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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王某在做凭证的时候 某会计人员在填制记账凭证时 误将5000

时间:2018-09-13 11: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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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王某在做凭证的时候 某会计人员在填制记账凭证时 误将5000

【女子把妈妈医保给婆婆用被抓:冒名就医,诈骗医保基金5万多】近日,湖北孝感,云梦县警方接到线索称居民张某涉嫌冒名就医且拒不配合调查,可能构成诈骗医保基金犯罪。警方介入后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冒用母亲张某的医保凭证和个人信息,先后3次在外地不同医院,为其婆婆朱某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并通过医保报销。经办案民警宣讲政策,李某主动退回诈骗所得的医保基金5万余元。目前,李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西部决策 网页链接

山西清徐,丁女士让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多次帮忙办理了1200万存款业务,谁知,后来发现存款都被王某转走,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没想到一二审法院都判决丁女士承担80%责任,而银行仅承担20%责任。

丁女士夫妇在县城做生意,辛辛苦苦攒下1200万元,为了存取款方便,就将1200万都存在当地网点较多,且规模比较大的商业银行。

有一次,丁女士和担任银行客户经理的远房亲戚王某相识后,就经常帮助王某完成存款和理财任务。

后来,王某告诉丁女士,他们内部有一款员工理财,期限一年,收益比较高,但是必须以他的名义投资,随后丁女士给王某转账500万。

期间,丁女士多次和王某索要理财凭据,但是都被王某推脱,理财期限到期后,王某告诉丁女士,这次理财收益是43万。

同时,王某称,如果他能完成2000万存款任务,就能当行长,丁女士觉得是好事,不仅将543万元转成存款,且又将到期的200万存成定期。王某给丁女士出具了假存单。

过了一段时间,丁女士又有200万和300万的定期存款到期,王某称帮忙领取礼物,丁女士就将存单和身份证交给王某。

但是,王某将礼品给了丁女士后,迟迟没有归还存单和身份证,丁女士产生疑惑,强行和王某索要身份证后,到银行查询存款,发现1200万都已经被王某取走了。

随后,丁女士向银监局进行投诉,银监局经过调查后,要求银行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但是并没有解决丁女士的问题。

而此时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交代他为了倒腾债务,已经将丁女士的存款全部挥霍,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随后,丁女士经过仔细考虑,仅将后两次存款500万元起诉到法院,没想到一二审都判决丁女士承担80%责任。丁女士不服,准备继续申诉。

1、丁女士存款丢失1200万,为何仅仅起诉500万?

一方面,从证据条件来说,丁女士1200万存款分为四笔,第一笔500万,直接转给王某,虽然说是理财,但是和银行完全没有关系;第二笔200万,丁女士自己去柜台办理,虽说是转为定期存款,但是办理当中,转给了王某,丁女士对此是签字的,其到底是借给王某还是银行过错,需要丁女士举证。

而第三笔和第四笔合计500,丁女士将存单交给王某,王某借机取走,银行明显存在过错,起诉证据条件比较好。

另一方面,从诉讼费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收费标准规定,费用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500万起诉标的就要缴纳4万元诉讼费。如果丁女士这次胜诉,外起诉另两笔,否则败诉了还要承担诉讼费。

2、法院为何这样判决双方责任?

法院认为,第一、本案中,存单和密码事关存款的安全,但是丁女士确将大额存单及其密码交给他人,本人没有尽到安全保管义务;

第二、银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

实际上,结合各地的判例,这样的判决存疑。本案固然丁女士存在过错,但只要银行严格规范办理业务,完全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存款储蓄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本案王某虽然提供了丁女士的存单、身份证明和王某本人的身份证明,但是这么大的存款,却没有任何委托手续,明显不符合常理,银行只要和丁女士核实一下就完全可以避免。

3、本案已经是二审判决,丁女士还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方面,本案虽然是二审,但是丁女士还可以向原二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另一方面,丁女士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再审。

实践中,确实有提起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当事人诉求的,但是相对比较少。

另外,就是丁女士在王某的诈骗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争取多一点退赔。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人们,去银行办理业务,千万不要轻信熟人,就将存折、银行卡及其密码交给他人,否则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到时候就后悔莫及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1200万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8成#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卡在你身上,钱少了,银行概不负责!”广东东莞,王某在银行办理15万国债定期,3年后取钱时发现利息少了4700元,而自己并未动过钱。王某要求查看取钱录像和取钱凭证,银行称需从总行调取,三个月后才有结果。三个月后,银行给出凭证复印件载明存在76次交易,但录像和原件都无法提供。王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索赔4700元利息及3000元精神损失费。(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仪律

王某认为,自己利息应当按照4.75计算,15万本金存3年共2.1万多元,而银行称按照当时王某购买的国债利息,15万本金购买3年,利息为3.73%,一共的利息为1.6万多元,国债的利息收入确实比普通的银行存款高。

王某认为自己缺少4700元利息的理由有二,一是因为自己本金中的4.7万元被人取走,而这4.7万的签名并不是自己所写。二是银行的利息给自己算低了。

银行也不傻,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提供了银行卡流水、银行卡取款凭条,当事人陈述及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而王某则以银行提供的都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而且拒绝出示监控视频为由认为银行在故意推卸责任。

所以在这案件中,主要就有两个问题,一是利率究竟该按照多少计算。二是因为利息少了,王某主张各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元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即是承担败诉的后果。

王某主张当时约定的每年利率为4.75%,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而银行主张为每年3.73%,从王某自己提供的借记卡流水显示,王某每年收取的债券利息均为5595元,该利息数额与银行主张的利率相同。

也就是说,王某自己用自己提供的证据为银行带来了好处,自己被自己的证据给打败了。既然有利息给付记录,那王某自然是不能再来要求银行支付4700元的利息了。

针对王某所说的被取走4.7万,自己完全不知道。但是银行的凭证证明有王某签名的凭证上就是王某取走这笔钱,王某虽然说不是自己的签名,但也拒绝进行笔迹鉴定,他认为明显的伪造根本就不需要花钱去鉴定。

王某的这种想法真是天真,王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亦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加上王某收取第一次债券利息的时间,在取款47000元之前,其利息已经为5595元,所以他称其因被无故取款47000元导致其债券利息减少的主张更是不成立的。

银行在社会中的风评可能确实不是很好,但有些人想要打银行的主意,想从银行的身上薅羊毛,那可能就是瞎子打灯笼,白费劲了。

欢迎关注我,留下你对本案的看法。原创不易,抄袭必究!#东莞# (图文无关,仅配图使用)

公司要求员工交钱入股,这笔钱是投资还是借款?法院这样认定!

#民间借贷# #负债#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美容公司美容师。4月,某美容公司以集资入股名义号召员工成为公司股东。王某响应号召,于4月6日通过pos机刷卡转账40000元,计10股,每股4000元;于4月12日转账28800元,计5股,每股5000元,剩余3800元公司称用于缴纳公司房租;4月14日转账3750元,公司称该笔亦用于缴纳房租。5月2日,某美容公司与王某签订《某美容公司合伙投资协议》,约定王某向某美容公司名下两家门店分别投资40000元及25000元。王某在职期间,某美容公司每月通过工资扣款形式扣除王某“投资款”,称用于公司装修、房租等。后,某美容公司独资股东李某欲转让公司,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从实际履行情况看,所谓投资的对象,两家门店始终都在某美容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控制之下,并没有因为王某成为“股东”而将这两家店独立出来进行经营。新加入“股东”本应经原“股东”的审议或同意,但实际上某美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单方决定了新“股东”的加入事宜,因此,“入股”本质上是一种集资行为。此外,某美容公司的行为模式符合欺诈的特征,先以劳动管理关系诱导员工付款,后以亏损、房租、装修、分摊总部费用等名义多次要求员工继续付款并且不分红,在员工离职时意欲彻底将员工所付款项据为己有。

某美容公司认为,王某自愿入资,目的系分红,每个月给王某发的工资中扣除投资款项的同时有进行分红,应当认定王某为隐名股东。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陈述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应认定双方名义上为投资合作,实际系借贷关系,借贷本金的金额经法院核算为72550元。现对王某要求返还借款本金72550元的诉讼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诉讼请求的数额,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现王某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还款时间,王某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现王某并未提交其向某美容公司主张偿还借款的证据,因此法院以起诉状等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视为催告之日,酌定催告之日后十五日为偿还的必要准备时间。并判决某美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偿还王某借款本金725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某美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投资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合法,不应认定为借款,且王某通过pos机刷卡的行为是在店消费,要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美容公司虽主张本案系因投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但综合考量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的事实经过、王某转账方式与过程、王某对某美容公司所称的“投资关系”的参与程度等,不足以认定本案为投资合同纠纷。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将王某付出的款项作为借款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公平合理。关于借款金额,王某提交POS机消费凭证和转账记录证明其付出的款项金额,并提供证人作证证明某美容公司员工通过POS机出资系应某美容公司要求;某美容公司提交出库单主张POS机消费记录系王某个人消费支出,但该证据系单方制作且王某对此亦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某美容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据此核算本案借款金额,并无不当。最终,北京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借款合同纠纷和投资合同纠纷是两类不同的合同纠纷,二者在性质及争议解决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投资合同是投资者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相应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合同。实践中,会出现公司为增加公司资产、支付租金、进行装修等原因,而要求员工向公司投资的情形。本案即是如此。

在公司要求员工投资入股的情况下,应当参照下列标准判断员工“投资入股”行为是否是真正的投资:一是投资行为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而实施的;二是投资者是否成为了公司的在册股东,是否享有相应出资凭证;三是投资者是否知晓公司的经营过程和发展方向,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四是投资者是否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固定享有公司分红、承担公司损失等。

在此提醒,员工在应公司要求进行投资行为的时候,应就投资公司行为及时签订合同,索要股东名册和出资凭证,查询公司股东信息,要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分红,这样才能尽早确认自己是否是公司的投资者,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公司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以号召员工投资为名非法收集资金,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与员工形成实际的投资合同关系,公司将承担返还借款及相应逾期利息等法律责任。

昨天晚上在我一个律师的亲戚家里吃饭,说了一件颠覆我三观认知事情。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王某和李某是朋友,李某找到王某说,能不能借我一笔钱,周转一下。王某说没问题,多少钱,一问数额还不小,王某说你把账号给我待会给你转过去,李某说,我的账号最近不太方便,你能不能把现金取出来。我去你家拿,王某也么多想,说可以。

李某呢,也挺规矩,拿到现金的同时给王某打了一张借条,过了有两三个月吧!李某去王某家登门还钱,说,我今天把这个钱连本带息还给你,你把账号告诉我,我给你转过去啊,两分钟不到。

这钱就打到了王某的账户里,同时王某就把那个借条还给了李某。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事儿就圆满结束了。我们都太天真了。

过了有一年多的时间,李某跑到人民法院把王某给告了,说王某欠他钱,王某是一脸的懵逼呀,说我什么时候欠你钱了,李某就把当初的转账凭证拿出来说,你看,这就是我借给你的钱,有转账记录,王某说这明明是当初你还我的钱,怎么变成我跟你借的钱了。

法院注重的就是证据,法官让提供证据。

这个案子当中唯一的证据就是李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证明曾经有一笔钱,从李某的账户汇入了王某的账户,现在李某主张,这是他借给王某的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王某抗辩主张说这笔钱是之前李某还给他的那么张三必须要提供证据。

王某什么证据借条借条还给人家了啊,手里没有了。

当初是用现金借给了李某。

见证人,录音,录像都没有没有。

没有你怎么证明你曾经把现金借给过李某,无法证明。

毫无悬念,王某败诉,一夜之间债权人变成了债务人,王某冤不冤,李某坏不坏,但是没辙去了人民法院说什么都没用,一切看证据。

所以说啊,平时咱们办什么事儿,留点儿心眼儿,一定要留证据,做事要留痕,真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咱不可无啊!

近日,在安徽滁州,发生了一起值得让人反思的猥亵案!女子吴某与男子王某同在某工厂工作。因为王某经常帮助吴某分担一些搬运工作,二人渐渐成为好朋友。但在成为好朋友之后,王某便有意无意地触碰吴某。刚开始,吴某可能囿于二人的关系没有说明白,但王某有变本加厉的趋势。

吴某意识到问题不对劲,便要求与王某保持距离。但王某却浑然不觉,竟然在下班路上拦截吴某,还强行对吴某进行搂抱、亲吻。忍无可忍的吴某选择报警,目前,民警已将王某抓获到案,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来源:北青网)

性侵害案件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毕竟熟人之间的受害人容易放松警惕,也羞于报警;施暴人作案方便,也可能逃脱罪责。本案吴某的做法就值得肯定,但如果吴某能在意识到王某对自己有过分企图后就直接保持警惕之心,及时报警,就更好了。

作为受害人,我们不能希望王某有多善良,我们只能提高自我防卫的能力。强制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为满足自己的性变态欲望,对受害人采取搂抱、亲吻等下流手段,进而追求性刺激的行为。

办案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立案侦查,不会只看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受害人与施暴人的聊天记录,施暴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比如事发当时的证人证言;比如事发当时的监控。

像本案中,吴某报案时并不可能只靠自己的陈述,肯定提供了其与王某就保持距离沟通的凭证,可见吴某对王某的拒绝之意思表示。只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才会按照刑事诉讼法予以立案。

当办案机关将王某抓捕后,王某供述了自己强制猥亵吴某的事实。这时候,王某的供述与吴某的陈述完成证据闭合,足以证实王某强制猥亵了吴某,王某才会被追诉、审判。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反观王某,一旦自己被法院判决构成强制猥亵罪,王某所在的工厂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向其支付任何赔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王某所付的代价是严重的,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还少了经济来源。

透过本案,我们要与异性同事保持安全距离,切莫越过红线。一旦意识到问题不可控,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及时报警求助。一旦你忍气吞声,后面的侵害将会源源不断。

你遇到过这样的同事吗?欢迎评论,感谢关注@法律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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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滁州头条##帮忙干活取信女同事后多次骚扰猥亵#

太令人愤怒了,储户存入银行1200万元不翼而飞,问询银行,银行却说和自己无关。储户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储户却要承担80%的责任。

,山西清徐的丁某将自己父母辛苦了一辈子攒下的1200万元,分四笔业务存入了当地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业商业银行。当时存入银行肯定是处于信任的原因,要不然谁也不会把这笔巨款存入到这家银行,但在存入五百万一年定期存款后,银行的一个姓王的职员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了丁某的定期存单和身份证,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钱款转走,而且是转到了王某父亲的名下。

而且令人匪夷所思所思的是,王某在取款的时候,个人业务凭证填写的信息是错的,受理单上的电话是错的,汇款人是错的,这些错误百出的单据,也不知为何能在银行森严的条条框框下成功的取走。

当地的法院却最终做出裁定: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

且王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某名字的地方误填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账户。

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负这个事件的次要责任。

丁某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

昨天还发视频,我前天还发视频说,为什么老年人必须把银行里的退休金给取出来,今天终于明白了,有的银行的做法确实是非常的没有底线,储户把钱存入对方银行,银行就必须为储户的钱款负责到底,最起码你要起到保护的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内部员工把自己的这种小小的伎俩用在了储户的身上,把储户的存单和身份证全部拿在手,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与其他银行的工作人员共同违规操作,私自把钱款取走。这其中分别是银行的责任,分明是银行的责任,应该由银行全部承担。为何储户要付80%的责任。

关于法院所提出的当事人丁某的家人作为成年人,不应该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凭证交付给银行的职工王某,我对这个事很有看法的,很有异议的。王某作为一个银行的工作人员,他的人设背景,不免让人想到其做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说是一个外人来,让丁某家人拿出身份证和存单,那肯定当事人不会给他。王某正是利用自己银行的特殊背景的背书身份,骗取了丁某家人的信任,进而完成了这笔业务的流程,有严重的欺骗成分。

如果说这也要成为担责的一个理由,我们真的很为当事人鸣不平。如果按照法官的这个逻辑,电信诈骗其实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当电话打进来的时候,都会说我是某某银行的,找个理由让当事人进而把钱款打到指定银行的账户上,反正你也是自愿汇款,丢失了和他人无关,最终是你自己。没有防范意识罢了。

在当事人的描述当中,只是对其中的500万进行了诉讼,对剩下的700万元要等二审结论定性后,再决定是否要进进行上诉。

就像这个当事人的网名一样,我们希望正义迟早会到来,但不要等的太久,因为太久了心会寒,夜会冷。

,山西一名女子将1200万元存入银行,没想到最后巨款竟不翼而飞,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这名女子最后被法院判决自行承担80%的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来自山西的丁女士是一名生意人,和丈夫一起奋斗了大半辈子终于积攒了千万积蓄,为了将积蓄积攒起来,丁女士决定将这些钱都存入当地最大的清徐农商行,再加上自己家有个亲戚在这里工作,所以丁女士对其很放心。

,丁女士的亲戚王某突然找到她,说希望丁女士能够帮助他完成银行下达的理财任务,因为在这之前都是王某在帮丁女士储蓄,并且逢年过节还经常给丁女士送礼,所以丁女士想都没有想就答应了王某。

之后丁女士以王某的名义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并且分两次转给了王某共计500万元,在购买完该产品后,丁女士向王某索要购买凭证,但是王某却自己的说不需要什么凭证,等时间到期后,直接将本金和利息都交给丁女士。

一年时间过后,丁女士询问王某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可是王某的回答却吞吞吐吐的,一直没有给丁女士正面答复,直到王某才再次找到丁女士,并告诉丁女士这笔钱连本带息一共是543万元。

原本丁女士想要要回自己的五百多万,但是还没等她开口,王某就提出希望丁女士帮助他完成2000万元的存款任务,只要这个任务能够完成,那么将来他就能成为清徐农商行的行长,毕竟丁女士现在也不怎么用钱,不如先把钱给存起来。

面对王某的话,丁女士本想拒绝,但是又考虑到亲戚层面的关系,最终还是答应了王某的要求。毕竟如果王某能当上行长,对于她来说也是一件好事,之后丁女士又再银行里存了200万元定期,目的就是为了帮王某完成任务。

之后丁女士跟随王某一起来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可是在办理业务时,王某却让丁女士站在外边等候,自己独自进去办理,之后王某以职务之便打印了两张假的回执单并且交给了丁女士,这一切丁女士都被蒙在鼓里。

之后王某还向丁女士索要她的身份证,说是帮她领取礼品,可是等了好几天,丁女士不仅没有收到身份证,就连礼品的影子都没见着。到了4月底,王某才将丁女士的身份证还给了她。

此时丁女士已经对王某产生了怀疑,没多久丁女士便亲自前往了银行查询自己的理财情况,但是得到的回复却让她大吃一惊,自己前后几年存的1200万元竟然全都不见了,丁女士随即让银行给自己一个答复,但是银行始终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丁女士怀疑这是王某跟银行联合作案,随即选择报警,警方也在第一时间抓捕了王某,通过审讯得知,王某在之前欠下了巨额债务,因为无力偿还才想到了丁女士,之后更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丁女士的钱全部转到了自己的账户上。

最终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判无期徒刑,然而丁女士却不这样认为,她坚信这是王某跟银行联合作案的,毕竟王某是该银行的工作人员,而且王某也没有权限进行业务操作,之后丁女士选择起诉这家银行,但是法院却判丁女士没有保护好自己的相关财产,最终判决丁女士需要自行承担80%的责任。

面对这一结果,丁女士表示不接受,并且再次起诉这家银行,然而二审依旧维持原判,对此丁女士表示自己绝对不会认同这一结果,并且一定会将事情调查清楚,对此希望各位在往后的日子里,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被人轻易的欺骗!#社会##故事#

借条中写“今借王某人民币五万元和今借到王某人民币五万元有什么区别,法律后果怎样?”

在各种民间借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法律文书就是借条。怎样把借条内容写好成为这笔借款以后能否顺利拿回来的关键环节,除借款人非常诚实守信外,借条的作用还是很大的。

很多老百姓不懂法律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法院怎么认定借条的效力,随便找一张纸就写一份借条,甚至丢三落四,日期也不写,留下诸多疑问,给判决带来疑难杂症。

我们来看看这种借条:今借王某人民币五万元;今借到王某人民币五万元,法律认定标准的差异是:今借王某人民币五万,法院让王某提供转款凭证,不然不能认定借款已经给了借款人。

今借到王某人民币五万元,法院说能提供转款凭证最好,不能提供转款凭证的,可以不用必须提供转款凭证。因为今借到说明借款人已经拿到了该借款,就不是必须要出借人提供转款凭证了。

一字之差,导致举证责任大变样,实在太可怕了。中国语言丰富多彩,内涵太广,寓意深刻,不小心就会掉进陷阱。但是,现实中写借条一定写详细一点,一定以转款方式交付钱款,不要给现金,这样就会大大减少风险。

正规的借条写法,包括主体身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和送达地址。很多人嫌麻烦,就简单一句话,签名完事,这可谓对自己埋下了地雷。

借条样板:我李某今向王某借到人民币10万元,王某当天用微信转款10万元,现已经收到了该借款。李某承诺本次借款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于5月本息一次性还清。如果一方出现违约,除支付利息外,需赔偿另一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借款人签名,写身份证号码及年月日。

最后,还要写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电话,必须具体明确,防止打官司找不到人,拖延很长时间。

为索要剩余款项,吴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王某偿还吴某货款26万元及利息,王某妻子王某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王某梅不服,申请抗诉,省人民检察院以对王某梅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提起抗诉,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王某当庭拿出8月22日的30万元银行转账凭条,称已还清欠款,吴某不认可该转账凭条的真实性。法院依法调取了账户流水记录,发现3月22日王某曾向吴某转了30万元,并且王某的这个账户当天就销户了,王某出示的那份转账凭证是更改日期变造的假凭证。省高院依法对王某提供虚假证据行为进行司法制裁,罚款1万元。

省高院审监庭法官助理张翼说:“诚实信用是民事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河南省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对不诚信诉讼行为敲警钟-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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