只能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了结法律纠纷,重新让大家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

#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信用社回应“储户称5万存款不翼而飞”#头条热榜

北京,狄某将辛苦攒下的950000元存某行8年,买房时取钱余额里一分不剩还倒欠该行150万元。该行表示钱已经被狄某取走了且取钱流程合规,狄某却表示自己没取过钱,感觉事有蹊跷狄某报了警。

据狄某说,自己明明从来没取过钱,卡一直带在身边,密码也没有透露给任何人,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他还特意开了存取款提醒功能,自己也从未接收到任何的通知。

狄某问及该行人员时,他们却表示狄某的钱早就被取走,而且还给他打出了流水,一切流程都合规合理。

钱不是自己取的,银行还有理有据,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狄某思前想后,心里有了一个大胆的推测,是不是该行内部人员所为?

于是狄某选择报警,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开始着手审查,结果还真发现了大问题。

@梅姐说法

民警发现狄某的这95万元存款分批次被人转走,转到一个叫李某的账户上,可狄某却表示他根本就不认识这个人。

民警在对李某做人际关系调查时发现,李某和一个叫石某的人经常有大规模的资金往来,而石某的妻子张某正好是该行的柜员,于是民警就审问李某,很快李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原来张某在一次给狄某办业务的时候,无意间看到了他的95万存款,正好她手里掌握着狄某的个人信息,最终张某没能忍住金钱的诱惑,三人合伙盗走了狄某的存款,狄某名下150万的借款也是他们所为。

1、张某的罪行属于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我们来看看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为主体不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一百万元以上。

很显然本案的张某所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李某和石某所触犯的是盗窃罪无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六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的李某和石某共同犯盗窃罪,数额巨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确凿之下,没想到该行却以这是柜员个人行为与该行无关为由拒绝赔偿狄某,无奈狄某起诉该行。

经审理认为:该行为过错方,未能保护顾客的资金安全,张某隶属该行柜员,该行需要对此负责。

可该行却不认同这样的判决,并提出了他们的观点,认为张某虽是本行柜员,但是自己并没有允许认可她的行为,这事也让本行遭受到了经济和名誉的损失。

该行不服一审判决,又二次提起诉讼,二审维持原判。

该行的诉状被驳回后,始终拖着不执行判决。每次狄某去要钱,该行就避而不见。

终于狄某的的耐心被耗尽了,再次将该行起诉,最终该行被执行判决,狄某的钱终于讨回来了,150万的借款也被撤销,事情总算有了个圆满的结束。

狄某存款被柜员转走一事,您认为是柜员的责任还是该行的责任?您身边有类似事情发生吗?#法律热点解读#

4月19日下午,两名女子神色慌张地来到中行辉县网点办理销卡业务,大堂经理询问时发现可疑之处,在稳住客户的同时,立即拨打96110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两名女子带回,经审查取证,确认两人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4月25日下午,一名女子持身份证到中行辉县网点办理挂失销户业务,柜员查询时发现该账户曾被多家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柜员、业务经理两人甄别分析后,怀疑涉嫌电信诈骗,便立即电话报警。经查证,该女子确为涉案人员,目前已被警方带走并采取强制措施。

下一步,该行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齐心协力织牢织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护网”,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贡献中行力量。(来源:河南法制报 陈峥嵘 祝静芳)把好银行关口 织密反电诈“防护网”-大河网

于女士想到银行取款1310万,但却被银行告知,取不出来,还说她的钱购买了黄金制品。于女士很气愤,说,没有自己的同意,银行怎么能拿她的钱去购买什么黄金制品呢?而且银行拿不出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手续证明。

当时于女士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没有了,于是她选择报警。

经过调查得知,给她办理存款业务的孙某,早有前科,挪用过客户3000万元。现在,他故技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于女士现金,随即把该女士的1310万挪用转走,存入其他账户,用于个人还贷,然后对于女士宣称,她的存款买了黄金制品。

于女士将该银行在大连瓦房店的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她的1310万存款及其利息,竟然被法院驳回。

7月,法院对孙某执行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要他退赔银行1510万元,并处罚金250万元,但是孙某不服,上诉。

中院判决结果是,原判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虽然有律师分析,银行退还于女士的钱款和利息,但是二审法院否定了这种可能。

于女士为此事人都忧郁了。她只能继续等待审理结果。

这可是大银行,但具体银行名称不方便说。

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真的需要好好审查呀。有钱可存的人,只能在心中祈祷:希望自己运气好,不要遇到那种人。[捂脸]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