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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不还多久可以撤销 银行贷款申请了可以取消吗

时间:2019-08-03 08: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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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不还多久可以撤销 银行贷款申请了可以取消吗

龙湖集团发出提前偿还部分银团贷款的不可撤销通知

财联社财联社官方账号

龙湖集团发出提前偿还部分银团贷款的不可撤销通知

“法院都说不用还,钱还是被转走了!”四川达州,一男子发现自己卡里的钱被银行划扣,被告知是偿还其十几年前所欠的银行贷款,男子索要无门,遂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原来,男子早在就欠下了银行的贷款但一直无力偿还,结果银行直到之后才想起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男子在15天之内还本付息,但是男子向法院提出抗辩,认为银行的申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该支持银行的请求。结果法院采纳了男子的观点,撤销了支付令。之后,银行又多次起诉男子还款,但都以撤诉告终。

直到几天前,银行将男子卡里的存款划扣走,男子才回忆起这段“往事”,男子认为其欠银行的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银行没权利划扣他的钱,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退款。

【法律思维】

第一、过了诉讼时效,贷款就不用还了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银行在男子一直未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之后才起诉男子还款,从法律角度讲,只要男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不用审理是否男子在曾经贷款,是否男子欠债不还等实体性问题,而是可以直接采纳男子的抗辩理由,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通俗的讲,银行的贷款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

第二、男子被银行划扣的钱还能退回来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另外,金融机构贷款通则中也有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本案中,尽管银行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但这只能导致银行在到法院起诉时会败诉,并不代表男子和银行之间的“自然债务”取消。

因此,银行在没有通过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实现了债权,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

最终,法院认定银行的划扣行为合法有效,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有网友评论说“不明白为什么有诉讼时效?难道坏事做完过段时间就可以免除责任了吗?”,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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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周刊##每日普法##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达州头条#

#加速让借贷者上岸,是否继续偿还多余的高息,不还也会影响征信?#拒还高息,首先你应该先搞清楚自己所借的贷款是否属于高息,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息费多少?年息高于36%明确拒绝还款,如被上征信可向银监部门投诉反馈,并将计算方式还有借款协议以及实际还款证明提供,对于不合理息费被上征信可以请求撤销负面信息;对于息费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以外的但又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的可以和贷款机构协商减息付本,并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一次性结清还是本金分期,如果双方不认可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协调或者起诉。

“套现”被明令禁止,多家银行纷纷行动,“以卡养卡”行不通了

对每个人来说,大家都想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自己理想的收入,然后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变自己的生活质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行为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这种现象不止发生在个别,而是发生在大部分人身上。正所谓有需求,自然就有供给,在这种大环境下,借贷市场出现了无数家提供贷款的平台。这不免会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这也就给了那些违规平台以违法操作的机会。

比如现在的一个违法操作“套现”,国家最近明令禁止,同时各大银行接连出手,“卡奴”的好日子结束了。随着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由借贷而引起的悲剧也发生了不少,其主要原因就是当前借贷市场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权威机构进行整治。

这也就导致了许多人落入犯罪分子的口袋中,其中有一部分甚至是还在上大学的学生,违法商家通过迎合大学生追求奢侈的虚荣心,宣传推送他们所谓的免利息借款,最终落入他们的陷阱当中,而后导致他们最终无法偿还贷款,甚至有人还为此付出了生命。

随着借贷市场的各种不规范,对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国家也因此出台了许多政策来整治借贷市场,最明显的效果是将那些违法贷款平台进行整治或撤销,尽管如此,借贷市场也依旧存在着违规行为。

对于一些人来说,使用借贷的方式进行提前消费,容易使自己的野心不断的膨胀,但自己的薪资水平却与之不相匹配。于是乎就会寻求不同的渠道来偿还贷款。这时候银行的信用卡便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通过违规操作来为他们的提前消费买单,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套现”行为。

银行信用卡,通过给予用户信用卡消费额度,以此提供用户提前消费的能力。不同征信的人所拥有的额度也不一样,这个额度就是用户所可以消费的金额。但是仅能用来消费,也就是说你不能去银行取出相应地现金。

其实早在人们申领信用卡时,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当中便明令禁止套现。在近期中国银监会所发布的新规当中又明确了这一点,并要求各大银行官方声明禁止套现,同时也告诫广大市民不因做此违规行为。

对于那些消费水平与其收入水平不相匹配的卡奴来说,他们不仅在使用信用卡,同时还在利用各大借贷平台进行套现,来偿还这一份信用卡的消费额度。这种消费观念是十分畸形的,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禁令,对于他们来说影响是十分的巨大,但这也同样在警告他们,必须回到正常的消费轨迹上来。

针对不同的人群,银行给用户所提供的消费额度是不一样的,这主要取决于用户的个人信用以及他们的实际经济情况。用户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商家会收到与产品售卖价格一样的金额,这与用户使用储蓄卡付款是一样的。

但是不同的是使用储蓄卡消费就必须提前存入一定的金额才能消费,而信用卡则不需要,可以消费后还款。有些商家就是利用信用卡的支付属性,为用户提供套现这一违法行为,当然这不是免费的午餐,商家在此过程中会收取一些程序费用,这钱赚的简直就是轻轻松松。

套现行为对于那些使用套现行为来进行偿还信用卡贷款的人来说,他们的行为可谓是恶性循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而不断的拆东墙补西墙。所以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能陷入提前消费这一欲望陷阱当中。

为了追求那奢侈的装饰品或者是高端的电子产品,而不实际考虑自己的经济情况和实际能力。都说养成一个好习惯很难,但是养成一个坏习惯很轻松,提前消费,这一习惯便是一个坏习惯,若没有强大的自制力和清醒的头脑,则很容易陷入欲望的沼泽。

使用银行信用卡如果能做到在按规定还款,那么就是非常棒的。如果说在你使用信用卡期间,经常是延期还款的话,那么在你的个人征信将会受到影响。

结语

这也就是说会影响到你日后买车、买房当中的车贷、房贷的办理。这便有点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意味。信用卡有时能给人带来便利,但适度的使用,才能有利于我们自身的生活品质的提高。

#普法行动# 疫情下的房贷!究竟还还不还!

中新财经4月7日电 (左雨晴)“在上海工作,因疫情原因现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每月1日还要还5000元左右的房贷,希望能够暂缓房贷还款期限或者能够减免半个月房贷。”

多家银行回应

工商银行客服向中新财经表示,对于像吉林这样的封控地区,若因疫情无法按时还房贷,可申请延期代扣,但无法确定具体可延长的时间。“因为这个是临时性的政策,等封控结束,往往就取消这个政策了。”客服强调,延期代扣期间办理者的征信不会受到影响。

建设银行客服称,部分地区因疫情封控可申请延期还房贷,吉林省最长期限为28天。客服告诉中新财经,由于目前封控地区的网点处于停业状态,客服可帮助办理者联系贷款经办行经理,先进行相关登记。

中国银行客服则表示,目前吉林省可申请延期还房贷,但上海暂时没有相关政策。客服建议,可先与贷款经办行联系。“如果后续有相关政策出台,我们会有提示过来的。”

银行究竟应不应该宽限还款期限?

“疫情可以暂停一座城市,却暂停不了房贷。”对此,有不少网友表示,“收入降低,但还有房贷、信用卡、日常消费、老人和小孩……实在扛不住了。”

也有网友指出,贷款买房时有必要考虑自己的实力。银行要求还贷天经地义!

早在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里面对疫情下的还贷也做技术处理。但是原则不变。

老鹤律师@首仁老鹤 认为,疫情不便扩大化认定为不可抗力。基本合同约定义务仍然需要遵守。但是因疫情导致的封城,隔离以及营业网点停工等情况,可以视为重大情势变更,合同或者顺延或者重新约定时间。那么对新上述问题导致的房贷还款逾期,影响征信或者其他房屋贷款(尤其交了首付的),应及时联系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其向总行申请撤销!

关注老鹤律师@首仁老鹤 。欢迎评论转发!点赞[玫瑰][玫瑰][玫瑰][玫瑰]

重磅!因疫情原因逾期还款被上征信,法院可判撤销!老百姓终于有盼头了

今年3月份以来,由于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陷入停业、人员隔离在家没有收入,部分被封控的群众连吃饭都成问题更别提还银行贷款了,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大量违约,既影响银行报表也影响老百姓对未来的信心。

现在政策放宽了,老百姓终于看到希望了,希望疫情早点结束吧。

想贷款买房的一定记住这几点

1.申请房贷不要动用公积金

2.借款一年以内不要提前还款

3.还款有困难的可以借助身边的银行

4.贷款还清以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

5.不要遗失任何合同和凭证

“太难了”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限,生活很难,想翻身也不容易。这种情况下能否提前向法院申请下黑名单及限制消费,或者暂缓执行限制措施?

今天张律师给大家讲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这一制度,失信人可以尽早的恢复正常生活。

1、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所谓信用修复简单来说,在法定的实现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到期之前,法院将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暂时从黑名单库中删除或者暂缓执行。

当然删除黑名单的同时,也会解除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按照失信人名单的规定,失信人名单期限一般为二年,如果被执行人存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另外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失信人名单没有期限限制。

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修复制度的背景及法律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生活、工作、出行、贷款等领域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部分被执行人长期背负着这些巨大压力,要恢复正常生活和翻身比较困难。

目前我国有700多万的失信被执行人,这是一个很大的群体。法院采取这项措施的目的是通过这些约束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针对部分失信人当这一目的不可能实现甚至是阻碍了他们的正常发展,反而不利于债权的回收。

况且部分的被执行人被纳入黑名单时,并非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只是由于没有报告财产而被采取了该项措施。

为了避免以上黑名单措施所带来的弊端,年底最高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在该意见中明确指出了要尽量被执行人采取影响比较小的执行措施和积极探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分级分类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让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更具有精准性。

之后各地法院陆续出台了关于失信修复制度的具体意见。比如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出台、湖南高院也出台了该规定,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地方法院实施了这样的规定。

3、如何利用信用修复制度,撤销黑名单措施?

下面以湖南省高院出台的规定内容讲下大概的信用修复流程,其他省的规定内容大同小异。

首先该制度只适用于那些愿意积极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主动报告财产、配合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

对于那些拒不报告财产、玩失踪的被执行人、没有还款意愿、抗拒法院执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者不适用该制度。

其次,申请该修复信用的被执行人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信用承诺和本人财产、收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这里的书面承诺是被执行人向法院表明自己主动还款的意愿及如实报告财产,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相关主体的监督的一种书面材料。

除了上述书面承诺外,被执行人还需提交名下各种财产情况,具体比如住房、车辆、股权股票、银行存款、基金、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对外债权等财产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除了上述2种材料外,被执行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还款意愿,还需要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

当然对于那些因违反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被纳入失信,能诚恳悔过、接受处罚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也可以申请恢复信用。

最后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的材料后,会尽快审查,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作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决定,告知双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作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决定后,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屏蔽、失信时限缩短,将信息推送至惩戒联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推出后,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目前这个阶段,已经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具体区分,不能一刀切。

对于那些愿意主动还钱、配合法院工作的被执行人,对其暂缓上失信或者提前撤出失信名单,有利于失信人名单制度的完善,也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

关于各地法院推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留言!@张伟律师说法 #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修复#

贷款到期,资金凑不齐,还不了贷款怎么办?

不要慌,海洋来告诉你:借新还旧、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都是手段。

目前监管单位要求各银行可以开展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而且不会把你的征信调低,视为正常类贷款,也就是说你的征信不会受影响。

上个月还出了一个奇葩的规定,针对小微贷款要求银行必须确保在客户归还够第一时间归还,不然就会被处罚

所以大家别在网上喷银行怎么催收了!

但是这些方法,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你的银行账户不能被法院冻结,这是重中之重。

今天上午我就遇到一个客户,借记卡被冻结了,原来借新还旧都转不了,现在只有撤销冻结才可以继续转贷。

希望大家注意征信哦,千万不要被起诉,记得关注我,每天带你了解一点贷款知识。

“房贷我们不还了!”湖北武汉,某楼盘停工,逾期交房,业主们发布停贷通知书,说:“项目逾期交房数月,业主多次现场维权仍无实质进展,数千户业主(已售房源且未结清贷款)决定,若该项目在限定时间(8月1日)内仍未全面复工,业主将强制停还银行月供。”业主代表说,他们目前正在对告知书进行完善,近期会联系业主签字,并将该告知书寄给相关政府、企业、银行。(每日经济新闻)

这些业主的心理可以理解,房子到现在没拿上,什么时候能拿到,能不能拿上,都是个未知数,但已经办理了的贷款,每个月还不得不还,换谁心里都很难接受。

不过,现在业主们的做法虽然解气,但可能并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会让自己上了黑名单,被起诉到法院还款。

这是为什么呢?

许多人办理房贷时,都会产生一个误解,就是如果贷款还不了,把房子交给银行就行了。但这种想法其实是和法律、和现实都是不符合的。

从法律上来说,房贷的过程是这样的:买房者去买房,但是钱不够,向银行借款。但是银行担心买房者将来还不了贷款,买房者就说,没关系,我把房子押给你,这房子跑不了,我要还不了,把房子卖了还你的钱。于是银行同意了,把钱直接支付给开发商,相当于把钱借给买房者,服了房款。然后买房者在房产部门办理个抵押登记,证明房子押给银行了。

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房子盖没盖好,银行实际已经把全部房款付给了开发商,也就相当于已经把钱借给了买房者。那么,事后不管买房者拿没拿到房子,都应该还款。

也就是说,你借钱买东西,事后不管你有没有拿到东西,都和借给你钱的人没有关系,该还钱还是要还钱的。不能说东西有质量问题,或者没拿到就不还贷款了。

有人说,没说不还啊,不是拿房子抵押的吗?房子给银行还不行吗?

这是抵押的误解。

所谓的抵押,就是在债务无法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不能和抵押权人抢这个房子变卖、拍卖折价出来的钱,只有还完有抵押的这个债权人的钱,剩下的部分才能还其他人的欠款。并不是说,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拿抵押物。

具体到还房贷这件事上,如果业主无法还房贷了,银行既可以要求变卖、拍卖房子来还款,也可以要求业主用其他财产还钱,只是房子可以保证100%可以用来还银行的钱,不用和其他债权人来分。如果经过拍卖、变卖,房子价款超过欠的贷款了,多余的部分要还给业主,如果房子价款不够,业主还要用其他财产来还,并不是说不用还了。

所以,现在这些业主说不还贷款了,并不能威胁到开发商,反正他钱已经拿到手了,银行再追债也不能追到开发商那里。

当然,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在一些地方,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也可能与银行签的有其他协议,约定为业主提供担保,在业主不还钱时,银行可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直接扣款还钱。

如果是这种情况,恐怕开发商就要担心了。

另外,就算不是这种情况,其实业主还有一种方式有希望解决这个问题。

那就是以开发商严重违约为由,起诉解除买房合同,在合同解除之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要求解除贷款合同。

跟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也就是说,之后的贷款就不需要由业主还了,而是改由开发商来偿还了。

所以,这些业主是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来保证自己的权利的,没必要选择这种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的方式处理这件事。

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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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武汉一楼盘业主将集体停止还房贷#

#武汉头条#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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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报告有逾期,导致无法贷款

征信报告显示有8次逾期,都是不小心忘了导致逾期的,结果也不能办理贷款,怎么优化撤销逾期呢?

太好了!全国首例!银行居然惨败!必须支持赞成!

浙江嘉兴市一购房者,买房烂尾后拒绝还房贷,遭到银行起诉!法院判决:不用还!嘉兴中院二审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受买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开发商破产,房子烂尾,凭什么让我还房贷!开发商因为破产清算,没有财力退还给银行和个人房款,这属于开发商应该承担的债务,法院一分为二,判决开发商把贷款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银行,将个人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个人!大家是不是很支持这样的做法啊?(图片来源于网络)

【***委托】***:关于你欠款逾期已久,目前案件正在申请走诉讼程序!现在有两种方式:1、选择继续逃避,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被纳入失信名单及随时可能面临诉讼;2、马上处理贷款减少损失和责任。我方进行撤销,否则我方将不予理会。请慎重考虑,退订回T

#个人破产制度会成老赖避风港吗#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称“《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这个个人破产案例,让一些人不用还债,让人们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这个担心当然是肯定存在的,也是必须具有的意识,即要防止债权受到损失。

个人破产制度设计的初衷,其实就是为了防止过多的债务影响到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通过个人破产避免这种影响,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这是出于国家层面的关心设计。如果债务超过了债务人承受能力,影响到其生活,以自己的能力无力归还,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个人破产制度,说到底就是一种对困难债务人的保护制度。

在这个案例中,呼某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目前,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从上可以看出,虽然法院通过了其破产申请,但是基于其个人诚信基础和困难情形上的判决。在申请破产前,呼某履行了绝大部分债务,原本有480多万元,现在只剩下100多万元,目前其收入很少,且抚养幼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呼某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老赖。

呼某被免予债务责任,但不等于对所有人都可以免责。如果在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之前有不诚实的情形,如转移财产,隐瞒收入等情形,是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张,请求法院撤销免责的裁定。反过来,如果呼某后续有了很大的收入,之前已经免责的债务是可以不还了,这个撤销裁定只针对法院判决前的不诚信行为。

这个个人破产制度,也给人们提了个醒,尤其是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了个醒:个人破产制度真的已经来了,对于个人大额贷款一定要谨慎发放,不要随意给个人发放超出其能力的大额贷款,以免受到个人破产免责保护的债权损失。

银行现在做的就是,找这个死者,赶紧去,赶快去签字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银行的诉求有三项:(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男主人到底借钱干什么用了,不就清楚了吗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银行的诉求有三项:(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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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银行的诉求有三项:(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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