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1、跨境电商上架商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可的商品分类目录》编制,任何在国家认可商品分类目录外的商品都不允许上架。
2、跨境电商上架商品应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安全的通知》等,严禁销售限制贸易的商品(见表1)及跨境电商已取得许可证的商品。
3、跨境电商上架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商品描述不得涉及不正当促销等活动,也不得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安全的通知》中禁止进口的类目。
二、严禁销售跨境电商限制类目(表1)
(1)禁止销售包括:烟草制品、民爆物品、毒品、放射性物质、危险物品和枪支、激光装备、印章及受限制物品和限制服务的商品;
(2)禁止销售报税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单个品目的商品,不含包装费和运费;
(3)禁止销售海关查验碎料类、混胶泥类、化学类、核辐射类及有毒物质、必须出示公安管理证件的类别商品;
(4)禁止销售联合国安理会规定的制裁品、国际政权的高档武器等军事类商品及牲畜类、禁止进境存售的活物类商品;
(5)禁止销售针对消费者健康存在确实风险的商品;
(6)禁止销售未提供无害化处理的污染产品;
(7)禁止销售与非法操作有关的增值电信服务;
(8)禁止销售其他海关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三、跨境电子商务入境必须取得许可证类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全国海关局发布的〈禁止跨境电子商务和物流的商品目录〉》,必须取得许可证的商品有:医疗、药品、化妆品、保健品、食品、玩具、消费类电子产品、纺织食品材料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中国海关总署关于做好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验旧物品备案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集中线下验放税收实现“一票双结”的通知》附表1规定,必须取得许可证的商品有:服装、鞋类、被子、毛巾及围巾、文具、书籍、包、手表、钟表、眼镜、文化体育用品等;
一、大陆发往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限制类目
1、不可以销售以下类别商品:
(1)刀具、电池、文房四宝、烟草制品;
(2)武器、枪支、弹药、钢珠枪;
(3)集装箱、液体、危险物品、毒品;
(4)保健品、推拿球、中草药;
(5)金属材料、贵金属;
(6)办公用品、书籍、录音带、音像制品;
(7)食品、药品、保健品;
(8)医疗器械、军火产品;
(9)违反国家禁限之物品及政治宗教主题商品;
(10)未取得工商局授权证书及内容侵权之内容商品;
(11)鐘錶、計算器、望遠鏡、投影机相關商品;
(12) 3D打印机、礼品金、邮票、收藏品;
(13)未取得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药准字G》认证之药品;
(14)未经获准仍提供以外贸商品;
(15)任何形式仿冒和假冒之商品;
(16)电子游艺相关商品;
(17)一般性服装、服饰类商品;
二、台湾地区限制类目
1、不可以销售以下类别商品:
(1)珠宝、宝石、黄金、金刚石、推拿球、中草药;
(2)钱币、邮票、礼品金、香烟、收藏品;(3)办公用品、音像制品;
(4)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用品;(5)煤油、危险物品、液体、烟花、烟花爆竹;
(6)历史典故物品、政治宗教主题商品;
(7)管制品、金属材料、刀具、电池、医疗器械、佩戴用具、非原厂附件;
(8)液体、化妆品、洗发水、香油类、芦荟制品;(9)罐头食品、冷冻食品;
(10)未经获准销售以外贸商品;
(11)任何形式仿冒和假冒之商品;(12)未取得中华民国药品管理局指定之药品、中药类商品及百合熊猫商品。
三、大陆发往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越南、泰国、韩国、缅甸限制类目
1、不可以销售以下类别商品:
(1)珠宝、宝石、黄金、金刚石、推拿球、中草药;
(2)钱币、邮票、礼品金、香烟、收藏品;(3)书籍、音像制品;
(4)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用品;(5)煤油、危险物品、液体、烟花、烟花爆竹;
(6)历史典故物品、政治宗教主题商品;
(7)管制品、金属材料、刀具、电池、医疗器械、佩戴用具、非原厂附件;
(8)液体、化妆品、洗发水、香油类、芦荟制品;(9)罐头食品、冷冻食品;
(10)未经获准仍提供以外贸商品;