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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有什么用 贷款的借款合同有什么用

时间:2023-02-23 1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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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有什么用 贷款的借款合同有什么用

【台海说法: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属于投资还是借款?】

5月14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了《资金入股协议书》,双方约定:一、入股事项和期限:甲方以现金的形式将10万元入股乙方从事食用菌等种植,期间,从5月10日至2029年5月9日;二、利润分红:由乙方自主经营,甲方不予参与,甲方每年获得2万元分红(注:乙方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必须向甲方缴纳2万元);三、违约责任:乙方经营周期未满,无论任何原因,乙方必须把甲方投资的10万元本金退还给甲方,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脱。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双方盖章或签字。12月1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双方再次签订《资金入股协议书》,约定甲方入股20万元,期限为5年,每年分红不低于投资总额的10%,即每年分红不少于2万元。双方盖章或签字。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转账共30万元,乙方陆续向甲方支付了3万元分红。后因B公司违约,A公司于5月18日起诉要求B公司退还本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庭审中,B公司主张案涉款项为投资款。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30万元款项性质系投资款还是借款?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为借款关系,理由如下:

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资金入股协议书》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

二、根据庭审中查证,B公司也未将A公司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双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实际参与了B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A公司不参与B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3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综上,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性质,现因B公司违约导致双方签订的《资金入股协议书》已无法履行,且签订协议后B公司也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红利,故A公司要求B公司偿还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A公司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签订投资与借贷性质模糊不清的协议,此类协议,虽名为投资合作协议,但往往约定固定收益,一方不承担投资经营的风险,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投资和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发生纠纷处理时二者隶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基于此,在处理相关情况时,就需要我们认真考虑各种因素,厘清投资与借款之间的界限,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的主要特征有:

一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外在形式往往是以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入股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为名。

二是协议中存在保底性条款。即无论被投资一方是否亏损或盈利,投资一方均可按约定标准获得投资收益。

三是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协议中一般约定出资人仅出资,不参与被投资一方的经营和管理,只获得固定收益却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资金入股协议书》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务必要探究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如果在投资协议中有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约定,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系借贷关系,而否认双方可能投资的本意。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双方确系投资协议,至少应满足投资的基本特征,比如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负盈亏。而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就不要签订投资协议,而应该直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并且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济宁市兖州区法院、山东高法

他为什么出具借条?一般来说,出具借条就是产生借款合意,至于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只是借款合同实际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借贷员系的成立。

民间借贷合同和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适用利率问题。

在不少司法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的适用利率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确定,如此行为各有说词。

赞同民间借贷利率泛化适用的理由为,民间借贷的风险高于金融借贷,所以举重以明轻,金融借贷合同的利率显然应该等于或者低于民间借贷,所以参照适用最高四倍LPR是完全合理的。

反对者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业务,不适用本规定,所以自然不能参照所谓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对于贷款利率的限制是基于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为初衷,无论对于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规定还是利率的限制,都说明民间借贷是金融借贷的一种补充,不可能在贷款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更多时候体现的是一种补充作用,是市场经济灵活性的一种体现,所以以民间借贷利率去适用普通金融借款合同是没有认识到金融市场的整体性,光从风险性去考虑利率问题,是司法实践者格局狭小的体现,应当予以纠正。

我一个朋友在8年前向我借了20万,后来转移了财产一直未还!

她和她的一朋友合伙开发我们县城的一块地,每月按银行利息的两倍支付我利息。

这20万本钱我也随时都可以拿回来。当时借款合同写得很具体,很放心的把钱借给她。

刚借出钱的第一年很顺利的,每个月她都规定的时间把利息转给我。

可从第二年开始,她就说她资金链出问题了,不能支付利息了,而且本钱暂时也不能还给我,要我等待她一段时间。

我当时就知道事情不妙了,但碍于朋友之间感情,我当时还是没有逼她还钱,答应给她半年时间,只要能还本钱就行,半年的利息我也不要了。

可没想到,这段时间她把她的财产全转移了。到年底时,她仍然用各种借口说不能还钱,要我等待她另一个工程结款才能还给我。

就直到现在,这八年来催款的经历可写书了。钱没收到,可现在问题来了,她生病了,遇到她时,我还没说话她就哼唧她现在连看病的钱都没有。

明知道她的财产转给她女儿了,但我又无理由找她女儿还钱。我现在好难,请万能的网友们告诉我,我现在要不要向法院起诉我这朋友?

这是一位网友在文章下的留言,我觉得很有代表性,特别在前几年,所谓p2p借贷,民间放贷行为频繁,周围朋友,甚至我自己家中,都有这类似的坏账。

若是起诉,对方也不一定拿得出钱,不起诉可能偶尔还能拿得回一点。但不起诉吧,又怕这个钱拖着拖着就没了。

这类问题现在民间很多还未解决清楚,也没有太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是欠款人转移了,财产基本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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