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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用社贷款通则 河南农信社贷款条件

时间:2023-06-12 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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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用社贷款通则 河南农信社贷款条件

【河南省工信厅拟遴选一批能碳管理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公布】#河南头条#1月12日,河南省工信厅发布关于申报河南省能碳管理示范企业的通知。通知称,为持续推动工业企业用能低碳化、能碳管理数字化,构建数字化能源消耗及碳排放管理体系,鼓励已建能源管理中心企业加强碳排放数据管理,河南省工信厅决定组织遴选一批能碳管理示范企业。申报条件:(一)企业依法成立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最近3年及以上的历史能耗及碳排放相关数据积累。(二)企业能源管理必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19022)、《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进行规范化操作和管理。(三)企业具备一定的能碳管理基础,自愿申报并承诺定期报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数据。河南省工信厅拟遴选一批能碳管理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公布

逐步加密中的河南高速。下图红线乃是河南高速公路计划开工或正在进行前期的项目示意,从布局上来看,重点加强了南北、东西加密联通,从区域上看豫北、豫中、豫东南是重点。

有人说,河南通则全国通,充分说明了河南交通的重要性。河南地处中原,东西南北与众多省份相连,交通的连接至关重要。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也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河南高速正在以前所未有、只争朝夕的步伐按照既定规划迈进,未来的高速公路网络将更加发达,我们的出行将更加方便。

图中红线 涉及你的家乡吗?

#县城的“保安”工作,工作十二小时,不包吃住,工资二千。合理吗违反劳动法吗# 劳动报酬这个事儿,合不合理不好说,看从谁的角度权衡了,屁股决定脑袋。但违不违法,很容易判断。

先说工作报酬,是否合法要看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劳务报酬,劳动报酬受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劳务报酬受民法通则约束。

保安和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取得的工作回报就是劳动报酬,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

保安和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取得的工作回报就是劳务报酬。最低劳务报酬国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受双方你情我愿签订的劳务协议约束,没有最低标准。

截止目前,全国最低月工资标准超过2000的地区有13个,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山东、福建、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如果你说的小县城不在以上地区范围内,那么保安每月工资2000合法的。

再说工作12小时是否合法,如果是劳动关系,且是标准工时制,每周的工作时间应该是不超过48小时,在这个范围内就是合法的。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这12小时之间有休息时间,应该去掉休息时间。如果是劳务关系,要看双方签的劳务协议是怎样约定的。

最后说不包吃住,包吃住是用人单位自主性福利,不是法定福利,也就是说单位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所以不包吃住不违法。

在小县城当保安,不包吃住,嫌每月工资2000低,嫌12小时工作时间长,心情可以理解,但社会是现实的。底层工作工资低,工作时间长,不合理,不公平的事多了去了,这些现象很普遍,好多问题在法律面前都显得很苍白。

想根本性解决这个问题,要从自身做起。建先学个一技之长,再骑驴找驴找工资相对高的工作。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能力和地位高了,社会对你就会越来越公平。不从自己改变,怨天尤人,解决不了长远问题。

想根本性解决底层工作的苦恼,就要想办法脱离底层工作。坦率地讲,即使单位违法,维权也只能是不得已偶然为之的事件。难道你指望所有的老板都同情底层穷人,难道你要把一辈子的时间都耗在告状上吗?

河南,郑州。一男子8年没有在小区住暖气费也一直交,这次由于负担不起暖气费就决定不交暖气费了,却让整栋楼的业主很不满,他们纷纷指责男子。

男子的房子在一栋比较老的小区内,由于房子的保暖措施做得不是很好,一到冬天就特别冷,如果没有暖气确实是很大的问题。于是8年前,这栋楼就进行了管道改造,也就是集体供暖。

当时男子对于大家的这个做法并不赞同,他觉得这栋楼很多业主都不住在这里,都是出租给别人,那么不住人的房子很容易空下来,所以他要求大家改为一户一供暖。可是大家对于男子的建议都不赞同,觉得集体供暖更加划算。

男子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况下,并且被众多业主纷纷劝说,所以男子只好同意了集体供暖。

管道改造之后,男子就没有住在小区了,但是暖气费男子一直有交,他一交就交了八年,这八年来他却没有享受过一天的暖气。对此,男子也没有怨言,毕竟当初已经同意了这个决定,所以他没有理由为自己不住在这里,而停止交暖气费。

可是现在他一直身体不舒服,经常请假不上班,所以收入也直线下降,到了交暖气费时,他实在无力承担了。于是他决定提出停交暖气费,毕竟这么多年来自己也没享受过一次暖气,自己也算仁至义尽了。再说,如果一直交下去,对于不住在这里的男子来说,实在不公平。

于是他跟负责小区工作的人说,这一次他就不交暖气费了,毕竟他已经八年没有住在这里。所以他觉得,暖气费的事情应该由整栋楼使用暖气的业主自己解决。

当他这个决定被其他业主知道之后,却引起了大家的不满,大家纷纷指责男子,觉得男子太自私了。有的业主表示,男子的这种做法就是不负责任,这本来就是集体的事情,现在却因为他一个人,害得整栋楼都要因为他而挨冻,良心上是否过意得去?

有的业主表示,自己家也有年老多病的老人,冬天没有暖气,那么老人根本就顶不住,所以男子没有把别人的死活放在心上。

还有的业主表示,男子的这种做法对不起整栋楼的业主,就因为他一家没有交暖气费,就侵犯了他们使用暖气的权利。

男子看到其他业主纷纷在指责他,他觉得自己就像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明明自己没有使用暖气,却白白交了八年,现在自己有困难负担不起暖气费,也换不来别人的半点理解。难道自己就应该舍己为大家?

男子认为,既然大家都需要使用暖气,为何他们不各自分担一点,把他的那一份暖气交了呢?而且本来供暖就是和热力公司有联系,为何遇到这种问题,他们不尝试与供热公司解决问题,反而揪着他不放?

因此男子觉得,这一次不管如何,他都不能交暖气费了,本身他自己也承担不起,他认为如果这一次还交暖气费,那么还得年年交,而自己又享受不到暖气,实在是不合理。

对于男子的决定,负责小区工作的人表示,接下来他会和热力公司商量此事,看是否能够一户一交。但是这一次他还是需要和男子协商,因为只有男子同意了,这次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男子交了八年暖气费,没有享受过一天,那他是否应该继续将暖气费呢?

首先站在男子的角度来说,他觉得自己为大家已经交了八年的暖气费,没有享受过一天,这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并且现在他生病,无力承担暖气费,那么既然是集体供暖的事情,大家可以各自分担一些。

于情上男子可以如此考虑,但是由于他的房子在这一栋楼上,又是集体供暖,也就是他与热力公司还是构成合同关系,也就是暖气费依然在约定的内容里,那么男子还是要履行交暖气费的义务。

根据《民典法》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男子坚决不交暖气费,那么其行为是属于违约行为,所以热电公司可以停止供暖,但如此一来就会影响大家,所以男子于理上还是应当交暖气费。

其次站在其他业主的角度上来说,由于是集体供暖,他们觉得由于男子一人的行为,导致大家都不能使用暖气,所以男子的行为是不对的。但是对于男子来说这不公平,也不合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也就是从邻里关系上来说,如果男子一直为了大家的利益,一直将暖气费,自己却没有使用一天,对他来说并不公平,也不合理,所以其他业主们可以分担他的暖气费。

@雷神看法 在这件事中,男子其实一直有交暖气费,但现在由于男子确实无力承担暖气费了,那么其他业主站在人道主义上,应当分担男子的暖气费。

大家觉得男子是否应当继续交暖气费?#律师来帮忙# #媒体人周刊# #郑州头条#

#两会代表委员跟你聊几句# 大家好,我是人大代表党永富。我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度、加大国家资金投入力度、总结学习推广先进经验的建议是:

1、强化制度建设。当前指导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技术标准主要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但其对农田生态环境保护考虑不够。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存在的缺陷,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加以控制。建议增加强化体现节能减排的有关内容,通过明确的标准与保障制度,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范化、体系化,形成保障体系。

2、强化建设与管护责任,加强资金与科技投入。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明确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及责任,重点保护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立高标准农田管护长效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优质高效。二是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前的土壤污染治理、退化土壤改良、一般土壤保护使用化肥农药双减量先进技术的支撑,建立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的粮食增产与耕地质量绩效评价制度,落实建成后高标准农田的管护责任。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策红利、社会资本等资金,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后管护资金投入问题。

3、总结学习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的先进经验。比如,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已经开始依托“三土三方”耕地质量提升绿色集成技术,充分发挥现有资金与新技术的有机结合,对于农业生产中的土壤污染治理状况、退化土壤改良状况、一般耕地保护开展化肥农药双减量,粮食增产数量和质量都能产生较好的结果,这些先进经验值得全国各地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部门,来河南学习培训,推广应用。#河南代表话履职##全国两会##致敬美好生活#

郑州,河南省。冯女士买了一部新手机,不小心掉在出租车里,没有电处于关机状态,第二天11点左右,旧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新手机已经开机,具体位置在某个地方,冯女士通过这条线索,迅速找到了一栋楼。

凌晨一点,冯小姐打车回家。下车后,她发现新手机不见了。她赶紧喊:停车,还有东西没拿。

车夫似乎没有听见,一溜烟跑了。冯女士很着急。她用自己的旧手机给司机打电话,发短信,但没有回应。

冯女士当天晚上买了新手机,没有电处于关机状态,但第二天晚上11点17分,旧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提示新手机已经开机,具体位置在某个地方。

当时在买手机的时候,员工把新旧手机号绑在了一起,不得不佩服这个员工的远见。

冯女士用她的旧手机的位置提示,很快找到了一栋公寓楼,敲开了一户人家,开门的不是别人,正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正当冯小姐想到赃物时,欣喜万分,司机接下来的话,让她绝望。

司机说:楼里有几十户人家,手机的位置在这里,不可能指向某个家庭,冯女士因为位置,说手机在他家,纯属诬告。

另外,冯女士昨晚下车后,还捎上了附近的几个顾客,也许是他们坐的车。

冯小姐指控司机拿走手机,证据确凿,但他却堵在门口,不让她进屋找,还放出狠话:你应该报警,起诉,我会陪到底。

有人会说:事实就是摆在司机面前还在挑刺,直接进搜呗,简单粗暴点不好吗?

但大家都不忘记,没有经过别人同意,是不能闯入人家房子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冯女士没有办法,也不能强行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她只好去了出租车的头部。

冯小姐对该负责人说:手机的定位锁定在司机所在的公寓楼里,手机开机时间也是中午,刚过司机醒来,起床吃午饭的时间,新手机一定在他那里。

该负责人还表示:虽然把手机的位置交给了司机所在的大楼,不能说自己拿走了,接下来他们会找司机说话,要了解原因,要搬家,要帮冯女士找手机。

我想说:把那天晚上的录像拿来看看车里发生了什么。

1. 那么,冯小姐把手机掉在出租车里,忘记带走,是司机的责任吗?

是的,当然。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及时将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原因和安全运输应注意的事项告知旅客。

安全运输包括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所以出租车有义务提醒乘客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无论是谁拿了冯小姐的手机,司机都有责任没有做好告诉顾客带着好东西下车的工作。

2、如果是司机捡的,他不是偷的,是抢的,捡的是自己不好吗?

我不能。《民法通则》规定,遗失、漂流、流浪动物被发现的,应当归还原主,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主赔偿。

也就是说:捡到的东西一定要退货,如果司机在退货,额外的费用,比如油钱、丢工费用,都可以由冯小姐承担。

3.如果司机拿起电话拒绝归还,冯小姐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奸商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正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奸商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第九十二条民法通则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返还有两种。首先是原初的回归。第二:如果原来的不再存在,那么付出的代价就可以还回来。

也就是:冯女士有权要求司机退还手机,如果手机被卖了或者坏了,她可以要求司机退还相同金额的赔偿金。

4, 拿起手机拒不归还,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属违法,属刑法中的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财物、埋藏财物,数额较大而拒不返还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保管,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侵占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数额较大;如果是20万元以上的拨款,这是一个巨大的数额。

换句话说,如果冯某的手机很贵,且金额超过2万元,拒绝归还手机的司机将被判处最高2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

河南,郑州。冯女士买了一款新手机,不小心掉在出租车上,没电处于关机状态,第二天中午11点左右,旧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新手机已开机,具体位置在某某地,冯女士通过这条线索,很快找到了一栋单元楼。

凌晨一点,冯女士打车回家,下车后发现新手机不见了,她急忙喊:快停车,还有东西没有拿。

司机好像没听见,一溜烟开走了,冯女士急得团团转,她用以前的旧手机给司机打电话,发短信,都没有回应。

冯女士当晚买的新手机,没电处于关机状态,可是第二天中午11.17分,旧手机收到了一条短信,提示新手机已开机,具体位置在某某地。

当时在买手机的时候,员工把新旧手机号绑到了一起,不得不佩服员工好有先见之明。

冯女士通过旧手机的定位提示,很快找到了一栋单元楼,敲开了一户人家,开门的不是别人,正是出租车司机。

正当冯女士以为人赃俱获,欣喜不已时,司机接下来的话,又让她绝望透顶。

司机称:楼里有几十户人家,手机定位到了这里,不可能指向某一家,冯女士就因为定位,说手机在自己家,纯属诬陷。

再说,冯女士昨晚下车后,自己还载了几个附近的顾客,说不定是他们拿走了。

冯女士指控司机拿走手机,证据确凿,可是他就是挡在门口,不肯让她进屋找,还放出狠话:你该报警报警,该起诉起诉,我都奉陪到底。

有人会说:事实摆在面前,司机还在狡辩,直接进去搜呗,简单粗暴点不好吗?

可是大家不要忘了,没有经过别人同意,是不能私闯民宅,要负法律责任。冯女士没有办法,又不能硬闯进去,既然这样,她只能去找出租车负责人。

冯女士对负责人说:手机的定位就锁定在司机的单元楼,手机开机的时间也是中午,正好是司机睡醒后,起床吃午饭的时间,新手机肯定在他那里。

负责人也表示:虽然手机定位到了司机的单元楼,也不能说就是他拿的,接下来他们会找司机谈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冯女士找回手机。

我想说:直接调取当天晚上的画面,看看车内发生了什么,不就一目了然吗?

1、那么,对于冯女士把手机掉在出租车上,忘记带走,作为司机有没有责任?

当然有,《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其中安全运输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出租车有义务提醒乘客拿好自己的东西

也就是:冯女士的手机不管是谁拿走了,司机都有责任,因为没有做好告知顾客,携带好物品下车的提醒。

2、如果司机捡到了,他又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捡到就是自己的不行吗?

不行。《民法通则》规定: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也就是:捡到东西是必须归还的,如果司机在归还时,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比如油费,误工费等,都可以让冯女士来承担。

3、如果司机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冯女士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归还分两种情况,第一:原物返还。第二: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也就是:冯女士有权要求司机返还手机,如果手机卖了,或者坏了,可以让司机返回同等的金额作为赔偿。

4、司机捡到手机拒不归还,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那就触犯了法律,刑法中的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

也就是:如果冯女士的手机很贵,金额超过两万的,司机拒不归还的情况下,将会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神州亿哥 俗话说:新手机再好,也是别人的,不能见财起意,大家对捡到手机拒不归还的行为,你怎么看?#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郑州头条# #郑州#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郭俊然担任其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一审被告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的医疗费已经被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不应再重复得到赔偿。

2、原告提供的证据都是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

3、原告的治疗费用,没有具体的药品清单。

4、原告存在过度治疗。

5、原告不需要住院治疗。在出院证上,医生备注院中表现“良好”。

6、原告伤情十分轻微,无需护理费、营养费。

7、原告本人在纠纷过程中,存在自残行为。

8、原告本身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应当免去其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诉讼代理人:郭俊然

9月3日

全国首家反恐怖防范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郑州揭牌

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六周年之际,12月28日上午11时,郑州市反恐怖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市反恐办举行揭牌仪式。这是郑州市成立的第一个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为ZZTC01),也是全国首家反恐怖防范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河南省反恐办、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会郑州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以及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参加揭牌仪式。该委员会担负着郑州市反恐怖防范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是实质性推进反恐怖防范先进标准制订、修订、转化、采用、和实施等工作的专业技术组织。首届委员会有21名委员组成,来自省会郑州各行各业、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具有专业的行业技术知识和标准化工作基础,更是热心于反恐怖防范标准建设的专家学者。揭牌仪式上,省会反恐办常务副主任、郑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反恐防范标委会副主任委员蔡东赞进行了致辞,对郑州市反恐防范标准化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工作要求。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拥军宣读了《关于批准成立郑州市反恐怖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公告》。郑州市反恐怖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党政机关、公共聚集场所、重要经济目标、重要基础设施、通信与广播电视、重大危险源、宗教场所、重大活动、寄递物流等反恐怖防范重点行业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标准化工作是实现反恐怖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实战化的基础。通过标准化认证来建立健全重点行业系统反恐怖防范标准,将对提升预防应对恐怖袭击的能力、推动城市反恐怖防范工作向纵深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反恐怖防范地方标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在末端的执行规范,5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发布了《郑州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之后又相继颁布了地铁、城市供水、中小学、幼儿园子标准。此次郑州市反恐怖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必将为郑州市重点行业、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标准的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体系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①

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勇通讯员沈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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