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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贷款租客要签字吗 租房房东抵押给银行了需要租客签字吗

时间:2021-07-21 22: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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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贷款租客要签字吗 租房房东抵押给银行了需要租客签字吗

真是令人难以置信,房子租出去竟然欠租客26万元。朱大姐将自己上海乡下的一套闲置房子出租出去,这一租差点毁了朱大姐,租了十几年朱大姐竟然欠租客祁先生26万元,朱大姐自己都不知道这钱是怎么欠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朱大姐由于工作的调动,房子就闲置出来了,她想要增加额外的收入,就想着把房子租出去,当时以一年一万六的价格租给祁先生一家,一楼做自行车商铺,二楼做棋牌室,由于地理位置也蛮好的,祁先生的生意也做的红红火火,棋牌室更是经常坐无缺席,这一租就是。

这间房租也是根据市场价在变动,基本每年都会涨几千块钱。对于这一点双方也协议好没有问题。到了房租已经涨到了每年3万2了。就这样一切看着都很顺利,他们也从一开始的纸质签字合同到后面的口头约定,因为都相处了十几年了,他们之间好像也都形成了某种默契。

就在一切都一帆风顺的时候,在翻船了。这一年朱大姐依然准备把房子租给祁先生,但房租涨到了4万元每年,祁先生就突然不愿意了,不仅如此,祁先生还出了大损招,把朱大姐告上了法庭,这让朱大姐始料未及。

祁先生起诉朱大姐欠他10万块钱,朱大姐完全不知情,于是她找到祁先生想了解到底是怎么回事,这时候的祁先生就突然变得很陌生。一言不合,竟然打了朱大姐,并将其打至重伤,最终还是民警的到来阻止了冲突,祁先生也因此被拘留了10天。但至此朱大姐也不知道她什么时候欠的祁先生的钱。

不久后,祁先生就出庭了,他的解释是这样的:的时候朱大姐告诉祁先生,她想买房,但资金周转不开,想要祁先生多付未来几年房租,接下来的几年也不给他涨价,然后再跟祁先生借10万块,这样一共是26万,祁先生觉得这样也蛮好的,就答应了,一次给她26万。

祁先生的这个理由也不是自己随便编编的,他还拿出了有利的证据,他拿来一份有朱大姐签字的借钱和租赁得纸条,签订内容就是,与祁先生所描述的吻合。

看到自己的亲笔签名,朱大姐都懵了,她从来没有签过这张字条啊,怎么会有自己的签字呢,她不信,于是要求法院进行字迹鉴定,可万万没想到,鉴定结果竟然也是吻合的。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要求朱大姐偿还祁先生1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但朱大姐冤啊,她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她被气的吃不好睡不好,一夜白了头。

不甘被冤枉的她选择了上诉,并要求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同时也为了查明真相,朱大姐要求做测谎测定,但结果依然出乎人意料,测谎结果显示祁先生比朱大姐更加可信。

不仅有物证,祁先生还找来了很多人证,这些人都表示自己曾经看到祁先生给朱大姐10万元。这次不仅有物证还有人证,朱大姐又没有有利的证据,可想而知她又一次输了官司。不仅诉求被驳回了,还被要求自行承担5万元的审理费。更可怕的是,她的房子也因为债务纠纷被查封了。这让朱大姐一下子跌入了万丈深渊。有理说不清。

好在天无绝人之路,就在朱大姐一筹莫展的时候,奇迹出现了,朱大姐以前的邻居都选择站在朱大姐这一边,他们更加相信朱大姐的人品,他们不信朱大姐能做出这种事,与此同时大家都远离祁先生,觉得他这个人又问题。也不去他的棋牌室了。

最终那些作证的证人或许是处于良心发现,他们主动承认了自己是替祁先生做的伪证,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决定对这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祁先生也被拘留了。

虽然过程很曲折,但好在朱大姐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挽回了自己的名声。

俗话说:人心隔肚皮,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还是要谨慎,不然一不小心可能你就没有办法证明你自己是清白的了,指不定人家在哪里给你挖了一个坑呢?

像朱大姐这样被人算计的人还有很多,有的人通过各种挫折,最终胜诉了,但有的人却无法证明自己,或者是无法承受高昂的律师费和审理费,最终只能哑巴吃黄连。

愿人与人之间多一点信任,少一点算计!

租车落陷阱!又是“新骗局”?

泰安肥城的小李经营着一家租车公司,11月23号那天,两名顾客慕名而来,点名要租辆福特猛禽,于是小李和对方签了租车合同,1200元/天 租金日结。

汽车租赁合同上写明,承租人是姓李,租赁期到11月23日。小李回忆,当时这位李先生是和一位王先生来把车开走的,第二天就把车还回来了,不过还回来没多久,就被那位王先生以继续租用的名义开走了,而且可直到25号王先生也没有来还车,他不还的理由是:继续租用!

小李说,由于对方更改租车期限,所以他也多次催促过实际租车人,也就是那位王先生过来更改合同,但对方一直没露面。到了12月初,小李发现事情不对劲了,不光没见到租车人,就连这租车的费用对方也停止支付了,更要命的是,车辆定位离线了!

发现不对劲后 ,在12月10号,小李一行人赶到了车辆所在的济南市济阳区,而接下来发生的一幕让他很是吃惊:王先生依旧联系不上,车停在仓库里,仓库主人说,这辆车是王先生抵给他的,当时还给了他10万块钱。

车辆所有手续都在自己手里,租车人怎么就把车抵押出去了呢?他是怎么做到的?小李说,当时济阳这位收车人给民警出示了一张车辆的行驶证,仔细一对比,小李发现了其中的端倪:除了发证日期不同,其余信息和自己手里真的行驶证完全一样。

按照小李的说法,目前要想取回这辆车非常困难,因为对方提出了不低的补偿要求。可显然,小李的车被租客抵押了,他也是受害者,所以,这笔损失由他承担也并不合理!那根据租车合同,当时的租车人是李先生,他对于这位王姓朋友的做法知情吗?实际租车的这位王某又会给出什么样的解释呢?小李联系了当初的租车人李先生。

李先生以已将车辆归还,并且是王先生在使用车辆为由,认为自己当时和小李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车辆被抵押一事,自己没有任何责任。随后,特派员又联系了租车人王先生。

王先生说,自己抵押车的时候,是中间人给帮忙办的假证明,而且对方只给了自己6万块,但对于这6万块钱的去向,他并没有透露,小李提出要跟他面谈,但王先生表示自己现在不方便出面。

采访到这,特派员刘柯算是了解清楚了,租车人王先生以10万块钱的价格,把小李的车进行了抵押,现在车拿不回来,租金又拿不到,小李觉得自己可能遇到了诈骗,随后,特派员跟小李一起来到了肥城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报案。

龙山派出所民警在了解完小李的情况后,表示可以先做笔录,后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再定是否进一步立案调查。那王先生和李先生是否构成诈骗呢?特派员咨询了齐鲁频道法律服务团的陈峰律师。

齐鲁频道法律服务团律师 陈峰:如果经过查实,王先生租车本身就是为了最后抵押,获取不正当利益,那很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对于签字的租车人李先生。得去查实他对于整个这个过程是否知情,如果最后查实,他只是参与了前面的租赁,而且对于后面抵押是不知情的,他可能不会涉及刑事问题,但因为它是合同的一个相对方,会产生一个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的观点也很明确,如果事情属实,那么实际租车的王某可能已经涉嫌诈骗。我们也期待着警方对此事的调查结果,也希望在民警的帮助下,小李的车辆和损失都能够及时追回。(小溪办事)

,从没借过钱的她,莫名其妙地成了欠钱不还的“老赖”,而且两次上诉均告失败,走投无路的她,死的心都有了。

那么这背后,到底有什么隐情呢?

她叫朱翠芳,从开始的三年时间,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她已经心力憔悴,才48岁的年纪,却已满头白发。

她的身体机能下降,思维常会出现迟钝,时不时需要其他人的提醒。而造成她如今这个身体状况的,是一个叫祁选斌的租客。

朱翠芳有一套上海郊区的两层楼房子,面积约110平方,她从开始,就租给了祁选斌夫妇。夫妇俩在一楼开了自行车铺,二楼做了麻将室,生意一直挺兴旺。

他们双方约定,租金一年一付,并逐年稍稍递增。

就这样,房租从最初的1.65万元,到了,涨到了每年3.2万元。十几年下来,朱翠芳觉得,自己和祁选斌夫妻之间,相处和睦,逐渐地和他们不再签合同,租房就变成了口头约定。

到了8月,朱翠芳想把房租涨到4万,这次,祁选斌没有当即答应,只回复说,自己还要考虑一下。

可就在第二个月,朱翠芳的手机突然收到了区法院的传票,租客祁选斌因为她欠钱不还,将她告了,朱翠芳一下懵了。

她急冲冲地找到祁选斌,想问清情况。

哪知,67岁的祁选斌没有了以往见面的和气,反而质问朱翠芳,为什么借钱不还。

朱翠芳当时就血压上升,和祁选斌起了争执,还被对方打伤。祁选斌因此被拘留10天,罚了500元。

10月,本以为和睦的两家人,第一次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祁选斌出示了一张有朱翠芳在签名的《租房协议》。看到这份协议,朱翠芳当场呆住了。

上面清楚地写着:因为朱翠芳要买房急需用钱,祁选斌一次性付给她五年的房租16万,另外还借给了她10万元,协议中还提到了借款的利息。

祁选斌还强调,协议的内容是他在朱翠芳授意下写的,当时朱翠芳是确认的。协议的最后确实有朱翠芳的签名和联系电话。

朱翠芳想不通,祁选斌怎么能编出这样的故事!

他们什么时候签过这份协议?虽然自己那时是要买房,但只是办理置换。自己没有收钱也没借钱,何谈欠钱?

于是,她要求上诉,申请对自己的签名做笔迹鉴定。可结果让她不能接受:笔迹就是她的。

朱翠芳输了,她莫名其妙成了老赖。

这祁选斌竟然编出这样的弥天谎话,他良心能安吗?

朱翠芳想到了使用测谎仪。测谎仪应该让他的谎言无所遁形了吧。

可结果更加让她无法接受:祁选斌不仅没问题,他的可信度还比自己的高。也就是说,自己撒谎的可能性反而比他大。

而且,这次对方不仅通过了测试,还找来了两名证人。一个人说,亲眼看到祁选斌将26万元现金给了朱翠芳;另一名证人还出示了祁选斌因为一时拿不出钱,向他借了10万元的借条。

证人的证词颠覆了朱翠芳的认知,让她感到前所未有的挫败感。

她第二次输了。她不仅要归还所欠债务,还要承担近5万元的律师费,房子也面临被查封的可能。

看着一脸得意的祁选斌,朱翠芳气得捶胸顿足。她平白无故要付31万,自己该到哪里说理去呢?

她原本乌黑的头发,因为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几乎一夜急白头。

在律师和朋友们的帮助下,她决定第三次上诉。此时她有了极端的想法,如果再判输,她就不想活了,等着孩子为她翻案。

而事情就在这时有了新的转机。一名区检察官在审阅这起案件时发现了疑点:祁选斌的证据和两个证人的证词,因为太完美,反而让人生疑。

于是,案件移交给了公安局立案调查。

谎言经不起推敲,在警察面前,两名证人很快承认了自己做了伪证。

面对警方收集到的证据,祁选斌只承认证人作假的事,依然咬定借钱的事情是真的,说就是怕朱翠芳不认,自己才想到做假的。

朱翠芳这时也想起了发生的一件事。

她在收完租金正要离开时,祁选斌叫住了她,让她留一个联系电话,还要加上名字,她大大咧咧地照做了。

她才反应过来,那张纸条好像是折过来的,签名应该就是那时候写上去的。

9月,经过三年的煎熬,朱翠芳终于等到了案情真相大白的一天。

而祁选斌将面临3-的有期徒刑。

祁选斌撒谎都能骗过测谎仪,可见其是一个心理素质比较强的人,他的行为让人背后发凉。

朱翠芳没有意识到空白纸上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为祁选斌伪造证据提供了条件。他正是利用了朱翠芳的善良和多年来对他的信任,才导演出这出戏。

我们还是要做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资料来源:江西卫视:传奇故事《“一夜白头”的女房东》

作者:紫冰宁

编辑:池鸿

#文化#

11月4日,云南大理,发生一件旷世奇闻,一房东趁租客不在家,入室“欺负”了他的宠物狗,本以为这种事情只存在于段子里,没想到不仅发生了,还有图有真相,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根据网传视频,事发时间为11月4日10时12分至13分,男子全身着黑色衣服,搂抱着一只白色宠物狗,进行令人难以思议之事,实在是让人不得不感叹口味之重!

房东本以为偷偷摸摸无人知晓,没想到自己的一举一动被租客房内的监控拍得一清二楚,租客回家看到监控视频后立刻报警,最终房东赔偿了1000元钱给租客并道歉,称:我太喜欢你的狗了。

这件事情独特到令人起鸡皮疙瘩,食色性也,但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人可以控制自己的欲望,而动物不能,黑衣房东坏起来连条狗都不放过,实在有点让人吃惊!

1.事情在网上曝光后,有人提出,男房东趁租客不在进入其房间,算不算私闯民宅呢?此事引发人们激烈讨论!

首先,房东是房子的所有权人,这点毫无疑问,但当他把房子出租给他人之后,与租客之间就成立了一个租赁合同,租客有付钱的义务,而房东有保证房子使用功能,并将房子交付租客使用的义务,租客通过财物等价交换得到房子的使用权。

其次,房东是所有权人,租客是使用权人,但既然把房子出租,就相当于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租客的房间是他的个人空间,即使是房东,也不能随意出入,否则租客将毫无隐私和安全可言,因此房东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最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侵入住宅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和200-500元罚款。

因此,房东的行为最高可处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

此外,房东的行为还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可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

房东一人触犯两个法规,根据规定可以并罚,最多可以拘留20日,罚款2000。

2.那么为何房东最后没有被拘留和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本案中,房东已向租客赔偿1000元,也取得了租客谅解,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不对房东拘留和罚款。

当然实践中,若是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仍然要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并此外并非一罚了之,被侵权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房东行为固然让人觉得可恨,但从法律上而言,并没有造成十分严重后果,因此双方和解后,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合情合理,对此你怎么看?

#我要上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在湖南长沙,曹女士买了一套精装公寓。后来因为工作原因,曹女士搬到了另一个地方工作。所以,新房就闲置了。近日,曹女士回到了长沙的新房。意外的是,设置的密码不正确。敲门后,一名陌生男子为曹女士开门。

曹女士说,9月18日晚上,她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新家,准备好好洗个澡,睡一觉。然而,当她打开门时,有两个陌生男子住在她的房子里,其中一个人竟然睡在她的床上。

曹女士吓得不得了,以为家里有小偷,但看两人的装束,明显是住了很久的。在曹女士的追问下,男子声称自己是合法租户,于是拿出一份租房合同给曹女士看。合同上显示的出租方是杨某。

杨某?曹女士说,她不认识杨某。经过一番回忆,曹女士想起其中一个自称杨某的业主曾联系过她,问她的房子能不能租。曹女士回答,“对于不抽烟,爱干净,不养宠物的,可以考虑租房。”

然后,杨某告诉曹女士,可以告诉他房子的密码,如果有朋友看房子,可以带朋友看。之后,杨某再也没有联系过曹女士,曹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子一直闲置着。她怎么也想不到,杨某竟然把房子私自出租了!

随后,曹女士报了案。但杨某面对民警的讯问矢口否认,称所有密码都是曹女士给的,他有权把房子租出去!面对房租问题,杨某只愿意给曹女士1600元房租。

但是,曹女士显然不能认同杨某的方案。在曹女士看来,自己一天都没住过的房子,现在被两个陌生男人折腾成这种局面,她为此感到惋惜。

最终,杨某说给曹女士1600元房租,再给她5000元折旧。可是答应之后,杨某又消失了。记者多方联系杨某,杨某表示会在27日前将赔偿金全额转给曹女士。

新房装修完,还没搬进来就被糟蹋成这样了!看到这个结果,曹女士很是火大,把密码告诉了杨,是为了让杨某带朋友看房子,杨某的操作实在让人无语。就算曹女士想租房子,那房租也一定要给曹女士,是吧?

然而,杨某却把房租据为己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评价杨某的行为呢?

@三更以案普法

1.杨某把房子租给别人了吗?

首先,按照杨某的意思,曹女士把密码告诉了他,这样他才能有出租的权利。

但曹女士的意思是,她只是委托杨某带领朋友看房,并没有租房的意思。而且,她没有签租房合同,合同不能算。

从物权的角度来说,房东曹女士拥有房屋所有权,可以自由分配房屋。#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头条创作挑战赛# #普法行动#

但有一个例外,就是曹女士将租房的事委托给杨某。

我国民法典中有表见代理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代理行为发生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虽然合同上曹女士没有她的亲笔签名,但杨某输入了她自愿给的密码,而且署名是杨某。承租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杨某有代理的权利,所以签字有效。

其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可以通知委托人要求追认。如果被代理人知道后不表示支持或反对,则视为拒绝追认。

也就是说,如果杨超越代理权,且曹女士事后同意租赁合同,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目前从曹女士的态度来看,很明显曹女士并不认可这份合同的内容,因此该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2.杨某是否构成犯罪?

杨某的表见代理违法行为构成特定的刑事诈骗罪。

从主观上看,杨某实施这种虚假代理时,其主观上的诈骗是明显的。自合同订立后,杨某冒用曹女士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合同。在接受了对方的租金后,他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的财物。

客观上,杨某制造了假象,隐瞒了真相,使相对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向其交付了占有的租金。

结果占用了曹女士的房租后,根本没有诚意将钱交给曹女士,而是自己留着自己用,完全具备了诈骗罪的特征,构成了诈骗罪。

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诈骗价值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杨某表示只愿意返还1600元租金,并不代表杨某收到了租客的1600元租金。具体租金是根据合同内容确定诈骗金额。

即使租金不足5000元,也不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但应按《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杨。

最后,通过这件事,我也再次警告各位网友,千万不要轻易把自己的房子密码给别人,否则,你会说不出的辛酸。

那么,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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