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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时间:2021-07-12 11: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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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优缺点这种方法适用于前后进价相差幅度不大且月末定期计算和结转销售成本的商品。优点:只在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比较简单,而且在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时所计算出来的单位成本平均化,对存货成本的分摊较为折中。缺点:不利于核算的及时性;在物价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按加权平均单价计算的期末存货价值与现行成本有较大的差异。适合物价变动幅度不大的情况。这种方法平时无法从账上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及金额,不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或按上月月末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计算。

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日常发料凭证的计价依据] - 头条百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支持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的建议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林函〔〕877号  

周武红、黄国哲、黄家弦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森林采伐限额实行五年总控的管理方式

我局已将《建设广西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推进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上报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取得初步认可。《改革方案》如能最终通过,将推进广西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并允许广西对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主体实行优先办理、限额保障。

二、关于县域范围内各分项森林采伐限额可以串换使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112号)规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我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桂林资发〔〕5号),规范了申请串换使用的流程。因此,满足以上文件规定的编限单位可以串换使用采伐限额。

三、关于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行政范围内森林采伐限额调剂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桂政办发〔〕27 号)的要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各有关单位每年采伐消耗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林资发〔〕112号文仅允许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单位,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因此,各编限单位满足林资发〔〕112号文规定的条件,其采伐限额可以互相调剂使用。

《改革方案》允许我区在科学保障年度采伐计划需求的前提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县域内非国有编限单位(国有林场场外造林、造林企业)上年度结转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允许我局统筹使用上年度结转的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可用于森林抚育、林分改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以及自治区重点支持帮扶项目等特殊性经营采伐。届时采伐限额紧缺的问题将得到缓解。

四、关于“十四五”期间,当年没有用完的森林采伐限额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林资发〔〕112号文明确规定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四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我局已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系统将全区结余的集体人工商品林结转至度使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林业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6月29日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府网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二罚告〔〕40号

南京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1MP1796C)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4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月取得成都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5100171130,发票号码:02369274-02369279,金额合计564102.54元,税额合计95897.46元,价税合计66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经检查,上述发票为钢材采购业务,与成都忆昔年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但只收取了对方的发票,业务没有做出,也未支付货款。

2月,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入账,货款支出计入库存商品科目,并结转成本。3月,你公司申报抵扣上述发票进项税额95897.46元。因上述发票已被列为失控发票,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区局通知,你公司于4月4日做进项税额转出。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收取成都XXX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金(立案检查前已调出),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共计96493.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少缴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税款1倍的罚款96493.4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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