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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金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时间:2019-09-21 01: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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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金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宋如何收割地方人事权?设审官院与宰相博弈,还是为其助力?(上)

北宋审官院是中国历史上较为特殊的官吏管理机构,是由磨勘京朝官院和京朝官差遣院等机构发展合并而成的中央人事组织管理部门。

它直接向皇帝负责,主要职责是少卿监以下京朝官的考铨和注拟。

一、审官院的演变及其废罢

1、审官院到审官东院

建立审官西院,主要是为了对枢密院的职权范围进行调整。枢密院是宋朝从中唐五代继承下来的一份政治遗产,入宋以后,它与“与中书对掌文武二柄,号为‘二府’。”

“凡天下兵籍、武官选授及军师卒戍之政令,悉归枢密院。”在唐朝前期,“武官选授”多由尚书省的兵部来负责。

但宋初,兵部与吏部一样官失其职。武臣中,小使臣归三班院;大使臣以上,最初部分由宣徽院负责管理,太宗时全部改由枢密院差注。随着宋代恩荫入仕和杂流补官人员的大量出现,武官的队伍也不断庞大,乃至臃肿起来。

而这一问题带来第一个效应,就是管理问题。随着武阶官僚队伍的日益壮大,再由最高军政机构——枢密院来铨选广大中下层武官,已不现实。

因此,宋政府急需增置一个新机构,负责考校和任用閤门祗候以上至诸司使武官。

对比文武臣僚的管理,可以看出:在皇帝之下,文臣的铨选有三个层级,即:负责中高级京朝官的中书门下,负责中低级京朝官的审官院,负责幕职州县官的流内铨。

而武臣的铨选,只有枢密院和三班院两个层级。以对掌文武的中书门下和枢密院相较,后者的职事范围显得太过宽泛。

创设审官西院的同时,原来负责中低级文官(京朝官)考课磨勘的审官院,更名为“审官东院”,其职责权限、人员组织、办公地点,都没有任何改变。

简单的说,这次名称的改变,只不过是种名称的改变,对其原有职能并无太大影响。

但从整个宋代官员管理体系来看,这却是极其重要的一步,正如苗书梅先生在《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一书中指出的,这次改革的意义在于使“铨选机构层次分明,整齐划一。

即由审官东院和流内铨分管文臣常调京朝官和幕职州县官的差遣,审官西院和三班院分管武臣诸司使副大使臣和小使臣的差遣,为元丰改制时吏部四选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2、审官院的职权范围和管理职能

关于审官院的职权范围,宋太宗在太平兴国六年九月丙午设置差遣院的诏令中己有明确规定,其范围为“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

另据《文献通考》卷三十八《选举考十一》记载:“内外皆非本官之职,但以差遣为资历。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少卿监以上、刺史、副率内职,中书、枢密院主之。”

《宋史·选举志》亦称:“文臣少卿监以上中书主之,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这几则材料都十分清楚的说明以少卿监为界,其下的中低级文臣京朝官由审官院管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审官院负责磨勘的这部分官员,并不只是在京在朝任职的官员。

还包括了到全国各地区任职的常调京朝官。所以,审官院执掌的京朝官磨勘铨选,也包括在外地担任知州、通判、知县以及监当等亲民官的京朝官。

审官院作为“天下抡才之府”,承担着考课、磨勘、铨选中低级京朝官的重任。作为类似于今天人事部这样的机构,它也势必承担着人事管理的重要职能。

审官院主要是对这些“常调官”进行管理,即这些知州军以下文官,任满后按例赴审官院磨勘授职。

而“出常调”的官员,即知州军以上差遣,则由皇帝特旨除授,或宰相堂除。但对于这部分官员,审官院也承担着磨勘考课的责任。#古代史#

()京0105民初61412号

原告:赵尚国,男,1983 年 5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家园 17 区 7 号楼 1 单元 102 室,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3051868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宜,北京京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丹娜,女,1987 年 1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 1 号院 10 号楼 1 单元 103,公民身份号码 41022519870117672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尚国(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丹娜(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宜、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明到庭参加

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赵明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互联网相识,于12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9月13日生育一子赵明月。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对原告及其母亲不够尊重,导致双方关系产生裂痕,被告习惯逃避问题,缺乏责任感,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赵明月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母亲帮助照顾,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原、被告婚后主要共同财产为婚后购买的车辆和双方婚内工资收入,无共同债务。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坚持不同意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相关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于5月通过互联网相识,11月左右确立恋爱关系,12月14日登记结婚。9月13日,原、被告生育一子赵明月。

5月,被告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走,此后赵明月随被告共同生活。

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称双方主要矛盾系被告不知感恩,偷奸耍滑,懒惰拜金,极度自私贪婪,得寸进尺,不尊敬原告的父母。被告曾报案诬告原告家暴,意图给原告留下不良记录。被告使用原告名下车辆期间不交罚款,不年检,不消分。被告用其婚内的工资帮其父亲还房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不照顾原告。分居期间被告不让原告看孩子。被告称原告陈述不属实,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大的矛盾。

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可以和原告、孩子单独居住,不和老人一起居住,愿意和原告一起照顾孩子,共同分担家庭责任。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与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组建家庭、生育子女,一路走来殊为不易,双方应当加倍珍惜夫妻感情。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脾气性格、生活习惯存在差异等原因,难免会因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虽然原、被告目前处于分居状态,但分居不满一年,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根据庭审调查,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虽有裂痕,但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克服各自缺点,正视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些相互包容和体谅,婚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本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以维持为宜。希望双方能够审慎考虑,努力为年幼的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尚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尚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茵茵

二〇二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陈文超

赵尚国诉张丹娜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京0105民初61412号

原告:赵尚国,男,1983 年 5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家园 17 区 7 号楼 1 单元 102 室,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3051868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宜,北京京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丹娜,女,1987 年 1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 1 号院 10 号楼 1 单元 103,公民身份号码 41022519870117672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尚国(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丹娜(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宜、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明到庭参加

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赵明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互联网相识,于12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9月13日生育一子赵明月。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对原告及其母亲不够尊重,导致双方关系产生裂痕,被告习惯逃避问题,缺乏责任感,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赵明月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母亲帮助照顾,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原、被告婚后主要共同财产为婚后购买的车辆和双方婚内工资收入,无共同债务。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坚持不同意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相关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于5月通过互联网相识,11月左右确立恋爱关系,12月14日登记结婚。9月13日,原、被告生育一子赵明月。

5月,被告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走,此后赵明月随被告共同生活。

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称双方主要矛盾系被告不知感恩,偷奸耍滑,懒惰拜金,极度自私贪婪,得寸进尺,不尊敬原告的父母。被告曾报案诬告原告家暴,意图给原告留下不良记录。被告使用原告名下车辆期间不交罚款,不年检,不消分。被告用其婚内的工资帮其父亲还房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不照顾原告。分居期间被告不让原告看孩子。被告称原告陈述不属实,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大的矛盾。

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可以和原告、孩子单独居住,不和老人一起居住,愿意和原告一起照顾孩子,共同分担家庭责任。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与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组建家庭、生育子女,一路走来殊为不易,双方应当加倍珍惜夫妻感情。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脾气性格、生活习惯存在差异等原因,难免会因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虽然原、被告目前处于分居状态,但分居不满一年,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根据庭审调查,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虽有裂痕,但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克服各自缺点,正视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些相互包容和体谅,婚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本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以维持为宜。希望双方能够审慎考虑,努力为年幼的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尚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尚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茵茵

二〇二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陈文超

【#广电总局称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演艺人员#】#广电总局要求停止播出郑爽的节目# #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国家广电总局今天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

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郑爽严重违反电视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要求,在申请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决定:不得播出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第018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停止播出郑爽已参与制作的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行业秩序,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广电总局对此“零容忍”。

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演艺人员片酬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教育,对违法违规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坚决严肃追责处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广电总局: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 停止播出其已参与制作的节目】国家广电总局今天(27日)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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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演艺人员片酬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教育,对违法违规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坚决严肃追责处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人民日报)

【#倩女幽魂投资制作公司上半年亏4500余万#】#ST北文部分董事无法保证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税务部门27日宣布依法严肃查处郑爽偷逃税案件。当日,广电总局明确,不得播出郑爽主演的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第018号)。记者注意到,投资制作该剧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ST北文)25日公开了今年上半年度报告,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06.26万元,报告摘要中未提及《倩女幽魂》。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同日发布的公告显示,部分董事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而就在本月初,公司曾表示《倩女幽魂》“处于后期制作阶段,尚未制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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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停播其已参与节目】#广电总局称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演艺人员#国家广电总局今天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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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行业秩序,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广电总局对此“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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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行业秩序,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广电总局对此“零容忍”。

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演艺人员片酬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教育,对违法违规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坚决严肃追责处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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