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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320万买车银行 银行贷款30万买车条件

时间:2019-05-13 01: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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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320万买车银行 银行贷款30万买车条件

#银行高管调包转走4840万存款获无期# 这个案子有三个关键词:大额存单业务、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盗窃罪。要理清这三个关键词,才能判断可能发生了什么。

事发广西南宁市。客户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喝茶坐等核验身份的同时,7笔总计4840万存款竟然在不到一小时内在其他网点被销户转走,最终,法院判决负责办理存款的43岁银行女高管施调包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总计罚320万,银行认为无责,广西银保监局给予3名责任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该支行被罚款50万元。

4840万元就这么人间蒸发了,银行女高管也才罚了320万,那钱哪里去了?

既然判盗窃罪应该起获赃物,那么赃物在哪里?目前公开资金没说,尚不知道法院和检察机关怎么解释的。

之所以说三个关键词,因为结合法院判决、银监机构的回复等,十分怀疑这个银行女高管,一直在与一些人合作做大额存单业务,就是以高额利益(3分利)为诱饵,以银行身份为掩护,吃透银行管理所有流程,让非法集资的集资业务在银行内完成。现在就看涉事客户是否完全不知情,还是知道点皮毛或者完全知情了。头条热榜

4840万存银行,一小时就被银行高管转走,可银行说:这是高管个人所为,我们没有责任!广西南宁,任先生在银行分7笔存了4840万。可他去银行取钱的时候,被告知存单是假的。随着调查的深入,任先生傻眼了,行长给他办的业务,钱却都打了水漂!

某银行女高管梁某对外称,在他们银行大额存款有高利息,月息有3分。因为梁某是银行高管的身份,加上分行的员工见到她都叫行长,任先生就相信了她的话,在银行存了4840万,他朋友存款1600万,结果两人都上当受骗。

事后,梁某被判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罚金320万元。银行表示钱是被梁某盗窃,由储户承担责任。(来源:华商连线)

看到这里,网友很疑惑,为什么任先生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存单却是假的呢?

原来梁某告诉他们,存单要封存起来。而在封存的过程当中,梁某偷梁换柱,把事先准备好的假存单放进了封存袋里,拿走了真存单。然后又以核验身份,骗得任先生的身份证,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梁某通过他人在别的网点,把这笔钱转到她自己控制的账户内。

也就是说,任先生刚存钱进去,人也在银行,可一出银行钱都没了。事情都是在银行发生的,银行怎么说自己没有责任呢?任先生认为银行必须要给他负责,理由如下:

1、梁某是该银行的高管,职位很高,是行长助理,员工都喊她梁行长。任先生认为她代表银行一方,才会在银行存钱。

2、储户的钱是存在银行,他的存单已经办理成功。梁某盗窃只能从银行盗啊,她是监守自盗,这些钱被一个他们不认识的人转走了,究竟是怎么拿走的,这些钱究竟去哪了,银行不应该给他们一个说法吗?”

3、银行说梁某这不是职务侵占,可一个没有银行任职的人怎么能干这个事?而且梁某在法庭上都承认是职务侵占,是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作案。

4、借记卡在自己身上妥善保管的,就算梁某拿了任先生的身份证,怎么能让一个不是任先生的人,取走这笔钱呢?而且被他人销户,并没有通知他们本人,连手机消息提醒都没有。

5、如果没有人给梁某授权,她一个完成不了。按照银行的操作流程,比如客户拿别人的大额存单和证件,去银行柜台是办不了这个业务的。但银行却给梁某办了一个不能办成功的业务,这怎么跟银行没关系呢?

综上所诉,任先生认为是银行的监管有漏洞,梁某靠自己的身份,才能做成功这样的事情。整套流程要有柜员、网点值班经理,存取款需要按手印。而这些银行的工作人员知道梁某的行为不合规,也不出言提醒,难道银行还没有责任吗?

现在梁某被判了,但任先生的钱拿不回来,银行把责任都推到梁某个人身上。我只想说,客户选择银行,首先是相信银行,梁某又是银行高管,代表的银行。如果这样的事情银行都没责任,以后还有客户放心把钱存银行吗?银行的推卸责任,消费的是大家对银行的信任!

4840万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银行:我们没有责任!广西南宁,某银行女高管梁某对外称,在银行大额存款有高利息,月息3分。任先生存了7笔,合计4840万元,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都是假的,钱存进去一个小时,就被转走。事后发现,是梁某提出,存单密码必须设置为指定密码,存单必须封存。在封存时,用伪造的存单替换真存单。又以核验身份需要身份证为由,骗得客户身份证,让客户喝茶等着,以代办取款为由,将存款取走销户。事后,梁某被判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罚金320万元。银行表示钱是被梁某盗窃,由储户承担责任。(来源:华商连线)

#银行高管调包转走4840万存款获无期#

这事儿对一般人来说,确实难以想到。谁能想到,银行高管也能把储户的钱弄走。

其实,类似案件此前已经发生过。

比如,山西清徐,储户丁某在农商行存款1200万元,银行职员王某提出,这么大笔的存款,银行有礼品,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他,他代为领取礼品。王某随后持丁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将钱转走。

在这些案件中,最终认定的被害人是储户,而不是银行。这个案子也不例外。

之所以认定被害人是储户,是因为梁某是取得了被害人的身份证、存单、密码的情况下,以正常取款手段取走的钱。而不是利用银行的漏洞,以非正常手段将款取走。(这个案子里,梁某并非独自作案,还有共犯,取款是由其他人操作)。

因此,被害人是储户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被害人是储户,并不是说银行就一定没有任何责任。

此前,某银行建平支行员工张某,以有高额理财产品为由,要求马某将350万元存入银行,并开通网上银行,之后以帮忙操作为由,在手机上将钱转走。

事后,张某被判刑罚,马某将银行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的责任,储户承担60%的责任。

同样的,山西清徐那个案件,银行最终也被判承担20%的责任

而南宁这个案子,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要看银行是否存在监督管理职责上的不到位。如果存在,可能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了。

不过,从报道来看,梁某是以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让客户去大额存款的。在办理存款、封存存单、取款时,都是让自己实控企业的工作人员陪同去办理的,也是企业工作人员将钱取走的。在这个过程中,梁某的行为有多少是以银行的名义进行的,有多少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这个报道里没有说清楚,还是需要查明的。

如果是以企业名义进行的,那么银行的责任可能很小或者没有。如果是以银行名义进行的,那么银行就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了。

你觉得呢?

——

@家子说法 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南宁头条#

头条热榜

现在上海婚恋圈流行一个词“洗房”,就是已婚的夫妻双方:将另一方的婚前房产,通过婚后小房换成大房的操作,转变成了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

前不久,发小的姨妈家也上演了这样一幕,发小的姨妈和姨父都是国企职工,年轻时单位的效益还不错,姨妈年轻时比较喜欢热闹爱玩!姨妈不想因为小孩多了,影响她的生活,由于姨父性格内向木讷,不善言辞!家里的大事小事,都是姨妈说了算!最后,姨妈生下了漂亮的女儿,便决定不再生育!

正因为只有一个女儿,姨妈便把所有的爱,都倾注到了独生女儿身上,这样就把她的女儿宠溺的,有点自以为是,大事小事自已做主,先斩后奏!事后又没有一点担当!

当年,姨妈姨父的单位还不错,结婚后单位给他们分了一套不大的房子,自己又存了一点钱,在房价不是太高时,全款自已又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单位的效益不好了,夫妻俩也面临着退休,退休后工资也不太高,两个人加起来也就7000多块钱!

再说他们的女儿,被姨妈宠溺的不爱学习,不求上进!免免强强地读了个大专,学的是财务,这是姨妈强行要她学的专业!因为,姨妈认为:任何一个公司,无论大小都是需要财务人员的,这个专业好找工作,还不容易失业!

没有想到的是,姨妈女儿虽然毕业证是拿到了,但财务知识学得并不好,有许多的财务工作拿不下来,又不愿意动脑筋再学!出去找工作时,就只能找一些普通的工作了,每份工作都干不长久!从毕业到结婚前,她都是干干停停的,工作不好好干,对结婚谈对象似乎也不太在意!

直到35岁那年,她突然跟姨父姨妈说,她要结婚了!姨父姨妈觉得:不管怎么样,我们应该先见见男方,了解了解,然后,再见见男方的父母吧!姨妈女儿说:没什么好见的,非他不嫁!没有办法,姨妈问她:我们要准备些啥?女儿说:给我5万块钱就行了!房子男方家有,一切都是现成的!

结婚的那一天,姨父姨妈才第一次见到女婿和亲家!不过,女婿和亲家倒不是第一次见他们!原来,女儿和女婿谈朋友的时间并不短,女儿觉得自己家里太寒酸了,每次都把女婿带到家门口,就是不让女婿进家口!女婿父母也通过社区,打听了解过儿媳家的情况,知道儿媳家的父母也是正常的普通人!

姨父姨妈等到女儿结婚后,与女婿一家打过交道后!感觉对方父母还不错,姨父姨妈这时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只希望女儿,以后好好的找份工作,好好的生活,不要再节外生枝了!

女儿结婚5年后,突然有一天,一个人哭哭啼啼回到家里,并告诉父母,她丈夫出轨了,她已经跟他离婚了!并告诉父母她的心情很不好,需要在家里好好地调养调养!

姨父姨妈的女儿,在家调养的这段时间,突然,听说父母原本有的40万的存款,被母亲拿去买理财和投资,被别人全部骗走了!这时,姨父姨妈的女儿完全崩溃了,整天在家里,嚎啕大哭!这下姨父姨妈被整的也要崩溃了,赶紧带着女儿到医院去看!医院的心理医生说:是轻度抑郁症!

姨父姨妈问女儿:前段时间不是心情已经很好了吗?怎么会抑郁的!女儿说:原本家里有40万块钱,你们还有退休工资,你们的养老问题不用我操心的!现在养老钱没有了,你们要是有个病痛,家里没有钱给你们看病了,我怎么办?我的压力太大了,想到这些,晚上我都睡不着觉只是想哭!

过了几天,姨妈的女儿跟姨妈说:我们家租出去的房子也快到期了,收回来卖了吧!你们现在都70多岁了,住在这小高层,天天上楼下楼都不方便!把那房子买了,去买一套电梯房,以后住在里面,又干燥不潮湿,又不用爬楼梯!多余的钱还可作为以后看病的备用金!

姨妈听了觉得有道理,便在女儿的协助下,房子到期后收回来挂到中介,不久,房子就以320万卖掉了!姨妈把320万的银行卡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女儿,由她全权去处理买房事宜!

女儿拿着这笔钱,每天到城市的各个新楼盘去看房选房!终于女儿选中了一套精装修的电梯房,并且付了首付!还办理了一切贷款手续!

回家后,女儿告诉了父母,姨妈很高兴并问:房子买了还剩多少钱?女儿说:剩什么钱,320万只是首付钱,还贷了款的,每月要还9000块钱的贷款!姨妈不敢相信,女儿便把与开发商签的所有合同,贷款合同及付首付发票等,拿给了母亲!姨妈一看当时就气得发抖!

原来,姨妈女儿买的是高档小区的房子,房子登记在她自己的名下,母亲与女儿是共同还贷人!每个月需还房贷9000元!姨妈问女儿:这套房子是我和你爸的,买的房子怎么能登记在你的名下!而且,每个月还款9000块钱,我和你爸每个月退休金才700O块钱!你又不上班不挣钱!即侠我们不吃不喝也还差2000块钱,那该怎么办呢?

女儿告诉母亲:我早就想好了,我们买的新房是精装修,拎包入住的!只要把我们现在住的房子卖了,房贷问题解决了,以后看病养老的问题,也就统统解决了!姨妈一听当时就气愤极了,没有想到自己女儿洗房,竟然,洗到自己父母头上来了!成功地不动声色的,想把父母的两套房子,变成了属于自已的,一套高档小区的电梯房!

70后的舒新华,在中国银行河南省濮阳支行,由该行理财经理推介,并且由其代理,用手机购买了5只理财产品,共计320万。银行告知他购买的是“保本型低风险理财产品”。

购买后发生亏损27万元。舒新华此时多次要求银行赎回。但银行却建议他继续持有或补仓等待反弹,导致后续亏损继续扩大,最终亏损将近57万元。与之前告知的严重不符。交涉无果之后,舒新华将银行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舒新华称自己不知道购买的是基金理财产品,银行没有告诉他这类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点,导致他不了解购买的风险水平。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庭判决,银行败诉,并且全额承担舒新华的资金损失和相应利息。

中国银行惯于在推销理财产品上耍花招欺骗储户和投资者,这次,它栽了跟头。

以后有钱了,还是选择四大国有银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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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村镇银行事件明起5万以下先行垫付

#石家庄头条# 医保费又又涨了!!不知道这篇头条会不会被和谐

五年前一开始自己交灵活就业的时候一个月是380多,后来涨到420多,中间有一次还降了几个月,然后就像坐了火箭一样蹭蹭的,上个月还记得是450多,这个月悄无声息的,又涨到了470多。一年下来快6000了!唉,不知道还会不会涨,涨到啥时候。

有时候真不想交了,可是不交吧,有个小病啥的,连医院都住不起。交吧!这个只是最基本的国家的一部分,医保卡里的钱都没涨过!想想不免有些心塞,可是又有什么办法呢?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现在也可以缴费了,缴费期即日起—12月25日,每月1-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时段,不办理缴费业务。记得去年是320,今年费用是350,我一直用的河北银行手机银行缴。

现在这钱,花着多省事,不用出门,一笔一笔的就没了![泪奔]

320万买“理财”只拿回2190元,法院判广发银行赔偿客户一半损失

先后投资了320万元购买了“特别好的理财项目”,后来才得知这是不法分子的非法集资。

“银行不是说理财保本吗?为什么我投资320万元,亏得只剩2190元?”北京,一女子在银行经理的推荐下,先后投资320万元,买了一款“稳赚不赔”的理财产品,万万没想到,到期兑换时,只拿回了2190元,女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对自己进行赔偿。

(案件来源:界面新闻)

女子名叫焦女士,十年前,焦女士因存款到期,受理财经理郭某的推荐,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起初,焦女士对理财并不放心,犹犹豫豫,但郭某称,该产品安全、保险,而且存得越多,收益越多。如果购买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话,产品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13%。

如此高的收益,焦女士心动了,便在郭某得撮合之下,出资200万元,与另一储户“拼单”购买了300万元以上区间年化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约定收益为第一年12%、第二年13%。

两个月过后,焦女士再次通过郭某介绍,出资120万元购买了另一款理财产品。约定收益为第一年11%、第二年12%。

一年后,焦女士投资款到期,她第一时间联系了郭某,郭某称,兑付出了点小问题,预计三个月能返本付息,并安慰焦女士,耐心等待。

然而,焦女士没能等回投资款,却等来了基金负责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锒铛入狱的消息。

这不是明目张胆地骗钱吗?焦女士找到银行理论,但银行以不知情为由,打发了焦女士。索赔未果,焦女士将银行告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合计32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法庭上,对于焦女士的指控,银行依旧认为自己无需担责。银行认为:

1、银行未代销涉案投资产品,因此,与基金公司并不存在代理关系,郭某的私售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2、对于郭某的私售行为,银行之前已穷尽一切办法,通过建章立制、强制培训、监督管理等措施加强防范,郭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自己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

3、焦女士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前,已经了解了购买流程、合同、预期收益率等内容,因此,其完全有能力识别“飞单”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区别,应承担必要的风险注意义务。

但银行作为利益相关人,他的话不能信,法庭是讲证据的,并不是谁强谁有理。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银行作为合同相对人,应承担理财产品的保管及安全义务。

接下来,我们通过法律方面,就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过错进行简要分析:

一、就银行方面来说:

首先,郭某在实施销售行为时,基于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银行的经营场所,对于不熟悉银行管理规程的投资者来说,储户根本无从判断郭某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导致客户对真假理财的辨识度降低,客观上为郭某非法销售行为提供了条件。

其次,储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因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非对郭某的信任。试想一下,郭某在大街上卖理财,焦女士会去买吗?除非其能举证证明,其已对购买理财产品的种类进行公开张贴。

但本案中,银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告知义务,故郭某的违规私售行为构成职务行为,银行作为郭某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就郭某而言:

《刑法》第176条规定,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般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郭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其推销的产品并非其银行指定的合法、合规的理财产品,且涉案基金公司经营范围亦明确表明,该公司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在此情形下,郭某仍向客户推荐、销售,避重就轻,只宣传高额回报,不尽提醒义务,并且取得返点,故其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三、从焦女士的行为来看:

焦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过程中,其应当预见高利润背后的高风险,但她却一味地片面追求产品的高利润,忽略产品的真伪,进而引发财产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即银行向焦女士返还160万元的本金。

一审过后,银行不服判决,仍称自己无过,选择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次事件的发生,想必焦女士可以长个记性了,虽然胜诉了,但她承担的代价却是160万元的损失、320万元的利息、以及长达十年之久的维权之路,想想就心累。

320万元的钱说拿就拿,只能说焦女士太有钱了!但有钱不能任性,小编再次提醒各位储户,投资有风险,希望大家都能拥有一双慧眼,能够精准地识别出骗子的骗局。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头号周刊##320万“理财”拿回2190元谁之过# 头条热榜

9月1日

记录420w买银行股吃股息 。

券商入金320w 银行闲置100w

今日盈亏:-5780

网友建议我碰上大涨做个波段,比如昨天卖出农业银行,今天再买入,但是感觉不适合我这个新手,有大哥愿意教教吗?

今天加了点纳斯达克etf,研究了下历史走势,感觉纳斯达克比沪深300稳,你们觉得呢

“这是理财经理的个人行为,不关银行的事情!”北京,年近六旬的焦女士在理财经理的推荐下,投资320万元,购买了一个“特别好的理财项目”,万万没有想到,一年后她去兑付时,得到的却是理财产品暴雷的消息。

据悉,焦女士买的是私募基金的产品,是焦女士到银行去买理财,理财经理郭某给她推荐的,这是一个一年期的项目,刚刚到期,郭某就称兑付有问题,预计三个月能返本付息,但最终别说支付利息了,连本金都被吞得一干二净。

直到该私募基金暴雷后,焦女士才知道她买的私募基金,就是一起庞氏骗局,一起非法集资!还说是投资矿产资源、能源与环保、高新科技、金融资产等领域,结果320万元直接打了“水漂”。

公安机关将私募基金实控人控制后,发现他们名下几无可执行财产,经过清退,焦女士只拿回2190元的执行款,事发后,焦女士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法庭上,焦女士和银行一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理财经理郭某推销非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银行理财经理的工作,是给客服推荐理财产品,根据本条规定,理财经理向客服推荐银行规定的理财产品,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银行发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职权范围往往是内部规定,我们非银行工作人员,并不知道期间内情,所以本条第2款非常关键。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庭上,银行提出了两点辩解意见,第一,郭某向焦女士推荐的产品,并不是银行代销的产品,银行与改私募基金也不存在合作关系。

银行认为,郭某私自向焦女士推荐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银行不应该承担责任。

焦女士不认可,焦女士表示,郭某在推销私募基金的产品时,有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推销时间,是在郭某执行职务期间,推销地点,是在银行的贵宾室内。

不管是身份、时间、地点,都能看出郭某推荐私募基金的产品,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

焦女士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银行应当为郭某的行为负责。

第二,银行表示,郭某推荐的私募基金年利率在12%左右,银行没有这么高的理财产品,焦女士具有金融投资经验,应该知道这款产品有问题。

银行认为,焦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焦女士不认可,焦女士认为她是善意第三人,她并不知道银行对理财经理的职权是怎么规定,怎么限制的,也不知道银行理财经理,为什么会在银行内推荐非银行的理财产品。

焦女士表示,她是一个普通人,已经尽到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听完焦女士的辩解意见后,银行反驳说,郭某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内推销私募基金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银行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

银行表示,银行不可能24小时,时时刻刻监控每个员工的行为,无法做到监视所有员工的每一个动作、监听每一句讲话。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投资者推荐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焦女士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焦女士也有过错,判双方分担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让焦女士和银行各自承担50%的责任,让银行赔偿焦女士180万元。

然而,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这是理财经理个人行为,不关银行的事情,凭什么要银行承担50%的责任?

私募基金给每个理财经理3%的提点,这钱又没有落到银行手上,银行为什么要为此承担责任?银行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进行改判,判银行不承担责任。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驳回了银行是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大家觉得,本案中的银行是否有过错?应该承担多少过错责任?

【险!骗子冒充老板骗“合同款”警方紧急追回320万元】冒充领导、熟人实施诈骗虽说是老套路了,可稍有不慎就会“中招”。近日,市民刘女士遭遇一起冒充领导诈骗,幸好宝安警方争分夺秒启动紧急止付机制,仅用19分钟,及时挽回损失320万元。

“我好像被骗了!320万元都是公司的钱,这可怎么办啊?”7月5日下午,刘女士情绪激动地来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翻身派出所报警称,一名自称是她公司老板的人,在QQ群里要求她立即转账320万元到一个银行账户。由于对方说出了刘女士之前负责的某项目名称,再加上QQ昵称与老板名字一致,这让她没多想便把钱转了过去。岂料事后老板称完全不知道这事。

接报后,翻身所出警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刘女士今年25岁,刚入职一家公司做财务工作。当天下午,她接到人事经理冯某的电话,对方表示,需要她添加一位老板推荐的代办业务人员QQ号,协商合作相关事宜。

当刘女士添加完该QQ号,这名“业务员”就将她拉进了一个名为“业务交流”的QQ群。刘女士根据头像发现,群里还有公司王老板以及部门经理。进群几分钟后,“业务员”便在群里开始介绍合作相关内容。“老板”有不懂的地方会在群里提问,“业务员”也会及时地回答,一切都显得十分正常。没多久,双方就把合作的事宜谈妥了。这时,“老板”在群里交代刘女士,要她立即给对方支付项目合同款320万元,一刻都不要耽误。

面对“王老板”直接布置的紧急工作任务,刘女士没有任何质疑,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开始公对公账户转账操作,进行到需要人事经理冯某审核时,她发微信告知对方,是王老板直接在群里下达的转账指示,自己事后再补纸质签字。冯某也没多问,便在网上完成审核。然而十几分钟后,王老板拿着扣款短信赶回公司询问刘女士时,刘女士一头雾水。老板说自己没有在任何QQ群里交代转账的事情,也没有推荐业务员。此时的刘女士才发现自己上当,情绪接近崩溃。

办案民警立即启动了紧急止付机制,分头开展资金查询、账户止付、联络对接等工作。在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及银行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协助下,宝安警方仅用19分钟成功止付。当天,全部钱款返回了王老板的银行账户内,“幸好有惊无险,真的非常谢谢你们!”刘女士向民警表示感谢。

据民警介绍,该公司工作内容不慎泄露,才导致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诈骗分子抓住受害人对领导敬畏、不敢质疑的心理,频繁使用‘尽快’‘马上’‘立即’这些催促性的词语,既营造了紧张气氛,又利用时间差降低受害人核实转账需求真假的可能性,从而实施诈骗。”办案民警介绍,“经后续调查,人事经理冯某也是受害者,骗子先联系冯某谎称自己是老板推荐的业务员,然后向他提出了添加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的请求……”

宝安警方提醒:遇到类似领导、熟人通过微信、QQ、电话、短信和邮件等途径以多种理由要求转账汇款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设法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如有可疑情况,应立即报警。

网页链接

赵本山的后半生真的很惨。这么帅的儿子整天就知道玩,是个书呆子。自从刘能的台球室开业后,他的儿子整天泡在台球室里,这太疯狂了。

赵本山的儿子,看来他这辈子都不会出去赚钱了。毕竟有赵本山做靠山,他一辈子都不会。就算他把钱存在银行,利息也够吃的。

赵一楠也很富有。买狗花了320万。虽然赵一楠说他不会花赵本山的钱,但只有他自己知道他是否花了。

据说赵一楠开了十几家健身减肥室,凭自己的能力创业真的值得大家称赞。你怎么想呢?#娱乐# ##今日头条微头#

某省电视台报道了一起阿斯顿马丁跑车的维修纠纷,视频显示这辆的产权属于公司而非个人,那么,豪华超跑挂在公司名下说明什么?个人买与企业买有什么不同?

全进口豪华超级跑车的价格一般都在四五百万甚至更高,所谓挂在公司名下就是车主为公司,汽车的产权登记证和行驶证上的车主是一个公司而非个人。当然这公司往往是私企,国企哪家敢买400万的豪车,纪检和监察第二天就上门调查。

首先,企业买汽车是购置固定资产,增加了企业总资产,使企业显得壮大。

第二,如果将汽车作为实物投资,就加大了注册资本即加大了所有者权益,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更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

第三,私企老板及其家属买了豪车不作为私人所有而挂在公司,这辆车一年一百万的折旧和费用就由公司承担,冲抵了利润。

第四,假设一家私企一年税前盈利400万,老板得到的税后净利即可以享受的只有320万。但用400万以公司名义买车,得到的享受是400万,企业可以少 交80万所得税。老板一样玩车,国家少80万税收。

第五,中国的私企存在大量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淆不清的现象,投资人自己私人使用的设备和费用都记在公司账上,税前享受利润,逃避税收。

第六,发达国家豪车多为私人所有,中国常常挂在私企名下,说明中国的豪车消费者还不具备豪车消费能力。中国俨然汽车大国,但远非汽车强国,汽车强国的根本动力在于全体国民共同富裕。

综上所述,豪华超跑挂在公司名下不违法,但我们知道超级跑车并非生产或经营工具,而是个人拉风飙车的玩物,今后应该逐步规范以维护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

#企业# #创业# #公司#

早评:情绪将进一步修复。昨天下午盘面大反弹,而我早已经说过,跌破3000点将是新一轮上涨的开始,对于目前的盘面,我谈以下几点看法,供各位参考,

1、昨天的大反弹,主要是由前期严重超跌股票引发,并非是权重股领涨,行情可能还需要一个反复确认的过程,但坚定持股信心不必动摇,要保持定力与耐心。

2、从3200点以来,外资是砸盘的元凶,主要是空头通过汇市和股市发动双重攻击,而频繁狙击A股各个板块权重最大的个股,来打击市场人气达到做空目的。

3、因为这一次,我过于大意,未能有效逃顶,所以在策略上来讲还是有失误的。但是,神机将会适时的调整交易策略,无论大盘如何,我将在十月份全力挽回我的损失。交易上,机动性与灵活性任何时候都不能丧失。

4、要敢于正面面对自己的错误,才能真正成为股市的赢家,在这个市场上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比如银行最大的权重股被揍成那样,并不在我预期之内,虽然我没有银行股。

5、3200点下方,不必减仓,我继续保持满仓策略。但是我在节前融资买入的猪肉和鸡肉板块已逢高获利了结,这个猪周期有点逆大盘,所以昨天我把融资盘给取消了,但是依然7成券商和3成消费,依然满仓。

实事求是,豪无半点虚假,我在过去两个月的交易轨迹如下:3280点买入3成消费和3成券商;3180点附近加仓4成券商;3050点附近在加4成消费,昨天把消费股里面获利的猪肉和鸡肉部分出局,维持7成券商和3成消费,但依然满仓。盈利的出局,亏损的我依然持有,虽有亏损,但是不算太严重,基本都保持在3到7个点左右,很容易修复。

知耻而后勇,敢于正面直视自己的失误,才是保持客观理智的状态,随时调整战斗状态。无论大盘如何,我将在十月杀出重围,拿回属于我的一切。

还没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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