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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级会计师 无锡中级会计师工资待遇

时间:2024-05-09 22: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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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家认为这个钱能要回来吗?

“四套房产都给了儿孙,还找我干嘛?”江苏无锡,一七旬老人赠与儿孙百万财产,后将女儿诉至法院索要赡养费每月5000元。面对母亲的控诉,女儿声泪俱下。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老太与朱老汉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离婚后,女儿判归陈老太抚养。近些年来,陈老太身患糖尿病、腰椎退变等多种疾病。现陈老太每月收入为560元的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因要吃药每个月治疗花费均在1万元以上,陈老太遂将女儿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5000元。

面对陈老太的诉讼,朱某则辩驳道:

1、自己虽名为归母亲抚养,但在13岁以后就已经开始参加工作,自食其力,母亲没有尽到任何抚养义务。

2、母亲在10多年前将的一套总面积为217.57平方米的房屋与过道产权分别赠给了儿子和孙子,后因拆迁儿孙下的房产安置了4套房子。

母亲这种将自身财产赠与给儿子,导致自身产生所谓的“生活困难情形”,进而仅起诉女儿,仅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用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重男轻女行为和自损财产行为。母亲这种自损财产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3、自己作为女儿一直履行赡养义务,提供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另外,即使支付赡养费用,也应当由接受母亲赠与而获益的儿孙一方承担较多的赡养费用。

4、母亲到目前为止,还至少还有50万余元的个人财产,足够自己的日常开支,故不应向自己索要赡养费。

综上,朱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赡养费,即便承担,也应由获益更多的儿孙一方承担较多。

诚然,从情理上来讲,如果朱某所述是事实,即便陈老太不能对儿女做到一碗水端平,也应该不能过于厚此薄彼,也难怪让朱某如此寒心且气愤。

但这又是否能够成为朱某拒绝赡养母亲的理由呢?

首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陈老太现年老体衰,作为女儿朱某应当对母亲陈某承担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

其一,关于朱某辩称的陈老太在与丈夫离婚后未履行对朱某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系法定义务,二者的履行不存在前提,二者也不是对等和互为基础的关系,故对朱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二,关于朱某辩称的陈老太有一定的财产可以自给自足,陈老太拥有部分财产亦不是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由,故对朱某的该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根据陈老太提交的城镇居民养老人员情况证明表,可以证明陈老太每个月560元的养老补贴,属于收入水平较低,朱某应当对生活较为困难的陈老太在经济上进行赡养,以保证陈老太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对于赡养费的认定: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

本案中,朱某与陈老太因家庭矛盾产生隔阂,双方时而亲密,时而疏远,久而久之陈老太与儿子更为亲近,即使陈老太存在重男轻女和儿子获益较多的情况,但在陈老太年老体弱需要赡养时,子女的赡养条件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朱某以此作为对价要求减少承担赡养比例,理由不能成立。

因陈老太仅主张朱某负担的部分,对儿子负担部分并未主张,故朱某仅需支付50%赡养费,即每月承担陈老太500元的赡养费。

朱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总而言之,“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而人是万物之灵,更应知恩图报,即便是图生育之恩,朱某也应当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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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银行多给了你一万,然后你把这一万拿去还你朋友的欠款,银行只能找你要这一万,而不能找你朋友要。//@喵喵喵喵喵咪:第二,即便错汇,货币为占有即所有,这句话啥意思?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江苏无锡,一公司错将88万元货款转入他人账户后,赶紧联系对方退款,万万没想到,因为对方欠银行贷款,钱一转入,就被银行扣走了,男子先后请求对方和银行退款,但双方互相踢皮球,男子不服,将对方和银行双双告上法院。(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叶先生开了一家设备公司,据叶先生透露,案发当日,财务人员在汇款时,因操作失误,将钱转至了“A公司”的账户。但公司此前虽然与A公司存在配件买卖关系,但在转账之前,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互相不负有债务关系。发现错汇后,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联系A公司要求返还该笔资金,但A公司表示,并不是他们不愿意偿还该笔钱款,而是该笔钱在汇款当日就被银行扣留了,所以,钱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银行手中。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到了银行,但银行答复称,A公司与该行有金融借款纠纷,该款已经被扣划用于偿还贷款,因此不予返还。叶先生认为,A公司与银行的债权债务与自己无关,此举应为不当得利。索要未果后,叶先生一纸诉状将A公司、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归还不当得利882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以案普法 】1、这是一起民事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叶先生的诉求,银行并不认同,银行辩称:第一,叶先生的话并不可信,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错汇,有可能是叶先生故意为A公司争取资金的表现;第二,即便错汇,货币为占有即所有,根据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银行有权在A公司贷款逾期后进行扣划,并无需通知A公司,故银行没有义务审查该笔款项来源。而且,叶先生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错汇的责任在该公司自身,即便主张不当得利,也应系该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银行非适格被告。随后,银行提供了其与A公司的一份借贷合同,显示A公司共向银行贷款3697万元。借贷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A公司违约,银行有权从A公司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A公司。后因A公司贷款逾期,并未履约,因此,银行才将A公司卡里的882000元扣划至不良对公贷款应付挂账户中。而叶先生却有苦说不出,叶先生说,A公司与他们实际要付款的B公司的公司名称只差了一个字,才闹了这场乌龙。为了证明自己,叶先生翻出了自己曾与A公司的所有账务往来,账面显示双方借贷关系相等;随后,叶先生又提供了自己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送货单、发票,证明其确实欠B公司的钱了。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起案件中,叶先生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关系,并不代表叶先生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了。根据“高度盖然性地原则”,可以认定确实是叶先生汇错了钱。理由如下:首先,叶先生的公司与A公司、B公司均有过业务往来,A公司与B公司名字相似,存在错汇的可能;其次,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公司与叶先生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无新的业务往来,结合A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情况,可知叶先生与A公司仍有业务往来的可能性较小;另外,叶先生在转账付款882000元后,及时联系了银行告知错汇事宜,随后提起诉讼,说明其第一时间采取救济措施要求追回款项。综上,可以认定案涉882000元系错汇。3、谁来偿还叶先生的882000元?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判断银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看其划扣涉案款项是否具有合法根据。首先,货币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特珠种类物,其使用价值就在于交换,通常情形下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权利人。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但以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资金特定化,向社会公示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处于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状态的除外。一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这一种类物特定化之功能,存入此类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货币占有的转移而失去对应的货币所有权。本案中,叶先生将案涉款项转账至A公司的账户,但A公司对于涉案资金进入其自身开立的账户时,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对涉案资金进行公示,以表明其特定化,涉案资金无法与其自有货币资金相区分,故应根据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认定涉案资金属性,即A公司对其账户下的涉案资金享有所有权。其次,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扣划A公司账户内款项以清偿该公司部分逾期贷款的行为并无不当,A公司受损与银行贷款清偿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接下来,叶先生将需要继续与A公司要账。#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费平(副处级)提起公诉】近日,江阴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费平(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费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至,被告人费平利用担任江阴市南闸镇党委书记、江阴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银行贷款、业务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在禁烟厕所里吸烟,玩手机,开除!”无锡,许某被解聘后,起诉原公司,索赔98829元。法院:公司安保拍摄员工如厕,证据无效。

许某已经入职公司近9年,离职前12个月,他的月平均工资为5813.46元。2月,公司以许某在禁止吸烟的卫生间内吸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公司最重要的证据是安保人员拍摄到的一段视频,许某在卫生间的隔间里蹲着抽烟玩手机,因此作出了开除的决定。

许某不服,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有禁烟区的设置和规定,但他认为违纪并不严重,要求公司按照他8.5年的工龄加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98829元。

(案例来源:无锡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作为用人单位,当然有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被严格限制在了法律框架内,当员工严重违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许某一案,双方争议的主要是:一、许某违反规章制度是否到了“严重”的程度?二、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

尽管公司指责许某在公司内破坏公司财产、造谣生事等违纪问题,但都没有证据来佐证。公司的员工手册里,确实规定了在禁烟区内吸烟是违纪行为,但是,只此一次的吸烟证据难以评价为“严重”。

法庭上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许某裤子穿着完整,显然不在如厕,而是躲在厕所里偷偷抽烟,系公司安保人员攀爬到坑位隔离护板上方拍摄下来的。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才具有有效性,其中包括了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在使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隐私权。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取得方式就是所谓的偷录、偷拍。

本案中,虽然可以认定许某在厕所内抽烟,但公司方面在员工如厕时,以偷拍视频的方式收集证据严重有悖公序良俗,虽然公司方面辩解说,是安保人员闻到厕所有烟味才去拍摄取证,并非恶意偷拍,但以侵犯聊私权的方式偷拍员工如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并非所有的偷拍偷录都不合法,比如说,把录音设备放在自己家中,汽车行车记录仪拍下的画面和录音,在公共场所拍摄的视频,都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但是,如果把录音设备放入别人家中,拍摄他人在自家隐私的房间里的活动,或者类似本案,在他人进行隐私活动进行拍摄,都可以认定为非法取得的证据,法院不会采信。

本案中,许某在禁止吸烟的厕所内吸烟,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但不能证明违规吸烟的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取得的证据系非法取得,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许某,判决公司赔偿他98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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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把房子10元卖孙子想要回遭拒:买卖合同无效,但过户是自愿的

近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老张和妻子陈某共同居住的房子是老张原单位房改购买的一套学区房。

9月,张某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8月,张某、陈某与小张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该房屋就此过户到了小张名下,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

,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小张父亲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某陈述,其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而小张及其代理人小张父亲认为,案涉房屋过户系张某、陈某的自愿赠与,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虽对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的真实原因有异议,但是均认为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的合意。况且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房屋成交价为10元,显然并非正常的房屋买卖价款,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在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时,小张已经入读该房屋对应的学校,所以并不存在张某所述为小张入学而过户的情形。虽然张某陈述案涉房屋并非赠与,而是为了让小张入学,但该表述系房屋过户两年后的自述,并不等同于过户时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为了入学暂时过户、待小张初中毕业后过户回张某名下形成过合意。故应认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亦难以否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张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对抗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已归属于小张的事实。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判决后,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网友,儿子对老人的房子觊觎已久,所以才想起来让父亲用10元钱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的招数。也就是说,等于几乎无偿给了爷爷的孙子。

爷爷和儿子发生了矛盾又想要回房产,但是协商没有发生作用,不得不到法院去起诉。又把已经给孙子的房子,说成是借给孙子房子使用。

但由于都办了法律上的过户手续,又没有出借的证据,所以,法院判为起诉无效。房产仍然归孙子所有。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潮(副处级)提起公诉】近日,无锡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原局长陈潮(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潮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至,被告人陈潮利用担任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政委、水上分局局长等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事故处理、业务承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江苏无锡,一男子醉酒后,被朋友送上出租车,不料男子中途下车,溺水而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街道办、出租车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今年市人代会期间,在对政府工作报告及法院检察院报告进行评议时,我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旁听的无锡中级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记录。刚收到了无锡中院寄来的办理意见建议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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