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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公务员考试 中国银监会公务员考试科目

时间:2018-10-13 12: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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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公务员考试 中国银监会公务员考试科目

#建设银行邢台分行被罚30万#5月31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近日披露,因办理保险业务时存在夸大收益等问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被罚款3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邢台银保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邢银监罚决字〔〕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因办理保险业务时存在夸大收益、虚假陈述产品销售,并且存在风险揭示不充分问题;存在自制代理保险辅助单,对客户产生误导,邢台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前银监会女领导,“躲避”企业6年后被查】近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被查。

终于“靴子落地了”,此前,姜丽明已经“跑路”将近6年啦,快点离开自己干了一辈子的金融监管部门,去企业,越远越好……谁成想,在这位女干部的本历之年,在其60岁的时候,等来的是意料之中的落马。

1962年生人的姜丽明,1984年参加工作,与周围同性别相比,她的职业轨迹已经赢在起跑线上。工作伊始,就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而且从一般部门还干到了有实权的监管部门。39岁,即是银监会中国建设银行监管处的处长。

从开始,姜丽明一直保持着女干部仕途顺风顺水的态势,先后当过湖北银监局副局长、国家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具体这些监管部门有多大权利先不说,反正姜丽明干到的时候,选择了“急流勇退”,或者说是逃离这个最有实权的岗位,之后,她选择了房企恒大集团工作,外界看来却不是奔着挣高薪去的,因为她根本不缺钱。

6年后,随着姜丽明的被查,随着她原来上司和继任者的相继落马,大家已经明白咋回事啦!#媒体人周刊# #北京头条# #黑龙江头条# #湖北头条#

#在家云旅游#

寻找老北京“四九城”印象【北京金融街】

在西二环路东侧,有这样一条街,它南起长安街复兴门内大街,北至阜成门内大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产权交易所,中国银监会等众多金融机构均汇集于此,实不负“金融大街”之名。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总部大楼就坐落于北京的金融街,于1月17日上午正式启用。亚投行的开业,意味着全球迎来了首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开张运营,未来国际经济将会迎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在这高楼林立的金融街上,一座古朴的中式建筑显得与周遭的景致格格不入,朱红色的墙壁,白色的石碑,仿佛在诉说着一段鲜为人知的故事。门口放置的一块石牌上写着的“都城隍庙后殿(寝祠),告诉好奇的人们这里曾是祭祀的庙宇。城隍是古代汉民族宗教文化中普遍崇祀的重要神祇之一,大多由有功于地方民众的名臣英雄充当,是汉族民间和道教信奉守护城池之神。也许这里也曾香火鼎盛,人来人往,传言也曾遭遇过大火,经历了百年的沧桑,见证了历史的变迁,如今伫立在众多金融机构中残缺的都城隍庙,继续守护着这座城市,给这条现代,高端的大街增添了些许古韵,些许的宁静。

今天继续推荐银行存款产品。北京中关村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关村银行”,是北京市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复筹建的民营银行,也是全国首家专注服务科技创新的银行。从1999年开始研究设计和推动、市政府正式向国务院上报设立申请,到12月19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复同意筹建,6月6日取得金融许可证并获批开业。

【中小银行的腐败不容忽视】3月份,又有一家中小银行的行长涉嫌严重违法被调查,这家银行是江苏镇江句容市农商行,其前行长王禹成正在接受调查。目前还没有看到更多的违法信息披露,但是从其履历来看,却是一部充满狗血的职场剧,1月当行长,12月就下来了,然后在又被任命为副董事长,党委委员,最后变成了督导员,直到这次被调查。

目前中小银行正在一轮监管风暴当中,一年以来陆陆续续有不少的行长都被调查了,这是银监会彻底排查中国银行系统风险的行动之一,银行系统的去风险和降杠杆已经开始。一个健康有效的金融系统,才能应对未来的金融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银行#

#大足区公安局返还涉案资金公告,速看!#大足区公安局返还涉案资金公告,速看!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在办理王章菊被诈骗案中查明,受害人王章菊被骗资金转入涉案账户6236683090002231883,(户名:王妙娜,归属行:中国建设银行)和6228480218779821873,(户名:杜肃,归属行:中国农业银行)已被依法冻结。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银监发〔〕41号)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银监办发〔〕170号),冻结涉案账户中的资金将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王章菊,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月25日至4月24日。

请该账户相关的受害人、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合法手续及证明到大足区公安局联系相关事宜,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核。相关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无异议,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冻结涉案账户内资金。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严中阳;联系电话:15696227893

采编 · 审核 | 小安

来源:平安大足

#郑州银行拟增持新郑郑银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改革有序推进:郑州银行拟增持新郑郑银村镇银行】

7月18日,郑州银行(002936.SZ)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显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持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本议案获得全票通过。

郑州银行公告

通过梳理新郑郑银村镇银行官网披露的“发展历程”,新郑郑银村镇银行的发展有几个重要节点:7月,新郑金谷村镇银行(新郑郑银村镇银行前身)成立;10月,新郑村镇银行原发起行启动股权转让工作;5月,郑州银行工作组进驻,开始进行清产核资相关工作;8月,郑州银行受让村镇银行原发起行股权,正式接管新郑村镇银行;10月,新郑郑银村镇银行经河南省银监局核准更名,完成工商登记工作。8月末,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资产总额突破22亿元。

从7月成立后,新郑郑银村镇银行2次变更注册资本:7月10日,经河南省银监局批准,新郑郑银村镇银行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8月15日,完成工商登记工作,注册资本变更为6480万元。12月18日,经河南省银监局批准,新郑郑银村镇银行向郑州银行定向增发新股;1月11日,完成工商登记工作,注册资本变更为6912万元。

从郑州银行年报可知,截至末,郑州银行对新郑郑银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为25%。

值得一提的是,主发起行增持旗下村镇银行是村镇银行改革的方式之一。初,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如何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通知》提出了4项举措: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以及协助处置不良贷款,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支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帮助收购和增资,以及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等。

对于村镇银行的发展,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村镇银行是我国农村地区的社区银行,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双重特点,下一步应给予更多政策上的支持,包括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存款准备金率等。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应加快落实,尤其是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要加快组建,更好地提升村镇银行规模化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投资发展村镇银行意愿较强、措施到位、成效显著的城商行、农商行,应给予一定的激励。(澎湃新闻)

王健林唱了《假行僧》,也是歌词暴露了心迹,拿国内挣的钱境外扩张,银监会开始排查万达集团的授信风险,境外项目的融资遭到管控,万达集团的的资金流迅速陷入了困境……

“因为有一天我要远走高飞

我不想留在那一个地方

也不愿有人跟随”

#榆林头条#佳县农村信用社行长违规违纪

已办理投诉

用户|提问

我叫曹某东,身份证号码612729198*******11,10月佳县王家砭农村信用社副行长高某军找到我高某明,还有姓郭的一个人,用我作为货款人,他们两个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货款时我告诉他我因生意在长安银行有笔货款,他告诉我只要货款正常就能贷款,当时问他谁用钱了,他说他用了,我告诉他我也做生意,不敢货款了有逾期或者不还,他告诉我和保人倒一下没事,因他是银行副行长我们就相信了。当天就在王家砭农村信用社货款30万,高某军亲自办理货款与放款,放款成功后高某军给我一个卡号让我给转过去,我按他的要求给转到账上,此后直到春天我因生意到银行办理货款,才知道佳县王家砭信合货款没有还进去,我想问一下作为一个银行副行长挪用他人身份证货款作为自己用算不算违规放贷,信用社是为你高行长开的吗?无奈之下我发了百姓问政,官方回复他们调查了以后高某军让我在百姓问政回复此事以处理,录音为证。后来高某军分两次把这笔贷款还清,第一次还了20万,第二次还了34多,银行打款记录,录音为证。这五年我生意做不成就跑这事,导致我征信严重逾期生意受损严重,我想问一下榆林市银局,佳县银监局,榆林市农商行纪检委,佳县农商行纪检委为何不处理此人,还我普通老百姓征信?我这证据确凿佳县农商行纪委为何不当面对质,公平公正处理此事?

农商行 |官方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所投诉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核实,佳县农商银行已于12月12日将该投诉问题调查核实情况,通过电话向网友本人进行了回复;于12月25日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已对高鹏军违规问题作出了政务警告处分,并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的5%等处罚。感谢您对百姓问政的支持与关注。如您对投诉的问题仍不清楚,请拨打佳县农商银行电话0912-6722371。同时在办理后,敬请您及时对我们的答复进行满意度评价,您的评价是衡量我们工作的最好标准!如您对此次回复不满意,请在评价后向问政编辑室反映,电话0912-3230746。

网贷平台要谨防偏离信息中介属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常见的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模式

1.自融或变相自融,即P2P网贷平台设立者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获取投资者资金,然后将获得资金用于自身或者关联的生产经营。

在这种模式下,P2P平台仅仅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伪装形式,并没有改变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性质。一旦P2P公司从事自融行为,即违背了其居间者的属性,作为借款人参与到借贷关系之中。

对于P2P公司的自融行为,我国监管部门持严厉禁止态度,银监会联合有关部门于印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了P2P公司不得触及的业务“红线”,包括禁止P2P公司的自融行为。

正常经营的P2P公司之所以不构成非法集资,关键在于其与投资者之间为居间关系,只负责促成借贷双方借贷合同的订立,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不存在刑法上“吸收”“集资”的情形。

而一旦P2P公司进行自融,其本身作为借贷关系的借款方,不仅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而且构成刑法上的“吸收”“集资”的情形,如果其具有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特点,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2.设立资金池,即平台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因此,P2P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并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的行为,属于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二、网贷平台欺诈型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带欺诈性质的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P2P网贷平台的欺诈型非法集资行为既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也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P2P网贷平台因自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涉案平台往往存在虚构借款人信息或项目信息向投资人借款和集资的行为,此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此时,虽然集资人存在以欺骗手段自融资金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并一直按期兑付本息,因此,在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多数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只有少量集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进行集资的行为才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当然,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即行为人在初始阶段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发生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时间节点之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此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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