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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区别

时间:2024-02-01 13: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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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区别

中院:已经退出公司的股东能主张知情权查阅公司原始凭证么?

上海一中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现欧义公司上诉认为其已经满足了被上诉人的知情权,被上诉人不具有正当目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对,无权查阅原始凭证。

对此,本院认为,欧义公司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其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1.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要事项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在此之前是否已经掌握该等材料在所不问,故欧义公司以刘斌任职期间已获悉相应时间段的会计报告并拒绝提供,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从现有证据来看,刘斌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欧义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刘斌要求查阅欧义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刘斌在本案中已提供初步证据,现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故刘斌的诉讼主体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4.关于欧义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是否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因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也未明确禁止,而原始会计凭证对于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亦属必要。一审法院在判令欧义公司提供会计账簿的同时提供会计凭证也无明显不妥,本院对此不作变更。故欧义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沪01民终12311号 12月07日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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