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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企业税务贷款 江苏银行企业贷款利率

时间:2023-05-11 15: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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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企业税务贷款 江苏银行企业贷款利率

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开票作废率较高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40号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设立虚假经营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失联;你单位在开业后短期内频繁大量领用发票;纳税申报情况异常;98%的上游发票存在异常;你单位开票作废率较高,结合受票情况,存在上下游交易对象“两头在外”的特点,开票情况存在异常;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流动与你单位受票、开票情况不符,存在异常。 综上,认定你单位开具的6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682510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罚款6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11-1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11-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宜兴市某环保设备制造厂偷税,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部分,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196号

案件名称 宜兴市***环保设备制造厂-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取得下列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应纳税款:5月取得销售收入14000元;7月取得销售收入62000元;6月取得销售收入10000元;7月取得销售收入6000元 ;2月取得销售收入14700元;5月取得销售收入2000元;10月取得销售收入15000元 ;11月取得销售收入2136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纳税人名称 宜兴市***环保设备制造厂

纳税人识别号 92320***LQA8M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5月、7月该单位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的偷税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上述其他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0%的罚款,计4658.7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07-0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07-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为了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代表人授意员工买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园税稽罚[]128号

案件名称 苏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稽查。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采购、支付、销售、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的涉票账证检查,你单位取得由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项目为“*现代服务*营销策划服务费”,金额699938.86元,税额61.14元,价税合计700000.00元。3月-12月,你单位预估了成本639710.74元,借记:主营业务成本639710.74元,贷记:应付账款-暂估639710.74元。1月,你单位取得这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根据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账款-暂估639710.74元,借记:主营业务成本60289.26元,贷记:应付账款-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700000元。2月,你单位分4次通过对公银行账户向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应付款项7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付账款-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7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700000元。 你单位取得的上述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700000元,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639710.74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60289.26元。

2.调查询问情况

根据你单位的情况说明,你单位称从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没有真实业务的,是你单位已离职员工陈某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的。,你单位账上暂估了一些成本,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能取得发票,为了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员工陈某在原法定代表人授意下联系售票人员张某,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了8份由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实际与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过真实的业务,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向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700000元已经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进行了资金回流。资金是通过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到你单位员工刘某个人账户,然后由刘某个人账户转到当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某的个人账户,再由胡某的个人账户回到你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 你单位在1月收到这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交给代理记账会计做账,这8份发票的采购成本在已经部分暂估,暂估时“借:主营业务成本639710.74元,贷:应付账款-暂估639710.74元”。收到发票后冲销了暂估金额639710.74元,并在1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60289.26元,账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暂估639710.74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0289.26元,贷:应付账款-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700000元”。

你单位取得的这8份发票金额合计为700000元,其中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了639710.74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了60289.26元。 你单位从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如下:(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8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通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企业所得税合计225258.07元

纳税人名称苏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46XY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913***1846XY

法人证件号码4****************4

法人姓名刘某某

处罚结果处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6倍罚款共计135154.8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08-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08-3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广深佛莞VS江苏13太保 国内税收收入

苏打水再一次被吊打[大笑][大笑][大笑]

#广东# #江苏# #广州# #深圳# #佛山# #东莞# #我要上斗条#

江苏某建工集团6千多万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税稽二罚[]61号

案件名称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接受徐州丰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5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61683873~61683876,销方纳税人识别号91320302MA1N4DH729,涉案发票金额367549.87元,税额62483.49元,价税合计430033.36元。 根据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认证信息和企业账册信息反映你单位对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申报抵扣。

(二)通过你单位相关业务情况说明,检查组得知:由于建筑业务的特殊性,你单位在项目建设时,每个项目设项目经理一名,项目经理负责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自己采购建材,因购买材料直接用于施工,均是直接运送到工地,单位入帐时无入库凭证。该项目名称是***项目,项目经理为沙某某,沙某某自述称,与你单位签订了购销合同,与销售方人员冯诗桥(电话15950699381)对接材料采购事项,项目经理负责筹集资金,以现金形式垫付,后公司再付给项目部。经检查人员核对资料,你单位进料时,挂其它应付款,后又以银行存款的方式支付给了项目部。

检查人员进行了申报表与财务报表比对分析,发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财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严重不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347589元,经过查阅你单位明细帐,工程结算收入61183018.27元,纳税人实际开票收入61183608.98元,相差584.71元,经核对后,纳税人承认帐务处理错误,实际收入应为61183608.98元,并出具了情况说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定性为偷税

纳税人名称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3***4451817B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08360.14元(1216720.28*0.5)。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09-1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转出了依然被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园税稽罚告【】 136 号

苏州|***车用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4204R) :

对你(单位)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1 1 月1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检查结果如下: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抵扣、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涉票账证的检查,你单位于 年8 月31 日制作1 张采购材料的财务核算会计凭证“热轧卷”,借库存商品2270955.17 元、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386062.43元、贷记应付账款一上海***实业有限公司2657017.60 元。 从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显示,你单位取得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4130 、发票号码23086277-23086295 、23086297-23086300 )均在所属期 年8 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 调查询问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询问调查,据张某所述: 年8 月,你单位中标某医院车库项目,需要采购一批热扎卷,你单位业务员黄某称认识一家出售热扎卷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便将该项采购业务交给他。对方公司第一批钢板卷发过来后、由于卷板厚度不够,不符合你单位质量要求,你单位要求退货,并未接收该批货物。在送第一批钢板卷之前,你单位收到了对方邮寄的23 份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4130 、发票号码23086277-23086295 、23086297-23086300) ,发票已交给财务入账并在所属期 年8 月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抵扣进项税386062.43 元。后来,你单位接到管理分局通知后,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未一并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所述:

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原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属于不合法的抵扣凭证。经查,你单位实际未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交易,却将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偷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记账凭证、明细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询问(调查) 笔录、情况说明、纳税申报资料和电子缴款凭证等。

( 二)税务行政处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第49 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年8 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拟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共计206543 . 41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 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吉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航天信息:近日,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中标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看完昨天的苏穗之战,恍然大明白了一件事——江苏队为什么六十年一冠?

是人家实力不行吗?不是!全运会、联赛双冠王,实力杠杠的。

是人家缺少资金吗?也不是!江苏自古就是税收贡献大户,GDP常年位居三甲。

是人家球迷不够热情吗?更不是!从全明星投票就能看出来,素芬一发力,胡进都能进三甲[捂脸]

人家江苏是不屑于拿这个联赛冠军!拿了联赛冠军就得参加亚俱杯,已经过了把瘾,知道亚俱杯是啥水平了。万一拿了亚俱杯,还得参加世俱杯,这就有点尴尬了。

穗军深圳,六个外援,顶多就是世界三流球员的水平,名气最大的博斯科维奇还是沾了她妹妹的光。队长薛翼枝也是被江苏队淘汰的。就这么一群世界三流球员拼凑的球队,居然令青春风暴铩羽而归,这要是到了世俱杯上,面对什么银行、海滩、制药厂的一流球员,可能又是25:9、25:10了。到那时,还怎么有脸笑话天女的世俱杯倒冠啊!

俗话说,笑人不如人。天女面对世界诸强,确实技不如人。但好歹世俱杯上还赢了巴西,亚俱杯上还三次夺冠。人家江苏队为了不被血虐,也是蛮拼的,联赛冠军都不要了,从根上断了念想!眼光长远,赢得未来[赞]

一个浙江的朋友告诉我:浙江比江苏更富裕一点,因为有一个特殊的城市。他说:浙江有杭州宁波,江苏有南京苏州;浙江有温州绍兴嘉兴,江苏有无锡南通常州;全部都有对应的城市,但是浙江有一个特殊法宝,江苏没有,那就是义乌。

义乌的作用是解决了浙江大量低端劳力的就业问题,让勤劳的乡镇居民有稳定的收入,基本过上小康生活。

实事求是,浙江义乌永康的富裕程度远超江苏人的想象!那边很多交易是不开票的!都没有纳入GDP,所以公布的数据是很不准确的!税务宽松是浙江民富的秘诀!

昆山张家港江阴常熟的工业确实很厉害的,但浙江的慈溪余姚诸暨义乌瑞安乐清也不差。总体江苏的GDP确实比浙江的多,不过浙江的老百姓有钱,江苏的政府税收多有钱是客观事实。江苏浙江都区我大中国的骄傲,江浙兄弟互相帮助互通有无做大做强对国家和百姓都是好事。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郑爽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经查,郑爽于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至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税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广东税收为什么比江苏多# #广东不如江苏#

广东有7个央企总部,这七个央企在全国各省有八百多个分公司,所上缴的3100亿元国税都算入广东税收。

可是江苏却没有一家央企总部。

广东还有全国唯一一个海关分署,代收整个华南东南沿海地区的海关关税,去年代收的关税就有六千亿,全部计入广东税收。

而江苏本身就没有大型港口,进出口大部分走上海港。

广东还有全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印花税就有756亿元,也是算入广东税收。

江苏没有证券交易所,无法收印花税。

广东在人口面积占便宜的情况下,还享受了国家这么好待遇情况还比不过江苏!天天吹自己多牛逼?

如果把这三项去掉,广东的税收还比江苏少!这才能体现两省真正的财力!

学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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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申报印花税操作指引

04:59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73号

案件名称 江苏***律师事务所-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接受无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开具的5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951456.38元,税额合计148543.62 元,价税合计金额5100000.00元。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将上述发票入账,于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前税前扣除3400000.00元,于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前税前扣除1700000.00元。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阳***、财务负责人张***以及前合伙人(现已离职)曾***陈述:曾***(现已离职)在***律所执业期间,在需要支付合作费用时无法取得成本发票入账,随即找到某某公司经办人周某,周某宣称其可以以某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只需要承担开票金额4.6%的税率及费用,所以曾某某以你单位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实际并未履行)。某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发票,你单位收到发票后向某某公司付款510万元,某某收到款项后,扣除4.6%的税款及费用,将剩余款项汇至曾***银行卡。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没有真实劳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取得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江苏***律师事务所

纳税人识别号 313200***95621B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5万元。

徐州2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徐州#

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徐州市共计有21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家公司中,涉及物流、煤炭、新能源、电力燃料等公司,虚开金额最低的为90多万元、税额7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为2.9亿多元、税额4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丰县宇某能源有限公司,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01份,金额29258.80万元,税额4681.41万元。

2.徐州亮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532份,金额15072.64万元,税额2241.21万元。

3.徐州茂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43份,金额14224.51万元,税额2418.17万元。

上述21家公司皆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由原来的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调整至10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10万元的,仅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Z35号)

1.3.简要案情: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胡某某,从他人处接受徐州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59260.5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84678.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43号)

2.3.简要案情:展某某向项某某购买以徐州B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徐州A矿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税款共计人民币25.73351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睢检诉刑不诉〔〕53号)

3.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实际经营的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税额累计418649.7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15号)

4.3.简要案情:石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八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70563.9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57261.42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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