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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大额贷款利息 苏州银行信用贷利率

时间:2023-02-12 1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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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大额贷款利息 苏州银行信用贷利率

苏州银行大额存单五年期 3.7 可以预约了。。。

#大额存单突然火爆 存款产品遇冷#这是一种必然趋势和民众对存款利率变化的正常反映,所以对大额存款突然火爆和存款产品遇冷的现象应正确面对。

因为,这一切都是因为存款利率下滑引起的,民众现在手中持有的现金放在理财产品上有破净危险,只能放在存款上,而银行存款产品而言,只有大额存款利率相对较高,大部分银行大额存款利率在存款利率下滑的趋势下保持较缓慢的下降幅度,所以对民众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比如中国银行的大额存单利率为1年2.0%、2年2.5%、3年3.1%;招商银行大额存单1年2.2%、2年2.7%、3年2.9%;苏州银行1年2.3%、2年2.9%、3年3.35%;宁乡农商银行1年2.2%、2年2.8%、3年3.45%。

大额存款利率相对之前仍然处于下降态势,但相对银行其他存款产品,这个利率水平已显得相当不错了,所以大额存单出现抢额度的情况,而银行其他存款产品则表现平平,对民众的吸引力有限,陷入遇冷的局面。

上个星期六上苏州银行去存钱,银行理财经理告诉我,大额存单二十万以上五年利息是3.75。

我去了以后她又告我讲暂时没有,十六号有,让我先去家等十六号在抢看看。或者买银行的保银产品。

我当时想钱我也取了,有的也转在苏州银行的手机上了。又直接存了普通的五年3.55的利息。

没想十七号银行理财打电话给说她抢到了大额存单,让我去转存,我那天有事,我告她讲晚一天行吗。

她说行,我昨天去了,她让我把钱取出来,然后又重新存了,然后就是3 .75的利息。

路上拍到的,大额存款的利率,

假如我有一百万现金,存起来是不是就可以躺平不需要上班了,

假如有一千万,生活又是什么标准呢?#今日头条# #苏州头条#

0915.

1.存款利息下降了!多家国有大行自9月15日起再度调整个人存款利率,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在内的多个品种利率有不同幅度的微调。其中,三年期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下调15个基点。

涉及到投资方面,长期看有一个很重要的思路,就是慢慢配置和长期持有一些高息资产,例如高股息的国有银行股、公募reits等,既可以享受每年的股息和分红,又可以在未来不断走低的低利率大环境下,享受资产价格的上涨收益。

2.地产行业方面,昨天苏州市进一步放松限购政策。非苏州市户籍的购房者,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无房地通过审核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无社保和个税要求。

已经写过很多次,房地产行业是国内影响巨大的行业,上下游企业众多。目前行业预期已经是负面到极致,现在的策略是慢慢配置一些龙头的上市地产公司,中期看会有正收益。

3.昨夜美国股市三大指数上涨,涨幅最大的纳斯达克涨0.74%。昨天国内股市有一定的跌幅,日内可以大概率正T跌幅大的底仓。

4.今天有四只新股、一只可转债申购。申购代码301366一博科技、732057紫燕食品、787387信科移动、787392骄成超声。可转债申购代码783128常银转债,募集60亿,相对好中签,不要错过。

江苏苏州,印某为了追求高额利息,在银行存入2000万,存期三个月。谁知到期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转走,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按照存单赔偿本金和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印某经中间人介绍,在银行存入2000万,除了可以获得银行正常利息外,还可以额外获得5%的贴息,但前提是三个月内不查询、不挂失、不支取。

印某经过计算,2000万存款短短三个月就可以获利100多万,非常划算,便和朋友东拼西凑筹集2000万存入银行。谁知,到期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转走。

原来,银行负责人胡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开通印某存款账号的网银,并将U盾交由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嫌疑人将印某的存款转走使用三个月,不料,存款到期后,犯罪嫌疑人无力偿还。事后,胡某及其他嫌疑人因涉嫌犯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虽然嫌疑人均已被法院判刑,但是印某的损失还没有追回,银行认为印某为了追求高额利息,将2000万存入银行,本身就有过错,遂拒绝兑付。印某没有办法,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

第一、他将2000万存入银行后,所有权就转归银行,他与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应当按约返还存款本金及其利息;

第二、资金损失是银行人员违规开通网银并截留U盾交予犯罪分子造成的,只要网银未违规开通,即便初始密码为他人知晓,也不会导致损失。

第三、他在银行办理开户时,并未将银行密码泄露给他人,系胡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业务时获得的。胡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自然应对由银行负责。

银行则辩解道:

第一、印某存款目的是借表面合法的开户存款形式,掩盖非法高息拆借资金行为以及将资金风险转嫁银行的不法目的,并无储蓄存款真实意思;该储蓄存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系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组成部分,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无效。

第二、印某存款后,向他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须不查询、不挂失、不取款,违反常理,尤其是案外人向其支付额外利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资金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印某在办理业务时,听从犯罪分子指挥,授权他人代办开户,事后未及时修改密码,与资金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刑事追赃尚未结束,实际损失未确定。追赃系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经过追赃,被害人损失不能得到弥补的,被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刑事追赃程序尚未终结,不应对民事责任先行处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询问银行两个问题,第一印某在账户开设网银时是否有申请开通的材料,银行陈述没有申请开通网银的书面材料;第二、询问银行能否提交开通网银的流程管理规定,银行陈述没有内部流程规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印某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是否有效。二、印某与银行对存款损失是否具有过错。三、案涉存款损失及当事人责任范围如何认定。

第一、关于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

银行无证据证明储蓄存款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印某存在损害该行合法权益的故意,亦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利用犯罪手段将账户资金转移系受印某指示,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印某及银行的过错。

一方面,银行负有保护存款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系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犯罪实施,银行未严格审查网银业务申请人与存款人身份的一致性,且无证据证实印某知道网银开通并通过网银转出资金的事实,银行存在重大过错;

另一方面,印某在办理业务时,未能严格、妥善地保管初始密码,为犯罪嫌疑人顺利实施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该过错行为与损失发生具有关联性,印某也有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银行违规开通网银及在保护资金安全方面具有的过错,是造成账户资金得以通过网银转出的直接原因,银行应对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印某未妥善保管初始密码,应对资金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关于当事人责任范围。根据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案涉存款实际未收回的资金损失为1800万元。银行负主要责任,酌定该支行对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存款人自负30%责任,即银行应承担1260万元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印某自行承担。

第四、关于银行提出的刑事追赃问题,因刑事退赔主体与民事案件受偿主体不一致,确实可能引发双重受偿问题,但该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协调解决,被害人获得退赔的,可以相应扣减银行返还金额,如果事后印某获得返还的,银行还可以向刑事案件被告人追偿。因此,该问题不影响当事人先行提起民事赔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印某1260万,驳回印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苏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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